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资本要求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创新探析
作者:王振耀来源:原创日期:2013-06-28人气:2011
(一)强调高质量的资本构成
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其他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需满足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这些严格条件包括损失吸收能力、清偿等级、收益分配限制、本金偿付限制、赎回和担保抵押限制等。银行的一级资本主要构成必须是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这就大大强化了核心资本特别是普通股的地位。
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了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能够吸收损失,因此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不得低于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得故意购买该资本工具等。
再次,严格扣除不合格的资本工具。自2013年1月1日起,不满足普通股核心资本标准的资本工具将不再计入普通股核心资本,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银行自持股票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等。
(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
首先,引入了资本缓冲机制,吸收危机带来的损失。为平缓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巴塞尔协议III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资本缓冲,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资本缓冲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本留存缓冲,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其范围在0%至2.5%之间。资本留存缓冲要求: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缓冲;当出现危机时,资本缓冲可用来吸收损失。巴塞尔协议III规定,资本留存缓冲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应由普通股构成,初始为风险资产的0.625%,其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并于2019年1月1日达到最终占风险资产2.5%的水平。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资本缓冲,但当监管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监管当局可通过限制红利分配和薪酬派发等方式约束银行。
其次,提高最低资本要求比例,强调一级资本中普通股、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巴塞尔协议III增加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加上资本留存缓冲,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将会提升至7%。巴塞尔协议III保持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由于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将分别达到7%、8.5%、10.5%。
再次,提出了杠杆率要求,增加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大问题便是,过度杠杆化导致系统性风险升高,其本身所具有的顺周期效应同时也放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8%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足以弥补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杠杆率作为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监管工具。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持有的一级资本占非权重资产的比率达到3%,在计算杠杆比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产品也需要计入。
(三)提高风险覆盖范围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银行对诸如缺乏流动性的衍生产品、表内与表外的风险敞口等许多风险并没有计提资本,导致风险发生后没有相应的资本支持来吸收风险。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完善风险覆盖,提高了风险的覆盖范围,对之前没有考虑到的风险要求计提资本。
首先,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第一,巴塞尔协议III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为“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资本要求时,大幅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第二,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资本要求设置了额外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否则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第三,加强了资产证券化流动性便利的监管,提高了其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其次,大幅提升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对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增加相应的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III将新增风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已根据市场风险框架对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进行计提的银行。对于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除了计算VaR,还需要考虑压力VaR。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量新增风险资本占用。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新增风险计提应充分涵盖广泛的市场事件造成的信用损失风险,并考虑流动性、集中度、相关性和多样性等综合因素对模型的影响。
再次,提高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要求。鉴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上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1.25的资产价值相关性乘数;提出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以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他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
首先,明确普通股的核心一级资本地位,其他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需满足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这些严格条件包括损失吸收能力、清偿等级、收益分配限制、本金偿付限制、赎回和担保抵押限制等。银行的一级资本主要构成必须是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这就大大强化了核心资本特别是普通股的地位。
其次,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了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能够吸收损失,因此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不得低于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得故意购买该资本工具等。
再次,严格扣除不合格的资本工具。自2013年1月1日起,不满足普通股核心资本标准的资本工具将不再计入普通股核心资本,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银行自持股票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等。
(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
首先,引入了资本缓冲机制,吸收危机带来的损失。为平缓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巴塞尔协议III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资本缓冲,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资本缓冲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本留存缓冲,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其范围在0%至2.5%之间。资本留存缓冲要求:正常条件下,银行应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缓冲;当出现危机时,资本缓冲可用来吸收损失。巴塞尔协议III规定,资本留存缓冲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应由普通股构成,初始为风险资产的0.625%,其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并于2019年1月1日达到最终占风险资产2.5%的水平。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留存资本缓冲,但当监管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监管当局可通过限制红利分配和薪酬派发等方式约束银行。
其次,提高最低资本要求比例,强调一级资本中普通股、股本溢价和股本留存收益的作用。巴塞尔协议III增加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加上资本留存缓冲,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将会提升至7%。巴塞尔协议III保持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由于规定了资本留存缓冲,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将分别达到7%、8.5%、10.5%。
再次,提出了杠杆率要求,增加杠杆率作为清偿力的辅助监管指标。本次金融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大问题便是,过度杠杆化导致系统性风险升高,其本身所具有的顺周期效应同时也放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8%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足以弥补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杠杆率作为对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监管工具。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持有的一级资本占非权重资产的比率达到3%,在计算杠杆比率时,所有的表外资产必须通过一定的系数转化计算,同时衍生金融产品也需要计入。
(三)提高风险覆盖范围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银行对诸如缺乏流动性的衍生产品、表内与表外的风险敞口等许多风险并没有计提资本,导致风险发生后没有相应的资本支持来吸收风险。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完善风险覆盖,提高了风险的覆盖范围,对之前没有考虑到的风险要求计提资本。
首先,提高了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大幅提高相关业务资本要求。第一,巴塞尔协议III对资产证券化暴露进一步细分为“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资产证券化资本要求时,大幅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第二,对使用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资本要求设置了额外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排除银行自身提供增信安排导致的信用评级提高带来的资本优惠;银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持续及时地掌握基础资产池风险信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和风险特征,否则须从资本中扣除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第三,加强了资产证券化流动性便利的监管,提高了其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并取消对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的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其次,大幅提升了交易账户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对交易账户的新增风险增加相应的资本计提。巴塞尔协议III将新增风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已根据市场风险框架对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进行计提的银行。对于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一般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除了计算VaR,还需要考虑压力VaR。同时,交易账户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需要对信用敏感头寸计量新增风险资本占用。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新增风险计提应充分涵盖广泛的市场事件造成的信用损失风险,并考虑流动性、集中度、相关性和多样性等综合因素对模型的影响。
再次,提高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要求。鉴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上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1.25的资产价值相关性乘数;提出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以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他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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