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带来的诟病和问题
1、政策性破产,在保护了职工利益的同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而职工利益实际上应该归属于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范畴。一般的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时,通常只是得到企业的一纸破产通知。尽管保障职工利益这一块非常重要,但在实行政策性破产时,政府其实是不给钱的,而是借钱给企业,但借钱通常却是口头上或者书面的,其实还是要等到企业在卖了土地等资产之后才能补偿职工利益。
2、政策性破产是对地方的一种保护,有很多弊端。比如卖土地,其实是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所得资金不用再上缴,欠银行的钱也会被核掉。一些破产企业借政策性破产的指标搞“假破产”,“重打鼓,另升堂”,企业负责人和地方领导往往是成立一个新的空壳公司,低价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这些程序完成后,债务甩掉了,一个新的公司完成了,借此逃掉了债务,再借此手段将大量的职工推给了社会。
3、一些企业在实行政策性破产过程中,职工的利益同样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钱已经远远不能支付职工安置所需要的成本。没办法,这个企业只能搞了一出假破产的戏,他们成立一家新公司将破产企业收购,然后再进行改制,大部分的职工被调岗、下岗,这样造成了职工的不稳定。
职工利益第一位符合中国国情,但是却一直停留在法规阶段,职工向企业索要合法权益时,只能依据一些司法解释,而没有上升到法律阶段给予着重保护。
再者职工安置与破产法不是必然挂钩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不是破产法的责任。职工安置问题涉及历史劳动债权和当期劳动债权,历史劳动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国企职工的历史欠款,应由政府来解决。因此,这更需要有一部好的《破产法》和破产程序,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4、如果国家债权人的钱可以不归还,将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政策性破产中,不可能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只不过从程序上要求公开、透明。一些地方政府使国有企业维持低效率的运转,把大量从银行那里拿到的钱投进去,政府由此获得了税收,这其实是在把银行的钱变相转化成税收。那些通过权钱交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就应当加强依法破产。国有资产放在那里低效运转、不运转是最大的损失。比如,本来值5000万元的资产过几年可能只值200万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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