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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者:刘丽,公培涛,王换娥来源:日期:2016-02-24人气:1508

1、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公开信息内容不全面

    目前,河北省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政策法规依据仍主要是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其中以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为主,要求强制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非常有限,而且规定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很多企业通常只会公开一些普通的、对企业经营状况不会形成太大影响的环境信息,甚至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公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环境信息,导致环境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受到了较大影响。

2、环境信息数据获取困难,缺乏对公开信息的有效审核

    获取准确可靠的企业环境信息,以有效实现企业的环境信息管理是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目的。但由于河北省很多的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统计口径混乱杂乱问题严重,导致涉及企业环境信息的“三表”数据(监测核查数据、企业申报数据、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存在较大困难。

    此外,河北省乃至全国都未能建立对公开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审核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缺乏对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审核,这直接影响了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可靠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3、企业环境信息制度执行力度不强,违规惩处不到位

    虽然国家部委和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但这些法规在各地方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还有一定的主要是顾虑,担心环境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引发环境纠纷,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大多数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环境管理专业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环境信息制度的实施。此外,目前是对那些的未能履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严重,大大打击了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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