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与律师职业商业性的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职业始终面临一对矛盾:一方面,律师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以维持个人生存,商业性是其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律师又应以职业伦理为底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种商业性与职业伦理的张力,十分考验律师的平衡能力。因此,深入探讨两者的内在关联与冲突表现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具有现实合理性。一般说来,赚取利润、获取生活来源是许多人从事律师职业的第一目的,这直接促使律师采取包括扩大知名度在内一切手段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从实践层面而言,商业性是律师职业存续的必要条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替人办事”,本质上体现了法律服务的“有偿性”。律师通过提升专业能力等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既是市场对法律服务价值的认可,也是倒逼律师提升自身法律服务的质量。
应注意的是,律师职业商业性的扩张必须以职业伦理为边界。脱离伦理约束的商业性,很可能会异化为“唯利是图”的工具,损害当事人权益与律师职业的信任力。因此,商业性的合理边界在于“不违背职业伦理”,这也是律师职业长久存续的前提。
律师职业伦理是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为其设定了最低限度的职业伦理,这种伦理约束并非是否定商业性,而是为商业性划定“安全区”,确保法律服务能够在“逐利”与“守义”间保持一定的平衡。
其一,严守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要求。律师在执业中除了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外,还需对其他人不愿泄露的信息也应承担保密责任。从法律逻辑看,律师辩护的核心场域是庭审,律师需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发表法律意见;而在庭外,辩护律师则应避免披露案件具体情节等内容,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
其二,遵守法律程序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底线。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必须以法律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如,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将案件的相关信息暴露在公众的聚光灯之下。这既是对特定案件中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也是维护司法程序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总而言之,律师职业的商业性是职业存续的合理需求。但应当明确的是,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必须为律师职业伦理所约束。根本上而言,律师职业伦理与商业性并非是一种的对立关系,而更像是一种“皮与毛”的关系,即伦理是“皮”,商业性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职业伦理必须置于优先地位,商业性则需在伦理框架内有序展开。唯有如此,律师才能在实现职业价值的同时,推动律师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5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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