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研究——教育论文
一、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
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的行为原则和重要依据,在我国法律中一直都具有重要地位并且获得了巨大的社会收益,同时手打了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拥护。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包括两个发面的含义:(1)行政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行政教育与处罚的前提都是涉及违法行为行政教育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说服,告诉被处罚人他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这是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以及他人都是不利的,让其认识到并接受相应的处罚。(2)处罚被处罚人与行政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就是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的理由以及结果告诉大家,使人们意识到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并且需要承受怎样的法律后果,让人们自觉守法。
二、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缺陷
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存在着严重的缺陷:(1)重处罚,轻教育。在行政处罚当中只是单纯的进行处罚,而与之相对应的教育却没有实施。(2)重实体,轻程序。只是确定了行政教育的实体地位但是没有相关程序的支持。(3)重外显,轻实质。形式上确立了教育在行政处罚中的目的定位,实质上却既无要求,也无监督。(4)重单体,轻系统。最近几年许多地方和和部门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只是单纯的追求行政效率,从而忽略了社会的整体效益,没有顾忌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和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完全背离,或重罚轻教,或只罚不教,从而使得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和崇高的目标与现实的行政执法严重脱节。
行政教育与处罚在法律制度中严重失衡,导致行政处罚出现“一头沉”的现象。行政执法的功能和目的就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他们遵法守法,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对于行政执法处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使人们遵纪守法的手段,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公众行为不再出现需要处罚的情形,使社会更加的安定。如果处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这个,那么就肯定会导致目的不明确或出现偏差。如果处罚目的不明确,那么就会出现为了罚款而处罚,或者为了完成上面给的指标而处罚。如果上述情况出现那么可能引起的后果就是:(1)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强烈不满;(2)法律的威严在人们的心中下降;(3)不利于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的稳定。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上看,使得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制度产生缺陷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在立法思想上收到了“行政权利本位”、“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其次制度的假设存在一定的偏差。制度的假设决定着制度建设的方向、形式和松紧程度。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制度一直都偏向于理论,而人们的整体素质还没有跟上,这就造成了制度的观念性被强化、制约性被忽略,责任和监督不被重视,使得制度毫无说服力。最后原则的确立和制度的建设没有科学、系统的理论支持。虽然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被实践证明了正确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但是,作为行政处罚的核心,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思想和理论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和发展,使其缺乏了与实践结合的活力,使得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法律与实践相分离,从而变成了空洞的政治口号。
三、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制度的完善
对于行政处罚实践中重处罚轻教育的现状,我们要正确使用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首先就是要做到合理执法以身作则,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信服。执法者要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执法方式、合理执法,做到罚无所怨,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群众的信任。还要做到再处罚的时候避免产生为了处罚而处罚,重在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认真悔改。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束后的相关工作,使行政处罚发挥更大的教育作用。行政机关应该适当地将行政处罚案件加以公布,并进行宣传。
完善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程序条文规定,首先规定教育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在工作上教育应当再处罚之前进行,处罚应该是在教育的基础上。规定如果不按照此程序进行负责人应受到行政处分。其次形成固定的教育模式,规范执法方式。要形成明确规范的教育模式,让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最后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构。规定办案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教育,如不按照执行应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制度,需要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建立系统的科学理论,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推动构建和谐依法治国的进程。首先要做到以和谐依法治国的行政理念指导立法。法律要显示出人们的进步、社会的公平公正,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从我国政法制史来看,管理理念是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主导思想,其核心是“对行政权的信任和保障行政权的顺利实现。”正如罗豪才先生指出的那样:“行政法制的管理理念视法律为工具,缺少人文精神。缺少人文精神的法制必然沦为行政管理的工具,与现代民主潮流格格不入,必须加以变革。所以要树立和谐依法治国的行政理念,是解决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制度的重要前提。
四、总结
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公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但是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也存在重罚轻教,或只罚不教等缺陷,因此我们要从根本出发着重落实行政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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