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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逼视现象的媒介伦理分析——以深圳“杨武案”为例

作者:鲁文禅来源:《视听》日期:2018-05-26人气:5417

近年来,“媒介逼视”现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对私人领域过度的报道行为导致媒介逼视现象的出现,媒体过度公开私人信息,对被报道者造成了伤害。对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是什么促使了媒介逼视现象的产生,以及从媒介伦理的视角解读媒介逼视现象不合理的原因。本文从“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两个道德判断标准分析媒介逼视现象,并对媒介逼视现象的规避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案例简介

(一)案件始末

2011年10月 23日,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东头坊西区,据称一名叫杨喜利的联防队员手里拿着凶器到名叫杨武的男子家行凶,杨武的妻子试图阻止遭到杨喜利的毒打和强暴。在联防队长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施暴过程中,杨武由于害怕躲在杂物间,不敢作声,看着妻子遭遇横祸无能为力。

(二)媒体关注

11月8日《南方都市报》是第一家对此次事件进行报道的媒体,所用的题目是:《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在这篇报道行文里,记者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描写细致入微,这则新闻被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此后,这间小小的店铺常常挤满了络绎不绝的媒体,《南方都市报》报道此次事件后的第二天,《江淮晨报》对此事作了更为详尽的报道,报道的标题是《“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与此同时网上流传着一张关于此事的照片,照片展现的据称是杨武的妻子,她身着棉睡衣卷缩在床头,手紧紧抓住被子以盖住自己的身子,而床前伸出的话筒来自各地的媒体,如南方电视、广东卫视“今日关注”栏目等。杨武在镜头前哭诉:“我没脸见人,作为一个男人我太窝囊了。”杨武的妻子经历这场突变后,一度精神失常,不仅不吃不喝,甚至要割腕自杀。后来有媒体报道有传闻说杨喜利与受害者有通奸关系,对此杨武的妻子不堪其辱试图割腕自杀。而《广州日报》报道,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杨喜利认为自己受到诬告和陷害,故委托律师起诉杨武,并称《南方都市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

二、案例分析

(一)几个概念的厘清

第一个概念是媒介逼视。陈力丹教授认为,媒介逼视是指媒体对当事人的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媒体这种行为给被报道的个体带来了他们本不该承受的压力,与此同时也造成了大众传媒功能的失调和媒体社会角色的错位。

由此可见,媒介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中扮演特定角色拥有特定权力,同时也需履行特定义务。在媒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伦理问题。

第二个概念是媒介伦理。广义来说,所谓媒介伦理也就是传播伦理,探究普世伦理中善与恶、是与非、正当与否在传播行为中的选择标准,着重强调传播主体对道德善的弘扬和道德恶的摒弃,并最终传将这种道德上善与恶的选择标准内化为一种传播行为上的道德自律。

第三个概念是道德判断。在实际生活中所作的道德判断一般都是具体的,一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衡量,另一方面是根据比具体的道德判断更具一般性的规则、原则、乃至理论体系进行判断。伦理学关于道德判断的理论形态繁多,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理论,即道义伦或者义务论(deontological)和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或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二)媒介逼视现象的道德判断

虽然媒介逼视的定义是“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的报道行为”,但是在进行道德判断的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我们从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伦理观对媒介逼视现象进行分析。

1.义务论视角

我们先从义务论视角分析。就个体而言,媒介逼视现象发生的主体是记者,客体是被采访人。按照义务论的角度分析,记者具有采访和揭露事件真相并公之于众的权利。同时,在进行采访行为时也相应的需要对“善”尊重。以采访“杨武案”的记者为例。首先,对“杨武案”的曝光会导致施暴者受到更大的舆论压力,但是记者需要遵从揭露事件真相的职业要求。其次,采访过程中,由于揭露真相的需要,会让受害者再次回忆起痛苦的经历。使受害者精神受到二次折磨,但是在义务论的道德判断中,记者的行为首要目的是出于“坚持新闻真实性”这一道德的职业要求,所以单纯就采访行为而言,一定程度上是符合义务论伦理的道德判断。但是,这里的“道德”标准千差万别,不同背景下的“善”也是不同的,这就导致在“他律”上存在困难,其次“自律”也存在一定难度,例如,记者采访的频率和时间往往由记者个人决定。在义务论中,所依赖这种“自律”是建立在人的高度理性之上,人的自我控制如果存在一些弱点,则很可能难以执行。所以,媒介逼视现象在义务论伦理中存在的困境在于这种道德标准的缺失以及个人“自律”的弱点导致媒介行为很难做到绝对的“善”。

2.功利主义视角

下面我们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媒介逼视现象。因为功利主义标准,是“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遵循不损害任何一人利益的同时增进利益总量的准则;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则遵循最大利益余额和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标准它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的情况下,表现为“不损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标准;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则表现为“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准则。这样我们可以从结果上“幸福的增减”来对媒介逼视现象进行道德判断,相对义务论而言判断标准比较明确。

就功利主义而言,它是把功利奉为道德终极判断标准的,即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的完善程度作为道德的终极判断标准。所以,就“杨武案”所暴露的媒介逼视现象的结果而言,记者与被采访者本无利益冲突,但是媒体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在采访过程中却伤害了被采访人。所以,它仅有的利是在伤害了一个无辜的人之后被某些为了博取点击率和关注量的媒体所获得。可见媒介逼视现象几乎就是一个“损人利己”的媒介行为。所以从结果上来看,媒介逼视现象是不符合功利主义道德判断的。

(三)对媒介逼视现象的反思

通过对媒介逼视现象的伦理分析,可以看出产生该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避免此类现象的频繁发生要多方施策。

首先,媒介逼视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媒介活动缺乏明确的“他律”以及媒体从业人员“自律”的不足。由于法律和规范的欠缺,健康的媒介传播活动主要靠媒体从业人员个人的道德良心和礼仪习惯来维持,这种朴素的自律在利益相关群体的冲突的情况下逼迫其反思、磋商和一定程度的妥协,但这种自律并不能代替外在的调控。所以需要完善媒体传播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贯彻这些原则的举措。在传播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方面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如谈敏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出了无害原则;自由与监管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自律与他律原则;创新原则。这几个传播伦理原则为媒介伦理的建构具有一定借鉴价值。其次,在宏观的媒介伦理建构完善的基础上,新闻媒体要强化自律措施,及时进行必要的监督、批评、纠错,以及通过相关法规进行裁决。

其次,从媒介从业人员的角度说,他们应该将媒介伦理内化为自己的从业的道德准则,这是从根本上规避媒介逼视现象的有效途径。媒介从业人员是社会健康运行的瞭望者和守护神,他们应该恪守媒介伦理,用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尊重被报道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而决不能因为自身利益、媒体利益而损害被报道者的权益。

最后,受众媒介素养也有待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具有良好媒介素养的受众可以遏制至少不会纵容媒介逼视现象的上升势头。党政官员、大众明星或普通百姓都可能成为媒介逼视的对象,但正如“谣言止于智者”一样,具有良好媒介素养的人可以在各种夸张、耸人听闻和不实的媒介信息中保持理性的判断。配合多方的努力避免媒介逼视造成的社会功能失调。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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