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区检务公开的特点、难点及设想——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许红玲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4人气:568
一、监区检务公开的特点
由于监所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主要是监狱、劳教机关及看守所,因而其公开的特点会与其他检察机关不同。
1、公开对象的特殊性。它涵盖了包括服刑、劳教人员在内的一般监督主体,且多数为罪错人员及其亲属。
2、公开区域的特定性。主要是指监狱、劳教机关及看守所。
3、公开范围的侧重性。因公开将面向罪错人员,故而公开的范围要侧重在监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特点,特别将贪污、贿赂、玩忽职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脱逃等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开,同时,公开检察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刑人员的权利等,以便于在押犯人寻得权益保障。总之要贯彻既侧重又实用、既公开又不失密原则。
二、难点
1、人员分散,点多面广。派出院一般担负着多个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任务,而监狱、劳教所又以大、中队为生产单位,因此,点多面广,人员以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十分明显,给检务公开的全面展开带来较大困难。检察机关因根据这一特点因时因地制宜,合理、科学地进行安排。
2、公开成效低。由于公开对象以有罪错史的服刑人员为主,一方面,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漠,思想空虚且带有一定劣根性。另一方面,服刑、劳教人员是被监管人员,人身通讯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思想顾虑客观存在,使得公开的实效周期长、困难多,往往需要更大的人力、物力投入。
3、思想波动大,导致公开成果的不稳定性。由于犯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婚姻家庭、外界形势、干警管理素质等因素影响极易造成其思想上的反复,这势必导致公开成果的不稳定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不能放松宣传、教育,要持之以恒,在有些方面甚至要反复强调,多与犯人亲属联系,树立良好形象,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开的成果,实现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
三、几点设想
监所检察要在“三化”检察的同时,实行检务公开,使“三化”与“公开”有机结合,监所检察与监管改造齐头并进。
1、变上访为下访,建立检察长接待日。为方便服刑人员申诉、控告,变等上门接待为主动接待,检察长深入监所受理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解疑释惑,进行面对面教育,这能有效地稳定犯人情绪,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监管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及时申诉、控告的机会。
2、变事后为事前,公开热点问题。对监狱(劳教)的减刑(减期)、假释(提前解教)、保(所)外就医等热点问题,监所检察机关应改变过去知情不足、反映迟缓的被动局面,做到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监所的文明执法和依法办事。
3、变被动为主动,扩大公开范围。接见室是“两劳”人员及其亲属会面的公共场所,以此为窗口,实行检务公开,特别要将监所检察机关的性质、特征、受案范围等制作成小册子或传单进行宣传张贴,便于两劳人员及其亲属了解检察工作,其裨益显而易见。
4、变单一为多元,拓宽宣传渠道。为改变过去法制宣传只靠讲课、个别谈话的单一形式,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公开检察事务,方便监督,使犯人学法、知法,起到预防再犯罪的作用。如:在监内宣传栏上设检察专栏,定期将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立案处刑标准、办案程序、办案进展情况公开;在监内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由于监所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主要是监狱、劳教机关及看守所,因而其公开的特点会与其他检察机关不同。
1、公开对象的特殊性。它涵盖了包括服刑、劳教人员在内的一般监督主体,且多数为罪错人员及其亲属。
2、公开区域的特定性。主要是指监狱、劳教机关及看守所。
3、公开范围的侧重性。因公开将面向罪错人员,故而公开的范围要侧重在监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特点,特别将贪污、贿赂、玩忽职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脱逃等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公开,同时,公开检察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刑人员的权利等,以便于在押犯人寻得权益保障。总之要贯彻既侧重又实用、既公开又不失密原则。
二、难点
1、人员分散,点多面广。派出院一般担负着多个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任务,而监狱、劳教所又以大、中队为生产单位,因此,点多面广,人员以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十分明显,给检务公开的全面展开带来较大困难。检察机关因根据这一特点因时因地制宜,合理、科学地进行安排。
2、公开成效低。由于公开对象以有罪错史的服刑人员为主,一方面,其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漠,思想空虚且带有一定劣根性。另一方面,服刑、劳教人员是被监管人员,人身通讯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思想顾虑客观存在,使得公开的实效周期长、困难多,往往需要更大的人力、物力投入。
3、思想波动大,导致公开成果的不稳定性。由于犯人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婚姻家庭、外界形势、干警管理素质等因素影响极易造成其思想上的反复,这势必导致公开成果的不稳定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不能放松宣传、教育,要持之以恒,在有些方面甚至要反复强调,多与犯人亲属联系,树立良好形象,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公开的成果,实现检务公开的最终目的。
三、几点设想
监所检察要在“三化”检察的同时,实行检务公开,使“三化”与“公开”有机结合,监所检察与监管改造齐头并进。
1、变上访为下访,建立检察长接待日。为方便服刑人员申诉、控告,变等上门接待为主动接待,检察长深入监所受理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解疑释惑,进行面对面教育,这能有效地稳定犯人情绪,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监管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及时申诉、控告的机会。
2、变事后为事前,公开热点问题。对监狱(劳教)的减刑(减期)、假释(提前解教)、保(所)外就医等热点问题,监所检察机关应改变过去知情不足、反映迟缓的被动局面,做到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监所的文明执法和依法办事。
3、变被动为主动,扩大公开范围。接见室是“两劳”人员及其亲属会面的公共场所,以此为窗口,实行检务公开,特别要将监所检察机关的性质、特征、受案范围等制作成小册子或传单进行宣传张贴,便于两劳人员及其亲属了解检察工作,其裨益显而易见。
4、变单一为多元,拓宽宣传渠道。为改变过去法制宣传只靠讲课、个别谈话的单一形式,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公开检察事务,方便监督,使犯人学法、知法,起到预防再犯罪的作用。如:在监内宣传栏上设检察专栏,定期将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立案处刑标准、办案程序、办案进展情况公开;在监内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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