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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与三权分立原则-人民论坛

作者:杨晓阳来源:《人民论坛》日期:2013-03-12人气:1087

最高法院与三权分立原则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

1、司法权影响行政权

最高法院大法官人员组成的变化将对行政权产生不同的影响。最典型的例子出现在罗斯福新政时期。

1934年,由于对罗斯福新政的敌视和反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威利斯.范德文特、皮尔斯.巴特勒、萨瑟兰与麦克雷诺兹组成了强硬的保守派,他们对新政非常反感。在法院的判决中,保守派会经常引用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中保护财产权的内容以及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质疑新政中颁行的法律。他们甚至会引用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以联邦政府不得侵犯州权威为依据主张推翻新政法律。

在罗斯福第二个任期里,最高法院对新政的态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巴瑞.库什曼认为,最高法院内部的人事变动是其态度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不到两年之内,四个顽固保守派中的三个——范德文特、萨瑟兰和巴特勒先后去世或退休。在他们的位置上罗斯福任命了阿拉巴马州的胡果(Hugo Black),肯塔吉州的斯坦利(Stanley Reed)和密歇根州的弗兰克(FrankMurphy)。他们都是热情的新政支持者。1937年之后,最高法院在罗斯福总统执政时其没有宣布过联邦政府的任何重大行动违宪。在罗斯福的继任者执政时期也仅有过两次。”

2、行政权影响司法权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总统提名候选人时着重考虑的是候选人的政治倾向。一般情况下,总统会任命与自己属于同一党派的大法官,但也有例外。在115位任命成功的大法官席位中,共和党总统任命的法官有54位,民主党任命的39位,联邦党人13位,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共和党人)7位,辉格党人2位。在最高法院最初的70余年,总统们一直都是选任与自己属于统一党派的大法官。1860年以后,大法官的选任开始打破党派的限制。1862年,林肯总统打破先例,任命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主党人斯蒂芬· 菲尔德为大法官,以表示对反对南方分离的民主党人的赞赏。此后,出于各种社会考虑与政治考量,内战后一党独大的共和党总统也不时地效仿林肯总统。总之,在美国历史上的111名大法官中, 9位总统一共任命了11个不属于同一党派大法官,仅占大法官总数的1/10。虽然曾经出现过候选人在成为大法官之后调整自己政治倾向而违背总统期望的现象。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大法官们均保持着自己的政治倾向。

(二)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1、司法权制约立法权

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主要体现在违宪审查原则的确立。违宪审查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也可以说,凡是国会通过的法律,最高法院都有权审查。如果发现某联邦法律与宪法规定(也包括宪法条款隐含的原意)有不符之处,最高法院可宣布该法违宪。违宪审查原则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被正式确立。在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马歇尔发挥了重大作用。正是他的个人智慧使得美国的司法权从相对较弱的地位中崛起,成为抗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重要权力。

2、立法权制约司法权

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总统提名的候选人需要经参议院的批准才能被任命。国会通过立法确定大法官的任期、退休要求、薪资水平等相关问题。同时,国会还可以弹劾、罢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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