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和对策——法律论文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的期间,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力的有效时间,即双方的雇佣关系到底持续多久,这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在切实践行的时候,双方经常在一些重要事项上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例如约定的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等等,被雇佣者就在一个工作单位长久地待下去。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能与终身合同划上等号。和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比起来,这看似更让劳动者安心放心,然而双方合约中预先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发生,双方就可以将这个合同解除,当然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如今许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都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走入了一个“误区”,还以为不管发生什么事,不管自己犯错与否,劳动合同都不会被解除掉。这样一来,就容易出现工作态度不端正甚至消极怠工的情况。这是因为劳动者来对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条框框予以履行的时候,只看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条款,而忽视了“义务”。即没看清楚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的解除条款,所以听之任之甚至有恃无恐,最后造成的结果无疑是被解聘(即劳动合同的解除)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规定试用期,而没有用“必须”、“一定”或“禁止”等“一棍子打死”的词,可见这是灵活而弹性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试用期并不是义务性规定。在切实操作中,对试用期予以规定,对雇佣双方都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将试用期与新员工的见习期主观地等同起来。因为雇佣双方都不享有自由约定见习期的权利[1]。并且,还有一个问题与劳动合同期限也密不可分,就是一旦出现种植条件或期满,既没有及时予以续订,也没有将解除手续办理清楚,这样就让后来的劳动没有保障,“有实无名。”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还是一片空白,希望在将来的修订中予以完善。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上述的“有实无名”的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双方仅仅对劳动中的一些义务和权力,即薪酬和工作内容做口头上的承诺和协议,并不涉及书面。这种劳动关系毫无稳定性可谈,也非常缺乏保障[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只认可书面劳动合同,认为这才是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的凭证和基本依据,“信口而言”是起不到任何的法律效应。然而实际上,我国劳动部对这种“有实无名”的劳动关系又持认可态度,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文件中就体现了这一点。这样一来,又引发学术界的诸多探讨和争议,也为劳动合同案件的办理和裁夺带来诸多不便,故而这一点是急需协调、统一和完善的。
三、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我国劳动法规定,凡是违反法规,用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用。然而现行的劳动及相关法规根本就没有明确阐述无效合同的定义,没有说明到底怎样的合同属无效范畴。本人认为,可以将这几个因素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评定标准,即——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形式、是否违背了自愿协商原则[3]。至于怎样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当前的劳动法仅仅对直接适用赔偿的办法做出了规定,当然这从根本上取决于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殊性。然而在整个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中,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并且呈现出多样化,建议在处理上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涉及了劳动因素,可以用赔偿的办法,因为这是无法返还的。反之,可将适用返还的处理方式列入考虑范畴。
四、经济性裁员和下岗问题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实现了从物资匮乏,购买需凭票的计划经济转向了由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解雇和裁员成了企业人事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也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可随性随意而为。且经济性的裁员与普通的裁员之间有着巨大差异[4]。因为经济性裁员并不是因为员工出现了错漏或过失,而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如今的效益负荷不了这么多员工,故而这种裁员,必须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当前,国企已将“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列入了改革的范畴并将其作为重点内容。下岗是否与经济性裁员等同,是否能在劳动合同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又引发了界内不少争议。笔者认为,下岗应与经济性裁员等同,享有同样的保障。因为下岗会涉及到许多的人员,如果缺乏保障,会让国企的名誉和信誉度双双受损,民营企业也一样。并且如今的社会物竞天择,竞争力越来越强,下岗会成为一个持久的、不可能杜绝的“高发”问题。所以,劳动合同法应首先对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出深入分析,然后借鉴一下其他国家的成功范例,然后去粗取精地收为己用,从而添加“下岗员工享受与经济性裁员等同的补偿”之条款[5]。
结论
毋庸置疑,一个合理的、无懈可击的劳动合同不仅能够明确雇佣双方的义务,还能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双方,使其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并使员工即使在下岗之后都能得到经济上的偿还和保障,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如今虽然时代在发展,社会的“经济性”和“商业化”都越来越明显,然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并没能与时俱进,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本文在阐述了劳动合同的作用和意义的基础上,比较详细得论述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突出存在的几个问题,并简要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由于篇幅上的局限,还有待完善,希望给这方面的研究者和学习者稍作启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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