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在社会中的运用
软法,是一种法规范,是不能用国家的强制力去保证它顺利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后者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各国治理水平文明化的标准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软法的三特质为:第一,软法是一种规范,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软法不具备法律效率,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再次软法形成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一些社会组织、社会共同体等。如今,软法在社会各个领域不断出现,其势头高涨不减,对公民,法人、组织、甚至党员的权利自由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它在社会治理方面存在消极和积极双重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传统中国社会以道德立国,重视社会教育,自觉守法的理念深入于民间,因而软法的存在更为普遍,最为典型的是“家训”与“族规”。如:山西乔氏《家训》,祁县乔家经商致富,名闻三晋。我们得知其发达的原因之一是家风严谨。乔致庸教育后人做事最为重要的是重信,其次是讲义,第三才是利,还有要戒骄、贪、懒此外还有六不准:“不准纳妾,不准虐仆,不准酗酒,不准赌博,不准吸毒,不准嫖妓。”还有陈俊卿的《家训》、李光地《族规》等等以前有很多这种情况,都是依据法律条文以及民间认同感的道德守则制定而成,这些是由家族负责监督与惩处,政府完全不用出面调解。由此可见“家训、族规”成为司法机构掌握的“硬法”的补充,能将预防犯罪的教育渗透到千家万户,将法律严打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是名副其实的“软法”效应。
软法本身带有全体成员共同协商,同意的意味,并且软法隐含着全体成员自愿遵守的态度。是大家有意识的去遵守去维护的非强制性规定,例如:在2015年,北京大学制定了一条例规定:本科生凡由别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本人替他人写论文、由他人替自己考试或自己替他人考试,在提交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或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有超过50%的篇幅是抄袭得来的,或者在毕业论文(设计)中有超过总篇幅的30%存在抄袭,还有或使用他人观点构成该整体文章的全部东西、核心或主要观点,将被视为严重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要求,将被学校开除,并不给予学籍。还有有的本科院校对学士学位规定有本校特色,比如对于四级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分数的学生不予颁发学位证书。这些条例规定除了在大学都相应的存在,还有银行有银行工作条例,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工作要求条例,公司有员工工作守约等等,存在于社会的各行各业。这些条例在形式上与硬法没有区别,但在内容是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况且不需要法院的强制实施,若违反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同形式的惩罚,以此它的规范作用毋庸置疑。这就是软法德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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