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途径
作者:徐双媛来源:原创日期:2013-12-06人气:1310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和冲突具有历史、思想、实践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法制建设需从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原因入手,结合依法治国的实践,探索出使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新途径。
(一)立法上善于吸收转化本土有益资源
美国学者萨姆纳认为“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找到立足点……违背民德的法律就好似一堆废纸”豐所以,我国的立法,首先,应摆脱盲目西化的现状,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入手。立足民族的精神和实际国情,分析和研究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在立法中对本土的有益资源进行合理的吸收、转化和认可,使国家法与民间法从源头上相互融合和衔接。其次,立法中对于民间法中存在的一些侵犯人权、甚至与国家民族利益冲突的糟粕部分,则要命令的禁止、废除或者不承认其效力。这样才能有效的去处民间法的不合理成分,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法治文明的水平。再次,对于与国家法并不公然冲突的民间社会规范,国家法应给予包容的态度,使这种社会规范在国家法未涉及或者规定不完善的领域发挥其调节作用,使一部分社会矛盾得以妥善的调节和处理。这样的立法建设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法律,才能使国家的法律不会沦落为一纸空文,而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落实到实处。
(二)司法上灵活变通民间法效力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豑所以,法律的价值不应仅在于其权威性,而应当更在于它能够妥善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的实际司法活动中,不能仅立足于国家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完全适用于国家制定法,而对民间法视而不见或者毫不尊重。相对于完全适用于国家制定法,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且适用于民间法更为灵活、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话,司法活动中完全可以基于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调节机制,给民间法和传统法文化留出一定的余地,对民间法的效力进行灵活变通。这样不仅保全了法律至上的权威,也使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差异和冲突有了一个合理的沟通合作的渠道,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更妥善的解决,当事人的利益得以更好的保全。
(三)普法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注重改善法律的适用环境
从宏观角度来讲,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民间法向国家法转化,依靠国家制定法治理国家是法治建设发展的趋势。民间法向国家法转化,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的向另一种社会规范的转变,更是民众原本根深蒂固思想的变迁。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现实社会生活中,一地区经济水平和生产发展水平对民众的文化素质与法治精神水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在注重推广普及法律文化的同时,首先更应从源头入手,加强民族地域的经济建设、发展教育事业,为民众接受和认同法治精神奠定经济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国家法程序复杂,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也是国家法作用受限,普及困难的因素。所以,国家应加大司法投入,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效率。使国家法真正融入到乡民的生活中去,才能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好法治社会。
在多元法律社会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应努力探寻坚持国家制定法与最终传统法文化之间的平衡点。找出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途径,使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握手言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一)立法上善于吸收转化本土有益资源
美国学者萨姆纳认为“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找到立足点……违背民德的法律就好似一堆废纸”豐所以,我国的立法,首先,应摆脱盲目西化的现状,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入手。立足民族的精神和实际国情,分析和研究中国本土法律文化,在立法中对本土的有益资源进行合理的吸收、转化和认可,使国家法与民间法从源头上相互融合和衔接。其次,立法中对于民间法中存在的一些侵犯人权、甚至与国家民族利益冲突的糟粕部分,则要命令的禁止、废除或者不承认其效力。这样才能有效的去处民间法的不合理成分,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法治文明的水平。再次,对于与国家法并不公然冲突的民间社会规范,国家法应给予包容的态度,使这种社会规范在国家法未涉及或者规定不完善的领域发挥其调节作用,使一部分社会矛盾得以妥善的调节和处理。这样的立法建设出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法律,才能使国家的法律不会沦落为一纸空文,而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落实到实处。
(二)司法上灵活变通民间法效力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指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豑所以,法律的价值不应仅在于其权威性,而应当更在于它能够妥善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的实际司法活动中,不能仅立足于国家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完全适用于国家制定法,而对民间法视而不见或者毫不尊重。相对于完全适用于国家制定法,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且适用于民间法更为灵活、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话,司法活动中完全可以基于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调节机制,给民间法和传统法文化留出一定的余地,对民间法的效力进行灵活变通。这样不仅保全了法律至上的权威,也使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差异和冲突有了一个合理的沟通合作的渠道,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更妥善的解决,当事人的利益得以更好的保全。
(三)普法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注重改善法律的适用环境
从宏观角度来讲,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民间法向国家法转化,依靠国家制定法治理国家是法治建设发展的趋势。民间法向国家法转化,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的向另一种社会规范的转变,更是民众原本根深蒂固思想的变迁。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现实社会生活中,一地区经济水平和生产发展水平对民众的文化素质与法治精神水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在注重推广普及法律文化的同时,首先更应从源头入手,加强民族地域的经济建设、发展教育事业,为民众接受和认同法治精神奠定经济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国家法程序复杂,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也是国家法作用受限,普及困难的因素。所以,国家应加大司法投入,完善司法机构的设置,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效率。使国家法真正融入到乡民的生活中去,才能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好法治社会。
在多元法律社会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应努力探寻坚持国家制定法与最终传统法文化之间的平衡点。找出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途径,使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握手言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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