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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国媒介规制变革对传统广电媒介的转型发展价值

作者:卿柔来源:《视听》日期:2018-02-27人气:1401

一、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媒介规制

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催生了许多不同的媒介形态,不同媒介之间的壁垒开始变得模糊,“媒介融合”一词应运而生。媒介融合的理念最早在麻省理工大学由尼葛洛庞帝提出,但他只是界定了其可能出现的情况,而并未对这个东西给出概念化的界定。美国马塞诸塞州理工大学教授I·浦尔第一次以概念化的形态界定“媒介融合”,他认为,媒介融合就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其后,这一名词的涵义引起学界讨论,但都没有得出统一的界定形式,在这些不同的言论界定中,唯一相同的就是对于“媒介一体化”的认可和诠释。

媒介的传统规制形式往往是以其自身的技术平台来区分的,广播电视归属于广播电视局,新媒体则有信产部负责管理。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媒体功能的交叉,不同技术平台之间的壁垒被模糊甚至打碎,这是实现“媒介一体化”的必由之路。①但是基于原有平台的传统规制形式出现规制失效、标准重合等问题,媒介融合也必然在内容、平台及形式受到阻碍和困扰。正如Winseck所指出的,②媒介融合开始于数字化之前,并且作为历史发展的长久趋势,但是媒介私有化的制度以及政府规制等种种限制阻碍了其进程。媒体分立时期所形成的传媒规制和政策架构,也已经成为阻碍媒介融合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

其实不仅局限于媒介规制对于媒介融合的阻碍,两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作用,“从科技的发展到媒介规制的变革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是从规制为变革提供构架而言,它是媒介融合出现的一个关键因素。”③媒介融合的发展催促着媒介规制的变革,而不断完善的媒介规制则为媒介融合提供进一步发展的架构和指导。美国通过《1996年电信法案》(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开启了不同媒介领域的相互渗透,2000年7月, 欧洲委员 会采纳了欧盟执委会资讯署的融合立法提案,并于2002年由欧洲理事会批准为电子通信和服务的管制框架。2003年初,新加坡政府把原来的广播管理局(Singapore Broadcasting Authority)、电影和出版局(Films and Publications Department)和电影委员会( Singapore Film Commission)合并起来,成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传媒发展局(MDA)。④各国在媒介规制上的积极变革和调整,也从侧面证实了媒介规制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媒介规制变革的现状和问题探究

2001 年3月通过的政府纲要,明确提出三网融合,促进电信,电视,互联三网融合。2009 年的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2009 年深化经济体制工作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进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2014 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从以上不同时期发布的相关条例来看,中国媒介融合规制从设置“禁入”壁垒到放宽限制、推动融合,从小范围的改革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调控,整体趋势良好,但是由于规制层面的各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致使媒介融合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只有根据中国自身国情,认清在媒介融合发展中的规制漏洞,深挖背后隐藏的原因,才能够破除发展壁垒,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媒介融合。本文主要从思维理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谈谈现有媒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规制思维和理念方面,传统媒介规制的思维模式主张“政府全能、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观念,并且视媒介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工具,与之相应的是媒介产权意识被模糊淡化,并且存在普遍缺乏对于媒介规制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全媒体视角的问题,只有脱出僵化的传统思维限制,以全媒体视角媒体规制的各项问题,才能制定出全面有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媒介规制。

从媒介规制的管理体制上看,存在“既事业又产业”的双重规制,致使媒介机构也要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重标准,而且现有的媒介管理体制主要还是以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条块分割”形式为主,不同主管部门负责不同的媒介形态,导致规制制定标准大相径庭、不易相融,又因为其以行政区块作为划分标准,逐渐形成了行政专属、权力专享的垄断系统,行政机关一方独大、话语权专有,致使媒介市场化发展受到局限,进一步阻碍了媒介融合。

媒介规制在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立法机制、执行机制和监测机制三方面。政府在制定媒介规制条例的过程中,程序不公开透明,群众缺乏知情和参与权,导致最后颁布法规政策少了民意基础和公众讨论,有失独断,另外法规内容也存在一定问题,分类粗略,漏洞百出且有失全面;执行过程中权力部门各自为政,致使服务缺失,追求利益最大化,最终造成不公平和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在监测机制上也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方面,内部监督在官僚阶级制度中难以真正实行,外部监督群众缺位,而对于所定规制的测评标准以及问责机制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和完善,存在许多执行错漏。⑤

三、规制变革影响中国传统广电媒介转型实践的现实价值

面对媒介规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找到与之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从而破除媒介融合发展壁垒,实现真正的全面有效的发展。但关于规制变革的可行对策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笔者通过总结多方的经验和理论成果,希望能够为找到最终解决方案尽一点薄力。并且希望通过对规制变革方式的探究,来浅谈其对于传统广电媒介融合转型的发展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传统广电媒介具备的独特优势仍在,但是来自网络时代和新媒体技术的挑战却日益严峻。实现传统广电媒体融合转型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而融合转型的关键不仅在于内容、平台和技术上的资源共享、结构重组,最重要的是变革的规制是否能打破壁垒,实现传统广电媒体和新媒体的互融互通。

(一)构造融合性规制框架

伦敦城市大学传播政策研究生项目主任爱斯菲迪斯(Petros Iosifidis)提出了“规制融合”(regulatory convergence)概念,即“通过展开一系列媒介技术、市场和产业融合的媒介规制变革,建立一个能够适应所有融合领域的共通的规制框架”。⑥由上可知,这个“共通的规制框架”是促使媒介融合的关键所在。国外学者在融合框架的构建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对于国外经验的参照,可以得出融合时代传媒规制框架变革的国际发展趋势,是从纵向分页规制向横向分层规制转换。⑦基于媒介构造的横向一体化发展趋势,可以实现传统广电媒介和新媒体产业结构的相互制衡、资源共享,同时要注意在合并规制的框架引导下,还需保持不同媒体自身的独特内涵。规制模式上也应该将监管机制与产业运营相分离,确保规制内容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发挥监管的正面效应。

(二)构建融合性规制体制

除了融合性规制框架在媒介融合受阻因素中占据主要地位,实现融合性规制体制也是不容轻忽的存在。而改革规制体制是涉及法律政策、企业行政变革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改革,这就要求不仅要确立起融合性的法律体系,还要组建融合性的独立机构。融合性的法律体系是构建融合性规制体制的重要支撑,确立明确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利于明确传媒产品生产和受众在参与市场化运营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规制权力在法律上的至高地位。根据我国国情,可以适当出台一些补充宪法的一般法,用以规范融合市场发展。为解决“多头管理”的规制失灵等问题,建立独立融合性机构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针对这项改革做出了一些有益尝试,例如开展“建立大部门体制,推动大文化发展”的试点工作,调整改善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机构,争取实现“三局合一”,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⑧不仅要建立统一的规制机构,监督机构的建立也是必要的。为确保对规制内容的公正不移,对于规制程序的公开透明,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对于真正推进传统广电媒体融合转型具有协助共进的现实意义。

(三)探索适合的内容规制形式

从宏观的角度对于规制变革的具体方式进行了一定探索后,内容的微观视角也是亟待关注的。传媒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内容组构形式,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信息爆炸导致内容质量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理念和基本价值原则,为确保社会主义价值得到较好的传承和发展,建立必要的内容规制框架也是媒介融合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可以参考以下方式:(1)设立内容准入机制,完善专业许可制度;(2)参照美国等国家的电视分级制度,对传播媒介内容进行分级播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3)限制外资产品准入,设立审核制度,但同时要引入公众监督机制,不能政府机构“一言堂”。⑨只有在内容上进行规制和完善,才能解决新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缺乏专业主义精神的问题,明确准入机制能够重新确立传统广电媒体的权威地位,有利于其融合转型,也便于新媒体改革发展,二者互融共通。

四、小结

   随着数字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应运而生。中国语境下的媒介融合正处于障碍重重、举步维艰的时期,而推行融合发展的关键在于传媒规制的变革和发展,媒介融合需要传媒规制提供架构、扫清障碍,而传媒规制也只有在媒介融合的环境中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纵观我国在传媒规制变革上的实践,其中不乏有益尝试,但仍然存在“条块分割”“行政专断”等问题,在思考解决规制问题的过程中,无论是融合性体制和框架构建,还是对于媒介内容的规制办法,探索媒介规制变革对于中国传统广电媒介转型实践具有一定的发展价值和现实意义。但在传统广电媒体如何转型,向何处转型上,规制变革能够提供的正向探索乏善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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