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司法理念的当代传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了很多优秀的司法理念,其中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严格执法司法官责任制度、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以及执法原情的断案理念对当代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值得现代法治传承和弘扬。
一、传统司法理念
(一)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我国古代司法的一大特色,最早可追溯至《尚书》,“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管仲改革时提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主张,此后“以人为本”为历代所沿袭。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古代刑罚减免的恤刑原则和死刑执行的慎刑原则上。西周在《周礼》中规定了“三赦之法”,对幼弱、老耄、蠢愚免予刑罚;魏晋南北朝规定对老幼减免刑罚;对于特殊群体在刑罚执行中可享有以罚代刑的优待,例如“女徒顾山”;对于老年人唯一的扶养人犯罪,为避免该老人老无所依,北魏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为防止错杀无辜,在死刑的执行上规定死刑复奏制度,唐太宗时期更是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的死刑三复奏改为五复奏。
(二)严格执法。我国古代重视司法官吏依律断罪,《尚书》中曾记载“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无论执法还是司法判案,都严格要求官员依法办事,不能违背法律。整个古代均要求司法官员断罪援引律文、严格执法,约束司法官员权力滥用。西周《吕刑》对官员专门规定了“五过之疵”;晋国司法官李离因错杀而主动承担“失刑则刑,失刑则死”的责任;秦律中规定了“出入人罪”的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把司法责任区分为“不直”“纵囚”和“失刑”;汉朝沿袭秦制,对官吏规定了“见知故纵”;唐律要求司法官审判案件时要“援法断罪”,严格依照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宋沿袭唐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办案时限制度,司法官审理案件超过规定的审限的要承担责任;明清时期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责任承担。
(三)公平正义。荀子提出“公生明,偏生暗”,“公正”是中国古代追求的司法理念,根据《说文解字》“法,平之如水”,古代常以水的公平来描述法律,把“法”作为明辨是非的标准,体现了司法应当恪守公正的准则。西周“中刑”“中罚”就成为刑罚适用的准则;为保证程序公正,唐律规定:“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实行司法官回避制度,此外,唐朝还建立了三司推事作为断案制衡的机制;再如宋代的包拯在司法判案中坚持司法公正,因其刚正不阿而留名青史,在传统法价值谱系中始终坚持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四)执法原情。执法原情并不是说司法官依人情审理案件,而是主张司法官员司法实践中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法、理、情三者统一是司法官断罪量刑的重要考量,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司法在事实、法律的基础上,尊重常情常理,而不是纯粹以法条定罪处刑。我国古代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在审理案件时考虑情理道德。西周时期“以德配天”“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再到汉朝董仲舒提出的“本其事而原其志”的决狱思路,即“春秋决狱”;再如《左传·曹刿论战》中写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即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也一定根据实情作出裁判,这些都对司法裁判案件提出了关注情理的要求。
二、当代传承和发展
(一)民本思想——司法为民。民本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由此形成的慎刑、恤刑思想对当代司法影响极为深远。在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础上,当代发展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为民理念,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人民负责,维护人民利益。我国司法担当着“权利救济”“惩罚犯罪”“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为民的内容极其丰富,在民事司法上,加强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在刑事司法上,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方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
(二)严格执法——司法责任制。我国古代为督促官员审慎断案,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官责任制度,强调对未依律断罪或错判案件的司法官追究责任,而当代在传承该制度积极内容的同时予以新的内涵及创新发展,从错案责任制迈向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的同时又能使人民群众信任司法。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理者裁判要求审理者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强调司法人员独立性和亲历性,裁判者负责包含积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和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当代司法责任制基于权责统一理论,“有权必有责”在赋予司法人员权力的同时设定相应的责任这是权责统一理论的应有之义。
(三)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传统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当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当代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裁判的底线,司法公正就是要使受侵害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让违法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公正不仅要体现在裁判结果上,而且要体现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也就是说既要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也要保证通过公平公正的程序实现。
(四)执法原情——司法温度。断案原情是传统司法一直以来秉持的理念,在当代司法裁判中合理借鉴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温度,司法审判兼顾法理和情理,将案件置于法律、人情中综合考量,做到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这里的“情”并非个人私情,而是指社会公众认可的情理,即司法机关要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当代高质量司法既要关注法律的逻辑推理与形式正义,也要关注法条背后的价值观念与实质正义,不能罔顾情理,好的裁判结果应该是有温度的,不是仅生搬硬套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裁判案件,而是关注法条背后的实际法益以及价值观念,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使司法裁判有力度更有温度。
三、结语
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基于严格执法的司法责任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及执法原情的司法人文关怀,为当代的司法提供了可借鉴的蓝本。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司法理念,践行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兼顾法理和情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对每一个裁判结果满意,推动建设高质量人民司法,为法治现代化服务。
文章来源:《安徽科技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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