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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基层社会矛盾治理“情理法”融合运用的路径思考

作者:董亚娟来源:《经济导报》日期:2025-09-23人气:9

摘要:随着当前社会发展对基层社会稳定性需求的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创新基层矛盾治理措施,通过“情理法”融合的方式,针对矛盾影响、矛盾强度,选择不同的应对方法,增强矛盾解决的针对性、准确性,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基层矛盾,满足群众的根本需求。基于此,本文从情感、道理、法律三个角度入手,探讨了以“情理法”融合推动基层社会矛盾治理的适用范围和要点,为强化基层矛盾治理水平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基层社会矛盾;情理法;融合运用

  基层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潜在影响力,是基层矛盾治理的一大难题。想要提高基层治理矛盾效果,基层司法部门应当秉持“情理法”融合原则,根据矛盾特点、矛盾影响,以共情引导、逻辑和道理疏导以及法律宣传为核心,制定刚柔并济的矛盾化解机制,有效提高基层矛盾治理效能,高效化解基层常见矛盾,为维护基层稳定提供保障。

  一、以情感入手筑牢矛盾化解情感纽带

  由于基层社会矛盾大多以群众日常生活之间的矛盾为主,尤其是邻里矛盾、家庭关系矛盾、基层公共服务矛盾较为明显,且通常因为情感隔阂、诉求表达不畅、利益纠纷等因素引发,因此在治理基层矛盾时,应当以情感作为切入点,在理和法的引领下通过情感共鸣解决矛盾问题。基于此,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民情调查倾听制度,由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工作,了解群众生活中的困扰、诉求、与家庭或社区之间的矛盾,以及了解群众的性格特点等,获取导致矛盾的根源,确保在解决矛盾时能做到“对症下药”。例如在面对邻里噪音矛盾时,首先要分析双方需求、认可双方感受,进而根据双方的性格、痛点等因素进行沟通,以促进双方情感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化解双方的困惑,让矛盾化解的亲和力得到有效提升。在此基础上,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还需要与居民议事会、居民互助小组等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合作,构建情感沟通互动平台,通过社区调解、基层互助等方式,让矛盾双方建立情感信任,再通过道理、法律等方向引导各方合理沟通,以此实现情感与道理、法律的有效衔接。例如在处理家庭赡养义务矛盾时,可以邀请共同的亲属、组织家庭会议等活动激发各方情感共鸣,进而结合赡养义务相关法律法规梳理赡养责任,同时还需要协调各方利益诉求,寻求解决方法,确保有效处理基层矛盾。

  若基层矛盾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也应当以情感协调为主进行处理。尤其是基层群众与政务部门、公安部门等基层服务部门存在交流不当、潜在冲突时,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在满足群众需求的基础上,与公共服务部门展开协调,寻求适合群众的方式解决群众问题和困惑,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例如因办事流程不熟悉而导致的矛盾需要通过合理科普、全程帮助的方式解决,有效减少群众对公共服务部门的抵触情绪,同时也能进一步增强治理的专业性。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对双方的情绪状态、情感诉求进行初步判断,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沟通策略,并站在基层群众视角分析导致该矛盾的原因,以及从公共服务部门的视角探索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并从双方都认可的情感共识入手,逐步过渡到事理分析和法律界定,确保既能够解决实际矛盾,也能帮助公共服务部门优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应对能力,再遇到类似问题时能选择更好的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1]。

  二、以道理入手明确矛盾化解逻辑

  以道理作为切入点是明确矛盾化解逻辑的关键。该方法的适用范围通常以日常民事纠纷为主,这类矛盾大多以双方对事情、道理的认知差异导致,并没有涉及严重的法律冲突,但是在处理中很难以情感共鸣解决矛盾。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矛盾涉及的核心问题拆解为双方都能理解的基本事理逻辑,例如从权利义务对等、公共利益优先等基础道理进行梳理,并通过相关情感案例、法律法规原则对道理进行阐释,引导矛盾双方明确矛盾背后的道理依据,并且通过矛盾梳理找到共识点和分歧点,在化解双方情绪的同时依靠道理引领双方达成共识,为矛盾化解提供重要的逻辑基础。

  在面对基层公共事务争议和矛盾时,由于这类矛盾涉及多方利益,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靠道理逻辑凝聚集体共识,并兼顾法律和政策要求,通过构建多方参与的说理机制,引导利益相关方陈述各自事理依据,并从公共利益、公平合理等角度展开说理。最后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方的事理主张进行合规性分析,确保既能够让各方表达合理诉求,也能通过道理与法律明确公共事务处理的基本准则,在尊重群众参与权的同时也能保障基层矛盾治理过程的合法性。

  此外,针对轻微利益冲突类矛盾,可以制定说理前置流程,在矛盾初期以逻辑梳理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合理诉求与责任边界,再结合情理调节与法律底线推进化解,以道理、情理、法理融合的方式形成递进式解决方案,以此实现对矛盾的温和化解。

  三、以法律入手坚守矛盾化解制度底线

  在面对基层治理中涉及法定权利义务的矛盾时,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法律角度入手,配合情理、道理分析制定明确的矛盾解决方案。尤其是针对侵权纠纷、合同履约争议、社会保障权益争议等矛盾,应当依靠法律分析坚守化解底线。在具体应用方面,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基准,由基层法务工作者或专业调解员梳理矛盾涉及的核心法律条款,并明确矛盾各方的法定权利、义务边界,进而将法律法规转化为道理、情理进行解读,确保既能够突出法律的权威性,以法律作为化解矛盾的刚性标准,也能通过情理融入让矛盾双方能接受法律规定,以此增强矛盾治理温度[2]。

  在面对基层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领域时,对经调解达成一致但可能存在履行风险的矛盾,还需要利用法律程序强化协议的制度约束力,在保障调解成果的同时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在实际应用中,调解人员应当规范调解协议的法律确认流程,在调解达成共识后,主动向当事人全方位阐述确认或公证的法律意义,明确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与违约后果,同时耐心解答矛盾各方对法律程序的疑问,确保能够以专业法律程序巩固调解成果。

  四、结语

  总的来说,为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矛盾治理水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矛盾调解作用,根据矛盾的严重程度、矛盾缘由,通过“情理法”融合运用的措施切实解决基层矛盾问题,为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维护法律权威提供重要保障。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https://www.zzqklm.com/w/qt/35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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