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分类管理下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探析
1.分类管理概述
分类管理是达成依法治教、健全教育治理体系的一大前提。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提出了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个法人类别,确立了民办教育、公办教育协同发展局面的法源前提,在法律上进一步凸显了健全民办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前提。分类管理是我国众多国家针对私立学校所普遍采取的管理手段。诸多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分类管理,为营利性私立学校、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创造良性竞争的制度平台。一些转型国家经历了私立教育发展在先、规范在后,营利性教育发展在先、立法在后的过程,总结出大多数法律意义层面的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往往是在营利的,然而国家难以对其开展有效管理,该部分国家通过让营利性私立教育合法化,构建起一系列配套的分类管理系统[2]。综上,分类管理是众多国家在私立教育行业确立发展方向、达成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2.基于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有效执行
由于民办高校的举办源自于社会资本,其收入无法纳入进预算内实行管理,也无法纳入进预算外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因而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收取的学费收入同样会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得民办高校一并无法获得免征营业税、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等公办高校享有的优惠政策,使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实际层面上出现不平等现象。
2.2适用我国相关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边界较为模糊
受相关规定影响,使得一些民办学校难以获取免税资格认定,进而转变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部分地区也存在对民办学校补正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税务执法人员单单通过民办学校财务报表来判断民办学校经营盈余与否,如果存在盈余,则依据对营利性组织征管税收的办法对它们征收所得税。该种手段看似未将民办学校视为营利性组织,实则已将民办学校当作营利机构。
2.3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足
由于公共资源有限,相关政府部门极力倡导社会资本举办高等教育,致使引发发展目标方面重数量、轻质量,监管模式方面重支持、轻监督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在公办高校发展情况上,而未有予以民办高校发展的切实关注,导致民办高校管理规范不足。与此同时,对于发展民办高校现实需求及民办高校自身不足的问题,难以找到一种科学科学的模式。即便相关研究人员针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利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整治手段,然而终究因为难以有效执行,使得民办高校对相关财务问题缺乏有效重视。不可否认,这同样与相关政府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时,部门相互间缺乏有效协调存在一定关联。
3.基于分类管理下完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有效策略
全面民办学校在分类管理背景下,要理清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拓宽创新眼界,注重对国内外先进发展理念的学习引入,切实推进基于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有效完善,如何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有序健康发展可以将下述策略作为切入点:
3.1确立不同类别民办学校税收办法
推进当前实行税收政策与民办教育行业管理政策相互间的有效融合,推进民办教育税收政相关规定的优化整合,完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规范机制,解决上位法、下位法相互间的立法矛盾,达成民办教育税收政策机制的有机统一。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确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针对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而言:
(1)确立民办学校资产过户免税与否。大多数民办学校土地均在举办者名下,而没有进行资产过户。依据相关规定,资产过户时,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进行缴纳,为了推动民办教育的有序健康发展,可考虑将该部分税收予以免征处理。
(2)确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培训班、进修班所得收入免税与否。为调动起民办高校依托提高社会服务来提升社会影响力及打造品牌形象,进一步培养出更多更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可考虑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设立培训班、进修班所得收入对应所得税及增值税予以免征处理。
(3)确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免税与否。基于满足非盈利组织资格认定前提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取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依旧较为有限,学费等重要收入被排除在免税收入范围之外。可考虑制定满足民办教育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政策规定做有效区别,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予以免征处理。
(4)确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指出,国家所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由此应当有效确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可依据该项规定来缴纳对应的所得税。
3.2确立中央、地方政府相互间财权界限
税收征免权力以政府为重要主体,完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应当有效确立中央、地方政府相互间财权界限。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深入,分税制改革也得到长足发展。其重中之重在于,基于对中央、地方政府相互间事权的划分,再对中央、地方政府相互间财权进行划分。就民办学校税收问题而言,中央政府应当自宏观层面开展统筹规划,推进构建全面统一、开放、公平的环境,并自标准、原则、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予以规范。地方政府应当对地区性工作开展管理,调节好地方市场秩序,始终秉承中央下达原则,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建立更为明确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中央、地方政府相互间权限进行划分过程中,应当明确如何对中央、地方管理权重进行确立。现阶段,不同地方政府相互间经济水平不尽相同,财政税收补助能力亦存在一定差异。倘若不做任何区分地对各地地方政府税收政策进行制定,势必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财政压力提升,金额对民办教育扶持主观能动性造成不利影响[4]。因而,中央政府应当科学推进不同地区民办教育的协调发展。例如,可设立民办教育扶持专项资金,对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民办教育予以重点扶持。另外,各地地方政府应当不断开拓民办教育资金来源,依托地方专项资金增强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扶持力度。
3.3打造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及公开平台
相关政府部门经由财政投入及税收优惠手段对民办高校进行扶持过程中,应当构建健全民办高校财务监督机制,对税收额度及优惠幅度予以明确确立。对民办高校财务的监管主要涵盖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手段、高校的会计审核、高校的预算管理、高校的资产与产权、高校财务管理队伍建设、高校收益的分配等。其中,与税收审核相关联的核心即为会计审核、收益分配。会计审核涵盖民办高校资产、净资产、成本、收入等的确认与计量。收益分配涵盖民办高校税费管理、收益再投入、合理回报等[5]。
基于分类管理下,不同类别民办高校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按时完成纳税申报,相关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对各个类别民办高校的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开展审核,对存在违反税法或相关法律的民办高校进行依法惩处,并对受到惩处高校相应时间内的税收优惠予以取消。相关政府部门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适时对民办高校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托信息公开平台适时对民办高校财务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发布。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由民办高校投资者单方面控制的财务治理结构不足日益突出,民办高校普遍存在办学质量不足、财务管理不当等问题。鉴于此,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分类管理内涵特征的有效认识,强化对基于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存在主要问题的全面分析,“确立不同类别民办学校税收办法”、“确立中央、地方政府相互间财权界限”、“打造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及公开平台”等,积极促进民办学校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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