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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

作者:杜昱博来源:《重庆科技报》日期:2025-02-17人气:195

当前,AI技术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发展、提高国家综合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但在治理方面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AI技术在推动社会生产进步的同时,也遭到了相关不法分子的利用。目前利用AI技术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呈现出“高频高发”的态势。本文从AI诈骗犯罪内涵及特征入手,研究当前打击AI诈骗犯罪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探寻一条有效的犯罪治理之路。

一、AI诈骗内涵及特征

(一)AI诈骗的内涵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第2条所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那么将AI技术融入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中可以得出AI诈骗犯罪的定义:“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AI科技以及互联网等相关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AI诈骗的新特征

AI诈骗犯罪是从电信网络诈骗发展而来,除了具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具有的较强地域性、转移赃款的迅速性、完整的产业链条性之外,还具有以下新特征:

1.高度隐密性

与传统电信网络诈骗相比,AI诈骗犯罪的伪装程度更高,迷惑性更强,所涉及的群体范围更广泛并且在犯罪后将赃款分散化、最小金额化,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更强所导致侦查机关在打击此类案件时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打击成本高、取证难、抓捕难、法律适用难等一系列问题。

2.高度精准性

AI技术运用到非法获取公民信息,针对特定群体准确画像,专门“量体裁衣”涉及诈骗“脚本”,锁定式、定制式、订单式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公安部给出的数据显示,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

3. 难以预测性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曾毅认为,AI发展存在技术和社会潜在影响的双重不确定性,对AI研发和应用衍生的风险不重视和无意识,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隐患。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十分迅速,由此所带来的诈骗犯罪在技术、手段以及后果上都变得难以预测和判断。如果按照常规的侦办诈骗类犯罪的程序和手段治理效果可能会不尽人意。

二、AI诈骗侦防困境

(一)相关立法滞后且法律约束力不足

对于公民个人的隐私和数据等相关安全问题的立法以及对网络黑灰产业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存在滞后性。在《数据安全法》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和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中并未涉及人工智能数据如何去运用以及进行保护,仅对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建立健全相关数据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主体在电信诈骗防范等方面所具有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颁布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也被应用于这方面的实际管理工作中,因此从总体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制范围内容较为有限

(二)侦查打击治理难度较大

AI诈骗犯罪背后的犯罪团伙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进行了相关培训。例如在AI换脸”的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AI科技和互联网通讯手段,使被害人充分相信视频中的“亲属”并按照要求对其转账,当被害人反应过来报警求助时犯罪分子早以完成资金转移行为,这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三)反诈宣传效能不足

目前公众对于AI诈骗犯罪的认知水平还较为低下。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AI换脸”“AI拟声”“AI筛选”等新型诈骗方式散布在当前爆火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这些及时通讯平台之中。公安机关对这种新型诈骗方式的宣传速度远赶不上犯罪手段花样的翻新,短时间内无法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

三、AI 诈骗侦防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AI技术的开发运用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相关知识产权以及国家数据安全等若干问题。正如前文困境中所提到立法层面并未对AI技术的运用进行明确的规制,那么极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的行为。在国家网信办所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AI服务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具体要求。另外在网信办所发布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同样作出在保障个人信息隐私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数据依法有序的跨境自由流动

(二)完善AI诈骗犯罪打击治理体系

1. 构建AI诈骗防御体系。

首先,构建事前预警平台。各行业内部保卫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对于AI诈骗信息作出预警提示。将隐患解决在萌芽阶段;其次,搭建智能化联动劝阻平台。对于已经接到AI诈骗电话或视频的用户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的劝阻,同时利用智能化手段例如下载国家反诈APP软件对于再次拨打来的电话能够作出有效的信息提示,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2. 强化AI诈骗打击力度。

提升科技水平,强化技术运用。通过构建完善的AI诈骗防御体系,即使相关犯罪分子掌握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反诈APP切断了用户与非法网站之间的联系,使得诈骗行为无法得逞。另外提升案件办理队员的相关知识储备,使其在遇见新型诈骗方式时能一针见血的打击到位,从而有效的防范AI诈骗活动的发生。

(三)强化反诈宣传,构建全民反诈防线

构建“研判式”“浸润式”“填鸭式”宣传教育方式,强化公民的反诈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打击AI诈骗行为在全社会的关注度,构建全民反诈的防线。

1. “研判式”因人制宜宣传。

对于AI诈骗所面向的群体不同,要因人制宜,先入为主的进行宣传。例如,春运期间,犯罪分子利用Al换脸冒充学生欺骗其家长汇款买车票;这种面向学生的诈骗预防通过公安机关与学校合作进行教育教学宣传反诈教育。又比如,诈骗分子利用AI冒充子女欺骗老人进行汇款;这种面向老年群体的诈骗需要加强派出所社区民警与街道办联合进社区进行反诈宣传教育,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教育。真正做到反诈宣传因人制宜。

2. “浸润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

在信息化网络时代,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书籍、报纸。公安机关在进行反诈宣传时要充分调研广大群众的生活习惯和阅读方式,从而做到全方位不留空白的选宣传。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和方法,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例如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反诈宣传剧,购物平台答题抽奖等方式。以及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街区悬挂与明星“联名反诈海报宣传”,从而做到有深度、有广度的宣传。

3. “填鸭式”常态化宣传。

对于公众所进行的反诈教育宣传必须持续化、常态化进行,不能仅为完成任务采取“形式主义”,应采用“填鸭式”反诈常态化宣传,先将反诈意识牢牢根植与群众心中,打压网络诈骗的生存空间。引导、教育群众守好“钱袋子”,凡是线上线下涉及金钱的交易活动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另外,对于AI技术的使用除了相关部门要做到严格监督管控外,其所提供 AI技术服务同样也需要提醒用户谨慎使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敢于发声,寻取帮助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结语    

在本文初步研究AI诈骗犯罪治理内容下,公安机关应当深入探究AI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提高办案能力水平,强化技术手段,对目前的侦查能力、调查取证、追赃挽损、反诈宣传的困境瓶颈逐个突破。并且对AI诈骗实施常态化、长效化的侦防对策,在平台方、用户方两方面打击预防,并联合多部门综合治理,共同探索出一条AI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之路,开创出新时代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新格局。


文章来源:  《重庆科技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5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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