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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伪主义观照下“旅游产业集群”理论研究——命题推理过程

作者:黄雪莹、张辉来源:原创日期:2013-07-31人气:480
 若产业集群理论适用于旅游产业,那么“旅游产业集群”必须符合产业集群的定义,具备产业集群形成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旅游产业集群”这个命题才有可能成立。
(一)产业集群的定义
在一些英文文献中,产业集群往往具有一个简单的定义——指具有垂直和水平联系的相关产业的企业和支持机构的地理集聚[5]。王缉慈认为,尽管产业集群与产业的地理集聚存在紧密的联系,但并不是说“具有垂直和水平联系的相关产业的企业和支持机构的地理集聚”就是产业集群[4]。产业集群是在制造业集聚的基础上形成的概念。产业集群是指在特定领域中,同时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且在地理上集中、有交互关联性的企业、专业化供应商、服务供应商、相关产业的厂商,以及相关的机构(如大学、指定标准化的机构、产业协会)[6]。产业集群的规模,可以从单一城市、整个州到一个国家,甚至到一些邻国联系成的网络[6]。
(二)产业集群形成的必要条件
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才可能形成产业集群:
1. 与最终产品生产相关的某一个或几个产业的大量企业必须在地理上集聚。产业集聚不一定能形成产业集群,但产业集群内的相关产业及企业必须形成地理集聚。
2. 集聚的众多企业之间必须以价值链为基础形成纵向的产业链关系。这是由产业集群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3. 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具有可拆分性[7],并且在集聚地区完成中间产品的生产,因此,要求在价值创造链中,不同活动分工需要专业化。
4. 最终产品可运输[7]。产业集群是企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高密度的聚集,它所产生的供给必然会远大于当地的需求,这自然要求其产品销往其他的地区,否则,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内由于市场规模的限制,必然没法形成大量同类、相关企业集聚的现象。最终产品可运输才可能形成产业集群。
(三)“旅游产业集群”形成的假设与推论
假设“旅游产业集群”这个命题成立,那么“旅游产业集群”必须符合产业集群形成的四个必要条件,因此,可以得到四个推论:
命题1:生产最终旅游产品的各相关行业(食、住、行、游、购、娱)及企业可以形成旅游产业集聚区。
命题2:旅游产业集聚区内,(包括并不局限于)旅行社、餐饮、饭店、交通、景区、购物、娱乐等旅游相关企业存在紧密的纵向产业链关系。
命题3:最终旅游产品具有可拆分性,并且组成最终旅游产品的各项中间旅游产品都可以在旅游产业集聚区完成生产过程。
命题4:最终旅游产品可运输。
三、证伪检验过程
用证伪的方法对得出的4个命题进行检验。
(一)命题1与旅游空间移动消费理论
旅游是一种人们的空间移动的现象,旅游活动由旅游主体、旅游客体与旅游媒介体三者构成。作为旅游主体的旅游者是空间移动的主体,来自于旅游客源地;旅游客体主要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各种旅游饭店,主要由旅游目的地提供;旅游媒介体主要包括各种旅行社以及实现旅游者移动的交通设施,在旅游活动中成为联结旅游客源地与旅游目的地的联结体。旅游消费的实质是一种空间移动消费,离开了空间移动这个条件,旅游消费无法完成[8]。
旅游空间移动消费决定了最终旅游产品的形态,即从旅游者通过旅游联结体离开旅游客源地到达旅游目的地,完成各项游览活动,再从旅游目的地返回旅游客源地的过程中,各类旅游企业对旅游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总和,如图1。这里涉及了空间位移的问题,因此生产旅游最终产品的各相关行业(食、住、行、游、购、娱等)及企业无法形成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往旅游学者研究的“旅游产业集群”,考虑了旅游产业及相关旅游企业在旅游目的地的集聚,却忽略了旅游活动的空间移动性赋予旅游产业与制造业不同的特点,即旅游产品的生产从旅游者离开常住地赶往旅游目的地时,就已经开始了。学者们观察到的实际上仅仅是目的地旅游产业集聚区。在这个目的地集聚区内,旅游企业生产的是旅游中间产品,而非旅游最终产品。分析说明,命题1与旅游空间移动消费理论相悖。
(二)命题2与空间外部性理论
按照旅游活动的组织方式来划分,旅游活动可以分为团队旅游和散客旅游两种形式[8]。这里以团队旅游产品为例,阐释旅游集聚区内旅游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产业链关系如图2。
在目的地旅游产业集聚区内,旅游企业集聚大多是出于对空间外部经济的要求,获得重要的企业联系、互补和技术、技能、信息、市场和跨企业的顾客需求的外溢(Julie Jackson,Peter Murphy,2002)[9]。以团队旅游产品为例。组团社将某个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组合生产的一条旅游线路,或多个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组合生产的数条旅游线路,进一步组合生产,得到旅游最终产品,然后组织客源、销售旅游最终产品。地接社为组团社提供目的地旅游线路,负责外联、接待前来目的地游览的团队旅游者。地接社对饭店、景区、购物商店、娱乐、餐饮及市内旅游交通等相关旅游企业提供的单项旅游产品组合生产,形成旅游线路产品,这些旅游企业相互之间不提供原料、半成品,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纵向产业链关系,而是以独立的个体形式、共同组合成了团队旅游产品的一部分,这种组合通过旅行社的创新设计、组合劳动来实现。所以命题2并不成立,或者说,若要命题2成立,那需要许多假设条件来支撑,这里不再详述。
(三)命题3、命题4与旅游产品的特性
最终旅游产品由多项中间旅游产品构成,因此它具有可拆分性。但旅游产品的实质是无形的服务,其生产活动是一种与旅游者活动空间结合的经营活动,并且服务产品不具有移动性和可储存性[8]。产品消费通过旅游者跨空间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步进行。因而,组成最终旅游产品的各项中间旅游产品不可能在旅游产业集聚区完成,旅游最终产品不可运输。所以,命题3、4与旅游产品的特性相背离。
(四)小结
假设“旅游产业集群”这个命题成立,那么它符合产业集群理论的要求,于是得到4个推论,但经过检验发现,得出的四个推论均不成立。因此,假设本身不成立,旅游产业不能满足形成产业集群的必要条件。理论的验证表明,“旅游产业集群”是一个伪命题,所以,旅游产业的经济现象也不能生硬的套用传统的产业集群理论来解释。近年来,部分省市不管省情、市情一拥而上大搞“旅游产业集群”或“泛旅游产业集群”,违背了旅游经济的客观规律,导致同一区域内基础设施与旅游设施重复建设、设施利用率低等不经济现象。旅游经济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问题,同时反映了旅游产业的集群现象研究存在不足。
在旅游产业经济运行的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典型的旅游产业集聚现象。如集主题公园、度假村(分时度假)、旅游饭店、购物中心、高尔夫俱乐部等于一体的迪斯尼旅游度假区;东部华侨城的主题酒店产业集聚盈利模式;以迪斯尼乐园为核心、培育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集聚平台的上海国际旅游度假集聚区等。显然,这些旅游产业集聚的根本动因是相关产业在某一区域集聚产生了共通性或互补性的外部效应,对消费者、企业都产生了增量效益。但是如果产业集群理论不能解释这些旅游经济现象,那么旅游产业存在集群现象吗?旅游产业的集群特点与组织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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