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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的障碍分析——改革与战略

作者:李爱玲来源:原创日期:2013-03-14人气:1340
 (一)政策法律规范运作失范,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被虚化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但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农民集体”这一民事主体表述不清,其表现形式有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三种。这种多元化、多层次、分散性的所有权主体,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其结果必然是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使“农民集体”失去对土地的自决权。不少地方政府由于定位不准确,不依照自愿原则也不遵循市场规则,强制性地搞土地流转,代替农民成为直接的土地流转主体。有些地方将土地流转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侵犯农民土地流转利益。由于地方政府的越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失去了话语权。
(二)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量小,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内生动力不足
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市场需求是其流转的源泉和动力,但当前农业尤其是种植业的整体收益水平低,农业生产投入大、见效慢、生产周期长,受雨水、温度、风沙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使农民不愿将较多的土地集中到自己手中进行耕作。同时,作为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载体的龙头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既没有能力对土地进行集中,也不能完全消化种植大户提供的产品,而且有的企业缺少技术人员,管理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不仅没有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另外,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农民非农就业难度增加,相当多的农民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落后,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外部环境不完善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土地承载着一部分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放弃土地就失去了安全感,使农民将土地视为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不会也不敢轻易交出土地,土地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流动。同时,进城务工农民由于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深受“土地是养老保障”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只要土地流转的费用(租金)低于他们的预期,他们宁愿撂荒也不愿意转出承包地。可见,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土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
(四)缺乏中介组织和信息沟通平台,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不健全
中介服务组织在土地流转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因此,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主要依靠农户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需要,缺少一个由下至上、网络化、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土地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由于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欠完善,土地供求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范围、程度、规模和效益,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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