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在2009年3月10日以前,企业要能够再将所交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的税款入库并做如下账簿记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1.2万元。
贷:银行存款——161.2万元。
对于公司城建税如下会计处理方法,想必是不会有人提出异议的,而且在所有的会计处理文章和书籍中都是这样描述的,且在会计操作实务中,几乎所有公司的会计都是这样处理的。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城建税这样会计处理是错误的,不仅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而且也和现行的税法政策法规是相悖的。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所交纳的实际产品税(后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改成了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额是城建税的主要计税依据,应该是要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进行同时缴纳。”因此,不仅在城建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实际缴纳“三税”时间之间基本上是同时进行的,而且城建税和“三税”的入库时间也是同时进行的。在城建税会计处理中,我们可以得出:纳税人在上个月所存在的“三税”纳税任务决定了他要在本月交纳城建税,本月交纳了“三税”入库同时决定了本月所交纳的城建税必须要入库。换言之,虽然城建税和“三税”之间的入库时间基本一致,但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却是滞后了一个月,即对于城建税而言,本月的应缴数决定了本月的入库数,对于“三税”而言,上个月应缴税额决定了其本月的入库数,即两者之间存在着计算的差别。当时,这种差别并不是我们在会计处理上有差别的绝对理由,特别是在城建税会计处理实务方面还应该继续寻求其它更为充分的说明缘由,此时,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理由。
所谓的权责制发生原则要求:费用要按照现有的现金支出和未来的先进支出,即债务来进行确认;收入要按照现有的先进收入和未来现金收入,即债权的发生来进行确认;而不再是以现金支付和现金收入来进行收入费用的确认。在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下,凡是应当负担的费用及本期已有的收入,无论其款项是否已经被收付,都必须在当期的费用和收入中来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并没有在当期发生的费用收入等,无论其款项是否已经在当期支付,都不应该再作为当期费用和收入来进行计算。
因此,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中,本月应该交纳的“三税”税款是上月应交数,它也应该是在上个月的会计处理中就应该被反映出来或处理过;本月所交纳的城建税不是上月的负债,而应该是本月的负债即本月的应交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这种负债不能在上个月的会计处理中被反映或者处理过,只能够在本月进行。因此,城建税和“三税”职能在缴纳城建税当月才能够计提到企业成本中,而不能同时计提。
因此,对于前文中所给的案例,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在2009年2月底,其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应该是:5000万×3%=150万元,同时要做会计账簿分录: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万元;
2.要在2009年3月10日之前,企业根据其实际交纳的入库营业税进行计算其应当交纳的城建税:150万元×7%=11.2万元;同时企业要作计提城建税的会计账簿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11.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1.2万元。
3.企业要根据其所交纳的所有税款税票做如下账簿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11.2万元。
贷:银行存款——161.2万元。
很多人会认为,两者之间只有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差,对于企业应交税金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但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一个月的时间差别不仅可能会对税收产生较大影响,甚至这种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当一个企业在一年的1月到11月都没有交纳任何税款,到了12月却有大量应该交纳的增值税,例如高达100万元,则此时和增值税相对应的城建税应该在什么时候处理,就会对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当企业在当年12月月底就进行处理的话,在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的情况下,企业的计税所得就会减少了7万元,将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7万元。
结束语:无论是税务人员还是企业财会人员,都应该要对城建税会计处理实务问题高度重视,特别是要能够在关于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等相关会计处理中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国家税款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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