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数字图书馆以网络为依托,为读者提供大量信息。并且具有自由查询、快速检索等优点。
人们获取所需信息相当方便,不再受时间、地点还有获取渠道等因素的限制,真正做到随时随地取用有用信息。网络在图书馆的服务当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数据库作为数据管理的最新技术,其开发和利用,不仅对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建设有益,对于读者的意义更是非凡。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著作权、发明专利等等。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对象与传统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对象不一样,不再是文学作品、图纸之类的,而是数字作品。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热点。这是因为数据库产业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息息相关。但是考虑到数据库产业也正处在成长阶段,肯定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数据库产业的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原创性很强,有的不太注重原创,只顾获得利益,与其它同行重复的地方很多。针对这样的情况,只能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由于牵涉到著作权人与数据库编制人员双方之间的利益,而不是单方面,所以情况有点复杂。在既不损害私人利益,又能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文献资料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对不具有原创性但是有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也要实施保护。虽然这样做,可能与版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冲突,但是还是需要对其进行保护。任何一种制度可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我们只能努力去完善,但是决不能否定它的作用。
1. 当前,建立数据库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当今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对数据库保护建立了相关制度。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制造国--美国已经在这方面取得巨大成就,我国也深受影响。不过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数据库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我国的信息资源丰富,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我国的数据库产业分散得很,像没有领头羊的羊群一样混乱,而且都各扫门前雪,不是良性竞争。现在我国数据库的真实情况是类型不够丰富,信息服务水平不够高。另外,这一产业初具规模,在建设产业化方面和联网率方面程度都还不高。所以说数据库保护制度的建立对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微电子、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随着这些技术的进步发展,作为信息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库产业自然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下,在国家相关政策的保护和指导下,我国的数据库产业才能健康发展。所以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符我国国情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迫在眉睫。放眼世界,欧盟已经建立了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制造国美国。为了在欧洲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美国也在加快国内有关数据库保护制度的脚步。这样一来,整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尽快制定法案。为跟随整个潮流的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将数据库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不能空口说白话,付之行动才是最重要的。要建立合理的数据库保护制度,我们可以适当借鉴欧盟数据库的立法。我国是信息资源大国, 数据库产业前景广阔。如果我们采取合理的经营措施,那么前途真的是不可限量的。
2. 当前有关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性
2.1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版权法要求汇编作品的原创性。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版权就得不到保护,这样很具有片面性。所谓的原创性表现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也就是在结构上加以保护,在内容上却不重视。但是数据库的核心部分就在于内容。这样的保护根本就没有落实到数据库保护的根本上,只是虚有其表。
2.2 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
对于版权法上的不足,也存在一些弥补措施。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就是针对版权法上的不足而设立的。不仅仅是这样,这种独立于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产生,与适应数据库信息产业的发展是不谋而合的。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上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要靠这种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只要有实质性投资,就算没有版权法保护,这种制度也能保护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其缺点也在这体现出来。只要数据库制作者付出投资,就有权控制他人对这些数据的使用,这样对文化大发展就很大的不良影响。同时, 也存在数据库制作者垄断市场,损害市场竞争的危险。
2.3 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推动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这在学术界是一种普遍认识。主要是用来保护无独创性数据库,对数据库制作者的劳动和投资也是一种保护。对数据库版权保护的不足也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以德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就已经采用了这种保护法。同样的,这种法律依然存在着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的对象范围狭窄,仅限于竞争对手之间。并且使用条件是不正当行为出现之后。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竞争者,而是有人恶意破坏,那么这种法律就不适用了。再有,这种法律没有明确的保护标准,执法者很难界定什么情况下该运用这种保护法。
2.4 数据库的合同法保护
合同保护在不同情况下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在有版权保护和特殊保护的情况下,合同保护只是作为一种补充。若是没有特殊保护,合同保护就成重头戏了。但是合同条款任意性较大。法律只会干涉与公共政策或强行法的规定发生冲突的约定。其缺点在于合同效力只适用于合同的当事人。还有一点,数据库的合同法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也不简单,值得研究。
2.5 技术措施保护
技术措施没有设置统一财产权的能力。其本身也不是很合理,而且对信息的自由流通没有好处。
3.对我国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建议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道路不顺畅,进而阻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对此,一些必要的措施是应该采取的。
3.1 加强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立法
我国的数据库产业才刚刚开始,但是前景是值得观望的。尽快制定出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是十分必要的。有了法律依据,我们才能展开拳脚,为数据库产业发展做出贡献。这里,可以关注一下国际形势,针对我国国情,具体分析后再慎重制定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立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内容。
① 稳定性和衔接性原则
稳定性最重要。如果缺乏稳定性,法规的制定就没有明确的方向。如果法规经常变动的话,人们就很难信服,那样的话,法规的制定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衔接性说的就是新法规要建立在旧的法规之上。以旧法规作为基础,充分考虑,吸纳新的理论建立更加完善的法规。
② 立足国情,参照国外立法
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我国较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所以应该借鉴好的例子。但是也不能照搬照套,应该根据我国的真实国情。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符合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
③ 平衡保护与限制
在数据库投资者和社会大众之间寻找平衡点。做到既保护数据库投资者的利益,又给予社会大众适当的合理使用权。
④ 前瞻性原则和立法主动原则
前瞻性说到底是要有远见。指定的保护制度在解决现存的问题同时还能对未来有好处。主动权是说要防御而不是问题出现之后再开始采取措施。
3.2 从道德角度立法
要实现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光靠法律还不够,还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考虑。应该形成法律为主,道德为辅的思维。道德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道德舆论是一种有力的武器,它可以触及到法律规范范围之外的地方。
4.总结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在信息技术中的重要性在文中已经有详细的说明。为了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能早日追上发达国家,在参考国外先进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早日制定与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必要的保障是很必要的。希望我国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深层次的思考,数据库产业在未来的日子里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 付雅慧.浅谈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启示[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12,10(23).
[2] 曹沛.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中州大学学报,2012,8,20(04).
[3] 良雪薇.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J].科协论坛,2012,1,25(01).
[4]邢彦君.试析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10,3, 15(06).
- 2025年中科院分区表已公布!Scientific Reports降至三区
- 官方认定!CSSCI南大核心首批191家“青年学者友好期刊名单”
- 2023JCR影响因子正式公布!
- 国内核心期刊分级情况概览及说明!本篇适用人群:需要发南核、北核、CSCD、科核、AMI、SCD、RCCSE期刊的学者
- 我用了一个很复杂的图,帮你们解释下“23版最新北大核心目录有效期问题”。
- 重磅!CSSCI来源期刊(2023-2024版)最新期刊目录看点分析!全网首发!
- CSSCI官方早就公布了最新南核目录,有心的人已经拿到并且投入使用!附南核目录新增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换届,我们应该熟知的10个知识点。
- 注意,最新期刊论文格式标准已发布,论文写作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文字版GB/T 7713.2—2022 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 盘点那些评职称超管用的资源,1,3和5已经“绝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