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经济论文
一、保山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自年初以来,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认真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通过加强和改进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分类指导,有扶有控”的原则,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了小微企业多元化、多层次金融需求,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近几年来,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按照稳健货币政策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工业强市的战略,充分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根据地方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状况,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和改善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和融资环境。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为69.29亿元,比年初增加0.96亿元,增长1.4%;同比增加33.74亿元,增长94.91%。其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为65.73亿元,比年初增加0.64亿元,增长0.98%;微型企业的贷款余额为3.56亿元,比年初增加0.32亿元,增长9.78%。
(二)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方式呈现多元化
目前,保山市各小微企业获取银行贷款主要以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资金风险,保障了信贷资金安全。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保山市小微企业抵(质)押贷款余额为46.37亿元,抵(质)押贷款占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为66.92%,占比较高。其中:小型企业抵(质)押贷款额为44.01亿元;微型企业抵(质)押贷款余额为2.37亿元。同时,部分小微企业利用信用、保证等方式来获取银行贷款,贷款方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保山市小微企业信用形式贷款余额为2.51亿元;保证形式贷款余额为20.41亿元,分别占小微企业贷款的比重为3.62%和29.46%。
(三)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结构有所优化
自年初以来,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要求,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持续强化对全市特色产业和地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满足了企业和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需求。从贷款投向的行业分布看:保山市小微企业贷款主要投放到电力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水利业等地方重点产业和实体经济领域上。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保山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大的行业依次为电力业贷款余额为17.78亿元、建筑业贷款余额为13.67亿元、批发和零售业贷款余额为10.99亿元、制造业贷款余额为8.25亿元、水利业贷款余额为7.05亿元。
(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方式,积极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环境的改善。目前,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建立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配备了专业营销队伍,制定了独立绩效考核体系,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信贷支持与服务。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保山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达28.69亿元,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为41.41%,占比较大。二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信贷审批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频率高的特点,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前营销、调查评价、担保物(人)核查、申报审批、贷款发放到贷款管理,各环节均有专人负责且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金融超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批效率。三是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突出涉农金融机构的特色和优势,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和阶段性特点,充分利用自身信贷政策的优势及信贷产品的多样性,较好满足了不同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需求。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6.93亿元,比年初增加1.73亿元,增长11.38%,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为24.43%。
二、保山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法律保障不明晰,融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我国于2003年正式施行的《小微企业促进法》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时代意义,但其条文偏重原则性和鼓励性,在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缺乏具体引导指标和目标操作指标。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破产法》等很多法律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也不够。这导致了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对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支持时力度不够,使得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的困境。因此,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小微企业自身发展不健全,限制了信贷资金的投入
一是自有资本不足,缺乏有效的贷款担保品。目前,全市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往往存在自由资金不足、抵押物缺乏的情况,加之小微企业单笔借款数额小,借款笔数多,周期短,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贷款的难度和风险。二是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不透明。小微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会计报表失真等现象。致使银行难以根据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来判断企业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因此在选择贷款对象时会更加审慎。三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规范,竞争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高。由于小微企业资金有限,经营水平不高,生产规模小,产品同质化严重,科技含量低,致使很多企业都缺乏创新力和企业核心价值体系,不具有市场综合竞争力,难以抵御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风险。
(三)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较窄,融资成本较高
一是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间接融资比重过高。从保山的实际情况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仍然是以银行贷款为主要的融资渠道。从融资结构看,银行信贷资金所占比例较大,直接融资比重偏小。全市企业资本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尚未有小微企业上市融资,也无使用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二是小微企业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负担较重,融资的间接成本较高。由于小微企业信用等级低,信贷风险大,单笔贷款金额小,管理成本大大高于大中企业贷款,因此,银行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利率浮动水平通常要高于大中型企业。
(四)小微企业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
由于小微企业资本实力不强,财务运作不规范、贷款风险收益不匹配等原因,商业银行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面临较大风险。一是竞争力弱,市场风险大。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产品相对单一、附加值较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一旦市场出现波动,企业经营很可能陷入困境。二是财务信息透明度低,信贷决策风险大。由于绝大多数小微实行家族式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比较低,导致银行很难对其进行科学、全面、准确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信贷决策面临较大风险。据统计:截止2012年5月末,保山市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为4.75亿元,而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71亿元和0。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明显高于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
三、保山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立法和政策指引,完善融资的法律环境
一是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强化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在已有的《小微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出台具体的法律条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和资金需求等情况,按比例规定信贷投放额度。二是政府要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尽快出台对现行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政策进行细分,形成有关微型企业的专项政策。同时,政府应当推动政策着力点向小微企业倾斜,包括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实行优惠的创业政策。三是强化工商联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功能。政府应借助工商联落实有关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在各级政府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中增设小微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管理与政策指导,不断健全工商联职能,引导小微企业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快并完善小微企业自身发展
一是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小微企业要重视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不断引导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和品牌意识,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要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和粗放式经营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从根本上改善自身融资条件。二是不断提高财务透明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使之能够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便银行进行科学、准确的资信调查,提高企业资信等级。三是加强与银行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企业规模以及企业拥有可抵押资产等信息及时反馈给银行,消除银企信息不对称障碍,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合作关系。
(三)加快构建多样化的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建立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辅导机制,出台有效政策,扶持和培育有效益、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优质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二是通过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战略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同时,通过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部分承担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为银行减轻小微企业利息负担创造条件。
(四)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引进力度,通过其先进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手段,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总体水平。二是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建立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小型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满足小微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不同层次的多样化的金融需要。三是转变服务方式,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积极创新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切实缓解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同时,加快商业承兑票据的推广和使用,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四是积极创新金融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调整信贷政策,使信贷规模向小微企业倾斜,依据信贷政策相关规定,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使信贷投放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同时,安排再贴现资金、专项对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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