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的风险与防范探析-经济论文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最新趋势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方面。内部风险主要有准备阶段的风险,即审计前调查不准确、准备不充分、编制的设计方案责任不明确等;实施阶段的风险,即审计取证不当、抽样审计工程造价取样不合理,审计方法和审计人员存在问题等;报告阶段的风险,即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错误、未揭示重大违规问题报告、审计评价失当等风险;审计管理的风险,即审计信息被泄露、违反审计纪律隐瞒审计情况等现象。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审计对象风险、外聘人员风险和人力及业务能力风险等。纵观国内外文献,诸多学者和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风险做了诸多研究,总结其研究和实践趋势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理论需要提升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新理论之一跟踪审计理论的研究和深化是实践的需要。绩效审计已经成为西方诸多国家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但是这些国家对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却没有跟上。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理论支撑发展就更为落后,急需跟踪审计理论的同步完善,并且推动建设项目和建设管理审计内容在跟踪审计中得以延伸和拓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需要重点延伸
经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缺乏完善的责任问责制,往往投资决策出现失误之后,不会让决策者背负相应的责任,这多被简单地总结为“改革中付出的学费”。因此,需要重点延伸,从审计投资决策入手,从而在源头上改变这种弊端。
二、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
(一)多数项目审计缺乏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
目前,我国政府,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投资项目审计大部分是事后审计,这样所起的作用非常有局限性,这容易导致政府投资审计存在不确定的廉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其一:有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流于形式的需要;其二: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具体、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很容易导致后期投资不足,投资造价虚高情况非常普遍。
(二)有些项目仍以着眼于微观建设项目为主
当下,我国政府很多投资项目审计仍主要着眼于某一个建设项目,在宏观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非常欠缺。尤其是地方上,一些投资项目审计往往围绕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等问题展开,很少能涉及到宏观的、更广的层面。
(三)投资审计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如何与经济发展内涵、实质和根本要求相适应,需要投资审计机制的转型。主要是因为:一些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审计资源存在的局限和工程建设的高尖难度等问题,容易导致投资固有风险,并制约审计对重大事故的预警作用,从而带来审计风险。目前,由于政府投资审计的风险机制尚未健全,加上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存在缺陷,导致重大事故未能在审计实施中得到预防的案例非常多。
(四)审计机构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其一,由于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不足等原因,往往只聘请本地区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审计,这容易导致中介执业人员和被审计项目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导致“人情”审计的不良现象。其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审计机关还没有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从而不能全面真实地了解他们的职业操守状况。其三,鉴于社会中介组织和政府审计机关是平等的关系,只能通过以合同的形式约束中介组织的行为规范。目前对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行为规范和要求还不够完善,还没有一个地方政府形成贯穿于整个项目审计过程的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
三、若干对策和建议
(一)让审计行为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监督力度
面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诸多领域发展现状,可见传统的审计方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各级审计机构急需创新审计模式,推动传统的事后审计向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转变。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一开始,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让审计行为提前介入,将审计的范畴延伸到投资项目的决策、论证、实施、评估和验收的全过程,合理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这样就能有效降低审计的风险。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优点在于:能够及早发现项目实施的问题,尽量防止违法犯纪的事情发生;能够严格把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不合理的问题;能够适当分解项目决算审计的工作量,从而一定程度上缩短整体项目的审计时间。
(二)应该建立健全审计风险预警机制
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依照项目审计的工作流程,构建一个标准明确、结构合理和功能完备的政府投资审计制度系统。具体做法是我国政府投资审计风险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预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重大质量问题追究制度,使质量检查工作逐步达到常态化和制度化。审计风险预警机制是按审计风险因素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经验性目标参数,经目标值与观测值相比较来决定审计风险程度的事前控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计风险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时迅速地发现关键风险因素,并将其作为风险预警点以便有效预警,实现政府提前控制的目的。
(三)加强对中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约束
积极让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过程,这需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审计纪律和制度进行必要的监督。一是必须明确执业风险责任。这需要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按照审计机构的名义、格式和要求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文书,此外,组长和副组长都应该由审计机关的人员出任,审计组长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控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要责任;二是强化对审计机关自身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引进审计工作需要的复合型创新人才;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更新审计人员的观念、提升其综合技能,以求适应和满足审计工作的新需求等。
政府投资审计的风险控制是我国政府审计部门长期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并且很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理论探索和审计实践过程中会有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出来,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文章来源于《时代金融》杂志2012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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