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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货币的发展对金融业的挑战

作者:周志刚来源:原创日期:2013-11-09人气:2154

本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电子化还将在这一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将加速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对金融领域带来新的挑战。
一、电子货币定义
国内学者对电子货币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继承了传统货币的交易行为自主性、交易条件一致性、交易方式独立性、交易过程持续性等特性的基础上,与传统货币在价值尺度上保持固定的兑换关系,通过事先储存的货币价值,利用网络和电子设备媒介交易的一种便利支付工具。
二、电子货币分类
电子货币类别的划分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通常我们按照载体的不同来划分,将它分为卡基和软件基货币。
卡基电子货币(又被称为电子钱包):其载体为物理卡片,通常为内嵌集成电路芯片的IC卡,它的支付必须经过读卡机实现。
软件基电子货币:是将数字现金储存在个人计算机的特殊软件上,须通过开放式网络实现支付,是一种专门用于Internet上交易支付的电子货币。目前国内主要的软件基电子货币有腾迅Q币、新浪U币等。用户可以用人民币购买网络货币,以实现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诸多服务中灵活、小额地选择服务。网络货币一般只能在发行它的服务商提供的网站上实现货币的部分职能。
三、电子货币对金融业的挑战
随着电子货币的诞生及经济领域网络化的发展,银行的主要功能开始发生变化,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电子货币对金融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并与电子化趋势相适应等问题日益引起金融界的关注。
电子货币对金融经济领域带来如下挑战:
(一)电子货币对金融机构货币发行主体的挑战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认识,主要存在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一方,于1994年5月公开发表了其下属组织的欧共体(EU)结算系统作业部提交的“关于预付卡的报告书”,其中明确指出:电子钱包发行者收取的资金应视为银行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因此,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限定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英美一方的观点是:严格的监管及限制,有可能损伤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因此,现在就得出结论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定在金融机构,尚为时过早。在我国,已明确地将信用卡的发行权限定在商业银行,非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目前尚不允许其他发行主体存在。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认识存在分歧,这是由于与实体货币比较,电子货币除在发行、流通、监管上存在更大的技术难题外,还在于国家对货币主权和铸币税的控制以及货币安全方面的控制。
(二)电子货币对金融政策和金融调控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及对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本身将会产生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的普及会动摇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基础,使商业银行支付的准备金需要趋于不稳定化,从而影响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能力。中央银行是通过对与商业银行的支付准备有关的供需关系施加影响而行使金融调控作用。数字化的现金脱离银行中介对中央银行的货币需求就会减少;如果电子货币取代现金,现金的作用下降而与互联网交易的供求又不受最低准备金要求限制,这就意味着中央银行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对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基础——原始货币的控制权,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控制力就会下降。电子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与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和使用程度有关。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固有的地位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逐步超出银行范围。银行在结算领域有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机会。这对商业银行的结算职能提出了挑战。并且,随着金融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的应用,促进了交易双方相互支付资金的冲减以及企业间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来说无疑削减了手续费的支出,但对银行来说,银行的经营利润将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国外金融机构在开发电子货币有着观念上和技术上的优势。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与我国银行的竞争中将采取高科技、新产品和优质服务的竞争策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将是外资银行发展重点。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在国内结算而且会在外汇业务结算(基于电子货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与此同时,我国的消费者将偏好于使用国外金融机构开发的高效、便利的电子货币进行消费活动,这样对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消费习惯有所影响,进而影响经济的其它方面。因而如何加强网络的国际竞争能力是我国面临的又一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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