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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教育与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党政建设论文

作者:李敏来源:原创日期:2012-01-30人气:941

内容摘要:公民意识淡薄导致不健康的干群关系,使一部分党员干部服务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甚至作风腐败。公民意识教育通过培育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公共意识与参与意识,实现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是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恰当的切入点。

关键词:公民意识;作风建设;公共性;监督

公民意识的淡薄导致党员干部作风问题

公民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先进的社会存在并不必然立刻就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先进社会意识。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所形成的臣民意识如梦魇一样,纠缠着我国当前一部分人的头脑,使他们的公民意识淡薄。这成为一部分党员干部作风问题产生的温床和土壤。

公民主体意识模糊使我国干群关系不健康。公民主体意识表现为公民身份意识,它决定了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国家权力合法的根据。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对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认同度不够,一部分党员干部也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公民的主体地位。2004年4月11日的《楚天都市报》报道,绥德县城南的南大门有一座气势恢弘的石牌楼拔地而起,在石牌楼的正前方入口处,矗立着一块名为“天下第一楼记”的大理石石碑,石碑上书“若敬民如父母,爱民似子女。则官德至善也,官能如此,民自安矣”。落款为“中共绥德县委书记、绥德县人民政府县长曹世玉”。将公民视为子民,这是封建专制意识的残留表现。无独有偶,2007年7月11日,在农民李怀周的牵头下,刘庄村村民为书记张学军立了一石碑:“张学军书记主政登封以来,功德无量。值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北京奥运举办之际,敬立石碑颂扬”。功德碑落款是“东金店乡全体干群”。这种将党员干部视为青天老爷的思想,是封建臣民意识的作祟。

其次,权利意识非理性,催生了一部分党员干部作风不正,乃至于作风腐化。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的核心。[8]在封建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舍生取义”。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改变了这种局面,今天中国逐渐“走向权利的时代”,“过去的价值观念受到了严重挑战。”[9]然而当前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彰显在现阶段呈现出过渡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是对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缺乏理性意识。根据人民网2009年5月16日开展的一项关于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不公对待的调查,当遭遇不公对待时,56%的网民选择了根本不举报,有6%的网民选择书信检举揭发。访问人民网的网民一般都是具有较强政治意识,文化素质较高的人,然而其调查结果却显示他们的维权意识薄弱。还有大量文化素质不高的普通群众,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青天意识”。 [10]一旦有了冤屈,他们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级别的部门上访告状,把权利看成是上面的赏赐,只能由上而下才能得到实现,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人采用贿赂等不正手段来实行维权。

再次,普通公民参与意识薄弱,使权力的运行缺乏监督,产生了作风问题的温水效应。公民的参与意识,是公民主体意识在政治层面的表现,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只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很多公民的参与意识并不强。一些选民不重视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甚至拿到选票就撕得粉碎。对于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是持观望态度。对政治的冷漠态度,助长了一些党员干部的不良作风。一些领导干部在出现作风问题时,常常不被重视。如生活作风问题,开始也只是吃吃喝喝,慢慢开始乱搞两性关系,最后到经济腐败。由于缺乏监督,一些领导干部在作风不正的温水中逐渐腐败,给社会和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以公民意识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自律:以权利合法化权力

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之所以重要,主要因为他们是公权力的使用者。不同的权力观会导致不同的权力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在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两种权力观。一种是权力至上,权力赋予权利观,一种是权利授予权力观。前一种权力观向后一种权力观的转变是在近代西方实现的。

根据列奥·施特劳斯,在近代欧洲存在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对于权利的极大重视和强调,使自然法的重点由自然义务转向了自然权利。这种转向在霍布斯的学说中得到了最为明晰有力的表达。“他直截了当地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为一切自然义务的基础,因而义务就不过是有条件的。”[11]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由对死亡的恐惧所推演出来的,它源自最初的、自我保全的欲求。一切有利于人的自我保全的都是合理的,是人的权利。然而自然状态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不利于自我保全,为了实现自我保全,摆脱战争的危险,人们联合起来达成契约成立国家,越出自然状态。

人民的意志自由产生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权利,它具有公共性。但西欧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阶级矛盾的尖锐,使国家成为了资产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无产阶级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真正实现人民的权利和提供了制度保障。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但由于我国国土广大,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成熟,使得人民代表制度成为必要。这样就使权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人民拥有权力的所有权,国家机关的各级干部拥有权力的使用权。加强党员干部的公民意识,就是要使他们认识到公民才是权力的主体,党员干部并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公仆,从而使他们用好权。

当前,党员干部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担负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在政治生活中是共产党员,应该坚持党性原则;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又是市场经济的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应该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党员干部的这种双重角色,要求新时期的作风建设,既要能体现工人阶级的先进性、阶级性,又要能有利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到阶级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先进性与规律性的统一。[12]然而当前某些党员干部以利益牺牲党性,将具有公共性质的权力私有化,非法谋取个人、家庭和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培养公共精神,是上述不良作风的解毒剂。托克维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育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当前,我国传统的社会价值体系在不断削弱,而新的社会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就需要培育党员干部的公民意识,使他们学会尊重普通群众,关注民生,把道德信念和价值放到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现代社会结构关系中去认识,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政绩观,形成公共精神。惟有形成公共精神,才能使他们摆脱利己主义的不良影响,强化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以权利规范权力的行使。

公民意识教育能够培养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由于公民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并不强。从党内组织关系来看,按照党章规定,党内权力结构应该是“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变成了“书记-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领导干部作风不民主,搞“一言堂”。这破坏了民主集中制,也是对党员权利的藐视。最终导致“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在党群关系上,一些党员干部重伦理家族、亲情礼法,而轻视程序规则,形成了至今仍然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裙带之风盛行,人治大于法治,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重视编织人际关系网,轻视法治,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刚性”的法律制度也可“变通”和“打折扣”。这不仅破坏了党的形象,也使制定好的法律制度无法落实。法律成为写满权利的宣言书。通过公民意识教育,使党员干部意识到法律的崇高地位,自觉地依法行政,这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领导干部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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