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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账簿的法律效力——法律论文

作者:金 涛来源:《现代企业教育》日期:2014-12-13人气:5398

一、商事账簿的法律性质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指依照会计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而编制的账簿;实质意义上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它不仅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意味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依会计法在会计核算中法定制作的会计核算资料,对商事主体依法制作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则为商事账簿的法定形式或类型。事实上,商主体即是企业,商事账簿亦即指企业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因而本文讨论的商事账簿即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

    商事账簿是依法由会计专业人员依照法定会计核算规制填制、登记和编制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因而商事账簿本质上是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和经营成果的客观记载和反映,它是能够证明或揭示企业的经营过程和经营成果的载体和外在形式。

二、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涉及多个当事人,主要包括商主体、会计人员、投资人、债权人、财政税务机关、商事账簿代理人、商事账簿审计机构等。商事账簿是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集中载体,或者说,是证明商事账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主要证据,因而商事账簿的效力就是指其对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的证明效力。这种证明力主要是法定的,即只要商事账簿依法设置、依法记载、依法核算、依法保管,即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力。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可分为如下几种法律关系:

1.商事账簿核算关系。指企业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商事账簿代理人在办理会计核算事务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核算业务类型不同,相对人可分为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不同类型的企业核算业务也会有所不同,其核算关系的相对人也有所不同。以业务较为完整的制造业(工业企业)为例,其核算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业务(含股权性筹资和债权性筹资)、采购与销售业务、生产阶段业务核算和财务成果核算、对外投资和资金退出业务的核算。资金筹集业务和采购销售业务核算及对外投资和资金退出业务的核算的原始会计凭证由外部相对人提供或由内部经办人员从外部取得,相关人员均有依法提供真实原始凭证的义务,会计核算机构及人员则有依法核算的义务;生产阶段业务核算和财务成果核算相对人为企业内部机构或人员,他们同样负有依法提供真实原始凭证的义务,会计核算机构及人员则有依法核算的义务。

2.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指企业与投资人、债权人、公众及政府相关机构之间因商事信息披露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企业所负有的商事账簿信息披露义务也是投资人所享有的商事账簿信息的知情权。

    广义的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可以分为内部使用者和外部使用者。内部使用者主要包括商主体的投资人(主要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其他有权投资的组织)、管理者和雇员等。他们对商事账簿的使用权基于其对商主体的资产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和对商主体持续经营产生的信赖利益,同样的,商主体的经营者基于代理理论对出资人履行受托义务。外部使用者大致包括与商主体有经济往来的第三人及政府与社会公众(潜在的投资者),如贷款银行、供货商、其他债权人、顾客,政府和政府下设的相关机构,以及社会公众。

3.商事账簿监督管理关系。指商事账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事账簿予以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机关与被监督管理的企业及其商事账簿制作人-会计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关系带有很强的行政法色彩。具体而言,商事账簿管理关系指各级财政部门与企业及相关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之间的监督管理法律关系。

    由于企业是现代社会、尤其是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法律、经济和社会主体,其本身还承载着重要的法律、经济与社会责任,这些责任或义务往往依其经营情况与经营成果而定,因而商事账簿也是其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相应地,商事账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商事账簿的法律效力

    根据会计法第9条之规定,可以推断我国的商事账簿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三种。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指财务会计工作中用来记在企业商事经营活动发展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用来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的,用来序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和分类地记录和反映商主体各项商事活动和业务活动内容的簿记。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商事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法律文件。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通常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部分组成。

    这三种商事凭证将由专业人员进行编制和审核,并规定了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以保证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产情况和经营情况。国外商法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商主体设置记载编制商事账 簿的义务。如《德国商法典》第238条规定,任何一个商人均负有记载账簿以及依通常的簿记原则在账簿中记载自己的商行为和自己财产状况的义务。簿记必须使具有鉴定能力的第三人能够在适当的时间之内,了解企业的经济事件和企业的状况。

    不同类型的商事账簿依其产生的来源或方法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

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编制的,它载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实际情况,是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直接的书面凭证,具有直接的法律证明效力,是记账的原始凭证,在诉讼中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2.记账凭证。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而成。编制时应按照登记账簿的要求记载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以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填制记账凭证是按会计记账原理和依法制定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无直接的法律证明效力。

3.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一般称为会计账簿。会计账簿从外表形式上看,是由具有专门格式而又相互联结在一起 若干账页组成的;从记录的内容看,是对所有的经济业务,按照账户进行归类并序时地进行记录的簿籍。由于会计账簿是依据记账凭证进行记录的,因而同样没有直接的法律证明效力。

4.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依据账簿记录编制的,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企业的外部利益攸关者(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管理部门等)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基本渠道。就此而言,依法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是能够证明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的书面法律文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人员负有法律义务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结语

    商事账簿中的原始凭证具有直接证明特定经济业发生情况的法律效力,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只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辅助证据,根据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最终形成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有证明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法律效力,其相关制作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义务。

 参考文献:

[1]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85.

[2] 金涛.论商主体与企业会计主体的同一性,财会月刊[J],2013,7.

[3] 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90.

[4] 范健.商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

[5] 方晶晶,马丁娜.会计学原理[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

[6] 德国商法典,第238条(2009年7月31日修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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