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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的研究

作者:苏婧雯来源:《文学教育》日期:2016-08-11人气:1445

一、 概念界定

在普遍的观念中,对于“暴力”的理解一般便是使用武力对对方的肉体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然而,如今西方社会对于“暴力”有着不同的理解,“暴力不必总意味着身体暴力,它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可以表现为用语言伤害一个人的情感和尊严”那么作为日常交际的语言可以作用一种暴力的形式存在吗?教师的语言在什么样的程度可以成为语言暴力?本文将对此进行进一步阐述。通过对暴力及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之后,可以得出运用暴力和语言暴力的人是在社会上或是评价体系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及地位的。而在我国悠久的师生观中,教师作为施教者,在面对学生时,无形中便拥有了一定的权利及地位。同时,教师之所以为施教者,便是因为其在资历上、学识上、年龄上均上高于学生的,因此教师相对处于权威的地位。虽然我国有一系列相关的教师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给予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在教师所行驶的权利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以明确的限定,特别是在教师的惩戒全中,出了体罚这一项被法律明令禁止外,其他超越肉体的惩罚的方法以及界限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因此,教师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也多有发生。张雪梅通过列举教师语言暴力的具体表现把它定义为:教师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谩骂这种类型的言语,使得学生身心收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从语言学来看,教师的语言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有声语言,另一类是无声语言。有声语言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主要媒介。眼神、表情、态度等体势语言是一种无声语言,是教师语言中最重要的辅助语言。因此,“恶语伤人”是一种教师语言暴力,用冷漠的眼神、态度孤立弃置学生的“冷暴力"也属于一种教师语言暴力。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在教师语言暴力的研究方面以校园暴力为主。国外学者的研究著作主要有:[德]哈贝马斯著,沈清楷译的《话语伦理学与真理问题》;法国乔治·索雷尔著,乐启良译的《论暴力》;英国米歇尔·艾略特著,新苗编译小组译的《反校园暴力 101 招》;美国伊文斯著,宋云伟译的《语言虐待》等。挪威作为世界上最早关注校园暴力问题并将此上升为国家的政治层面问题的国家。挪威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世界各类人士广泛的关注,其中有三位学生因遭受到了校园暴力事件而自杀。这使得校园暴力成为挪威政府极度关注的问题之一。1985年的日本,16 位小学生因受到校园暴力伤害而集体自杀。这个事件震惊了全世界,然人们在痛惜悲愤之余的同时也在反思校园暴力这一令人发指的问题。自此,校园暴力伤害问题已然从学校教育领域的问题上升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此后学术界也开始了进一步对校园暴力问题的研究。

(二)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教师暴力语言的界定问题,国内也有部分学者的著作及文章作了论述。著作如徐久生的《校园暴力研究》,辛学伟的《教师语言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浅析》,胡东芳的《谁来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檀传宝的《教师伦理学专题—教育伦理范畴研究》等。文章如王红的《对教师“语言暴力”现象的思考》,曹虹青的《教师的语言暴力现象及根源探析》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辛学伟认为:“‘语言暴力’是指用诋毁、谩骂、讽刺等歧视性语言,使他人精神层面遭到侵犯,它属于一种精神伤害。”国内学者对于教师语言暴力的界定已较清晰、完整、全面,为本文对于教师语言暴力的界定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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