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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春秋决狱思想及其反映的礼法关系

作者:秦源泽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日期:2020-09-14人气:2169

依法治国已写入党章,意味着中国法治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作为历史悠久的礼仪之邦,中国以礼治国的传统仍在今天发挥着影响力。如何处理“礼”“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关系,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援法入礼”,开辟了礼法关系理论研究的道路,而在汉朝推行的“春秋决狱”则在国家机器的实际运作中初步探索了礼法关系。文章从这两方面入手,在理论指导实践和实践改造理论的过程中,探讨礼法关系的继承与发展。

一、荀子的礼法关系

(一)提出背景

1.时代背景下对孔孟思想的继承与反思

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大变迁中,孔子、孟子先后提出了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礼。无论是孔子的“为政以德”,还是孟子的“仁政”,都可以看作是理想政治模式“以礼治国”的具体体现,但二者的学说在当时都未受到各国国君的重视。作为孔孟之后的儒家学者,荀子继承了儒家“以礼治国”的传统思想,但同时面临战国礼乐崩坏的时代特征,他又不得不寻找新的“饵料”来博得各国统治者的青睐,“法”就这样被纳入了荀子的思想体系之中。

2.战国诸子百家相互吸收学习的氛围

“诸子百家,其言虽殊,譬犹水火,相灭亦相生也。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相反而皆相成也。”(班固《汉书·艺文志》)这体现了诸子百家虽然学说各异,但其学说就像水火一般,既相互抨击又相互依存。可见当时九流十派之间思想学习互通的氛围浓厚。

(二)思想内容

1.礼在法先

荀子是儒家率先探讨礼法关系的思想家,他将礼与法联系起来,明确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比如“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荀子·性恶》)等论述说明了礼是法制的前提,是各种条例的总纲,礼制仁义产生后法制才逐步确立起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荀子眼中,礼是法的基础,礼先于法产生,法产生于礼。

2.礼法平行

明确了“礼”“法”时间顺序上的先后之后,荀子又探讨在国家治理当中二者地位是否存在不同。荀子说:“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勉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俭而不一。”(荀子《荀子·富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荀子提倡教化与惩罚二者缺一不可,即礼法并用。

综上,荀子的礼法关系包含“礼在法先”和“礼法平行”两部分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礼在法先”只是强调在产生的先后顺序上是礼先于法。礼是法的基础,法又是礼的补充。从国家的治理手段这一方面上讲,二者是平等的,且礼法二者界限较为清晰,可以说二者是“井水不犯河水”。

二、汉代春秋决狱思想及其反映的礼法关系

(一)提出背景

1.汉代儒学的发展

首先是儒学自身对礼法关系的进一步探索。曾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公羊学派大师董仲舒曾提出对礼法关系的看法:“凡以教化不立而万民不正也。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堤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堤防坏也。”(董仲舒《天人三策》)可见在“春秋决狱”尚未实际运行之前,便已经有了“礼高于法”的思想基础。其次是儒学对阴阳家思想的吸收转化。“天人感应”作为董仲舒思想的基础,对解释礼法关系也起到了说明作用:“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班固《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认为,天道主要掌握在阴阳两道,阳是德,代表着生命、成长;阴是刑,代表着肃杀和死亡;刑罚主管杀伐,德行主管生长。所以天道的核心是“任德而不任刑”,也就是保护会促进生长,而不保护就会促使衰亡。董仲舒通过“阳”“阴”来解释“礼”“法”的关系,从天道中的阳胜阴引申到社会治理中的礼胜法,但离不开法的辅助。

2.吸取秦亡的教训

《汉书·董仲舒传》中记载了董仲舒对于秦亡的看法:“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圣之道,而颛为自恣苛简之治,故立为天子十四岁而国破亡矣。”董仲舒认为,秦朝不重礼治,企图通过焚书坑儒控制人民思想,却将先圣的治国思想一并摒弃,一味使用严刑苛政压迫人民,最终导致秦朝灭亡。

3.受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经济现状影响

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提到“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朘,浸以大穷。富贵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由此可见,在当时大地主的榨取和极大的贫富差距下,广大农民失去物质与精神支撑,变得不畏死亡,自然也就不畏惧法律,所以法治在当时难以发挥应有的权威。

4.来自政府结构的影响

汉初大量儒生入朝为官为“礼”的推广打下了基础,后来伴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提出,儒学成为入仕的一块敲门砖,儒家核心思想“礼”的地位自然也就水涨船高,因此,儒学的兴盛由上而下地带动了全社会对礼的学习,形成了一种良好的礼治氛围。

(二)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将儒家经义特别是其反复强调的道德原则引入司法实践,通过‘决事比’(判例法)渗透到立法实践中。”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的核心是“原心定罪”,也就是按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确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轻重。“凡朝廷决大疑,人臣有献替,必引《春秋》为断。”也就是说,但凡朝廷决断,人臣的上疏,一定要引用《春秋》作为依据。可见当时《春秋》已较大地干预了国家机器的运转。

(三)反映的礼法关系

1.继承———礼在法先

春秋决狱思想体现了对荀子“援法入礼”思想的继承,因为“礼”“法”都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桓宽《盐铁论·刑德》)“人情”可看作人之常情,可以引申为臣奉君、子孝父、妻侍夫,所体现的“分”的思想应是荀子“礼”的体现。

2.发展———礼高于法

从桓宽的记载中可以看到礼法关系的发展。“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这一句简明扼要地阐明了“原心定罪”,同时体现了“礼”此时已经可以干预“法”的正常运行,打破了二者的平行车道。“‘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依据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况等主观道德要件来定罪量刑。而衡量一个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是‘本直’还是‘志邪’的主要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宗法伦理道德。这些伦理道德就是儒家经典中所谓‘微言大义’。”而汉章帝时颁布的《轻侮法》特赦出于孝道复仇者的罪行,更是以“法”的形式默认了“礼高于法”的社会现实,严重冲击了法的社会地位,破坏了当时的法律秩序。我们从汉代的刑罚中也可以发现这一现象,汉代最残酷的刑罚即“五辟”:墨(在脸上刺字并涂黑)、劓(割鼻)、刖(斩足)、宫(男割势,女幽闭)、大辟(腰斩、弃市、枭首),除“大辟”之外,其他的刑罚都可以保住性命,但对受刑者来说是个很大的精神打击和身心摧残。

3.斗争———礼法纠缠

《后汉书·杨终传》记载:“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怨滥,家属徙边。”虽然春秋决狱思想深刻影响了汉代的国家治理,但残酷的刑罚和株连的惩治措施仍在实行。儒生也多次引书上奏,同这种不合“春秋大义”的严刑峻法做斗争。“《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所以进人于善也。”(范晔《后汉书·刘恺传》)“《春秋》之义,功在元帅,罪止首恶,故赏不僭溢,刑不淫滥,五帝、三王所以同致康义也。”(范晔《后汉书·梁统传》)二者都用《公羊传》中“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来抗议残酷的株连制度。总的来说,汉代继承了荀子“礼在法先”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礼高于法”,但汉代“株连”“严刑”仍较为普遍,可见礼对于法并不是绝对的凌驾,汉儒长久以来也一直在用《春秋》大义与严刑峻法进行抗争。

三、从荀子到汉儒的礼法关系演变对当下的思考

当今,民主法治国家的法一定是高于礼的。我们不能把“礼”放到国家治理的第一把交椅上,但作为一个礼仪之邦,礼一定要有相当的地位。对于二者的关系,我们不妨仍看作“礼在法先”。但就国家治理层面,已形成了“法高于礼”“以礼辅法”的关系,且不同于秦,并没有厚法薄礼,而是通过一种微妙的比重让礼法达到和谐的最高境界。如果说国家是粥,那么“法”就是铁锅,“礼”就是柴火,国家治理就是要用宏大而坚韧的炊具和温和而炽热的火焰悉心打理,让全国人民吃到安心的好饭。


本文来源:《黄河.黄土.黄种人》:https://www.zzqklm.com/w/xf/26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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