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波特图式对“大学航空炸弹客”宣言发表进行伦理分析
“大学航空炸弹客”事件中,恐怖分子宣言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媒体是否应该向恐怖分子让步,受其要挟,是否应该冒着也许会有模仿犯的危险将真实信息进行发布。本文利用波特图式对宣言发表事件进行分析,以寻求发表宣言的伦理依据。
一、“大学航空炸弹客”事件
1995年9月19日,《华盛顿邮报》与《纽约时报》联合刊登了一份名为《工业社会及其未来》的宣言,它的作者是西奥多·卡钦斯基。西奥多·卡钦斯基是美国司法部17年来一直在追踪的恐怖分子,被FBI称为“大学航空炸弹客(UNABOMBER)”,他在过去的17年里断断续续给大学和飞机上寄送了炸弹,他寄出的炸弹总共造成了23人受伤,3人死亡。
1995年6月,各大报社收到了西奥多·卡钦斯基寄出的宣言稿件及一封信件,要求报社刊登宣言,如果报社刊登宣言,他承诺停止寄出炸弹,如果报社拒绝他的要求,他将继续他的恐怖活动。是否刊登他的宣言,成为了报社的难题,刊登这份《工业社会及其未来》无异于给恐怖分子更大的发声平台,而不刊登又会不断有炸弹的受害者。在经过与司法部和FBI的协商后,《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作出了刊登这份宣言的决定,一方面是认为刊登宣言如果真的能够阻止恐怖活动,那么刊登就是正确的选择,即使“大学航空炸弹客”并未遵守承诺,事态也不过是恢复从前;另一方面,FBI希望通过这份宣言的散发,有人能够通过宣言来分辨出宣言的作者。
在刊登宣言这件事上,当时遭到一些记者的强烈反对,首先,他们认为《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作为当时最大的报社之一,没有遵循独立的原则。发表宣言的决定,是基于司法部门和FBI的建议。记者新闻自由委员会的简·科特利对此表示:“这发出一个侵蚀媒体与政府界线的危险信号,这个界线应该是固定不变的。”另外一个反对刊登的理由则是:媒体是否应该向恐怖分子让步?刊登宣言意味着向恐怖分子投降,媒体被恐怖分子要挟的先河一开,以后是否会有更多的效仿犯罪?然而《华盛顿邮报》的编辑理查德·哈伍德则认为,政府给媒体提出的只是刊登的建议,实际上是否刊登还是取决于媒体自身,并且他认为,他们做出刊登的决定,是为了拯救笼罩在恐怖活动阴影下的人民,并帮助政府找出“大学航空炸弹客”的真实身份。
二、波特图式
波特图式是哈佛大学神学院的拉尔夫·B·波特设计的一种道德推理模型。它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即定义、价值、原则、忠诚。通过分析道德中因素,运用社会伦理学的推理方法,为媒介在实践中的选择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伦理依据。
(一)“定义”
对要分析的案例的性质,具体情况对案例所处的情境进行定义,包括报道的细节,经验性事实。波特图式强调要认真对待细节,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从事件中提取的信息可能存在不一样,对案例的定义可能会产生分歧。
(二)“价值”
“价值”指媒体在报道时的价值观念,不同的价值观念,会导致处理事情时不同的方式,注重法律秩序的媒体与注重报道真相的媒体,在选择是否报道某个事件,报道到什么程度的时候,会有着不同的选择,记者的职业准则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三)“原则”
“原则”是由上述这些与伦理原则相结合的价值,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遵循自己的职业准则,保障公众知情权,将事件毫无保留地发布的同时,面临着侵犯当事人隐私的诘问,伦理准则帮助我们批判性地思考。
(四)“忠诚”
“忠诚”是指媒体的报道的忠诚归属,我们的报道是忠诚谁,而媒体对于社会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媒体在报道时,是为公众负责从而披露真相,还是为吸引眼球以自身获利,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三、对“大学航空炸弹客”事件进行分析
(一)定义情况
“大学航空炸弹客”要求刊登宣言,并承诺刊登后将停止恐怖活动,否则将寄出下一枚炸弹。《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在与FBI沟通后决定发布宣言,一些记者认为不应该刊登宣言。
(二)确定价值标准
确定价值标准是选择的基础,发表宣言所获得价值与所付出的代价,《华盛顿邮报》与《纽约时报》认为选择刊登宣言是合理的:
1.“大学航空炸弹客”在宣言投稿信中承诺,刊登宣言他将停止恐怖活动,否则将继续寄出炸弹。刊登宣言后,如果炸弹客遵守承诺则能够终止这场长达17年的恐怖活动,即使炸弹客并未遵守承诺,也不过是和发宣言前一样继续他的恐怖活动,就如苏兹贝格所说的“你刊登了,他继续杀人,你损失了什么?新闻纸张的成本吗?”
2.宣言发表后,炸弹客作为宣言的作者,有可能去购买刊登有自己作品的报纸,警方可以通过跟踪调查购买报纸的人来缩小搜查范围;另外,每个人的文字语言等具有自己的风格,甚至在某些句子的运用,某些词汇的拼写上,有可能会带有强烈的个人特征,通过发表宣言,有可能让认识作者的人通过宣言分辨出罪犯,并且就结果来说,最终抓获西奥多·卡钦斯基也正是基于此。
3.从职业价值标准出发,媒体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他们理应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尤其是在其他报刊已经刊登了部分节选之后,这是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应该让公众知道真实的事件。
而那部分反对刊登宣言的记者则认为:
1.媒体作为独立于政府,不应该听从政府的安排,不应由政府决定是否刊登这份宣言,这侵蚀了媒体与政府的界线。(《华盛顿邮报》编辑认为他们只是寻求政府的建议,最终选择刊登宣言并非政府决定,而是出于出版人的良心,为了拯救生命而决定刊登。)
2.媒体也是独立于提出威胁的敌对势力的,刊登宣言会开媒体向恐怖分子让步的先河,此后会产生效仿者,媒体将处于被威胁的状态,无法保持独立自主的立场。《美国新闻评论》的编辑雷姆·莱德认为:“刊登大学航空炸弹客的宣言不啻于是对真正的信仰者说:‘你可以制造足够的破坏,制造足够的浩劫,夺走更多的无辜生命,伤害更多的人,报社是你们的。’”
(三)提出伦理准则
密尔的功利主义原则主张公众有权知道有新闻价值的事实,选择刊登宣言的一方,在衡量刊登宣言的得失后,认为如果炸弹客停止活动,那么就能获得“整个群体的最大幸福”,至少在短期的当下可以为最多的人避免了炸弹的威胁,这是当下能够使价值最大化并且损失最小化的选择,效用原则要求的获得的利益大于损失在此可以得到体现。
而反对刊登这一派,则适用康德的绝对律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无论什麼情况下,报刊应该遵守原则,报刊的传统是受到以恐怖行为要挟满足其要求时不予刊登,否则媒体会变成恐怖分子的首选“人质”,向恐怖分子妥协退让的先例一开,后患无穷。
但是另一方面来说,刊登方亦可说媒体的原则是把真相完整地呈现给公众,公众有知晓案件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选择忠诚归属
选择忠诚于谁是最需要考量的问题,刊登方在这方面选择的是忠于媒体人的良心,忠于公众,刊登宣言是从保护公众的角度出发,有机会将公众从笼罩了17年的炸弹阴影下拯救出来,并且如果通过宣言发表获得炸弹客的线索并最终抓获恐怖分子,亦是对公众安全的负责,也是对政府负责,这体现了做出刊登决定的《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的社会责任心。
而反对刊登方则是体现了对媒体及社会的未来安全和报纸的规则负责,媒体对恐怖分子作出让步,在当下是暂时解除了安全警戒,但是长期来看,效仿者出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是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为未来的公共安全埋下隐患。另外媒体受到要挟,会让媒体处在更大的被劫持的风险中。
而在政府的建议下报纸决定刊登宣言,这不仅损坏了媒体的形象,造成媒体妥协软弱,没有独立能力的印象,在决定刊登前咨询政府,也大大影响了媒体的效率。
媒体在报道时做出的决策,并非遵循单一的道德、职业准则或是法律规范,而是各种伦理准则相互结合相互作用达成的结果,媒体的决策承担着引导社会的责任,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延续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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