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在企业实践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社科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日期:2012-09-15人气:852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民事仲裁的特性分析
仲裁的独特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专业性。由于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经常会遇到许多复杂的、前沿性的、经贸及专业技术性的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当事人可从所涉及行业专家中指定仲裁员。这样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是仲裁的一大特色。
3.灵活性。仲裁过程中的许多具体程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且程序灵活,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
4.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载终局,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二审终审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利于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5.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世界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的保密义务,这样便于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
(二)仲裁制度的风险及防范
1.仲裁虽快速,但目前仲裁最低收费较高,仲裁费用总额相对较高,相比其他方式不具有经济性。所以小额纠纷不建议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2.凡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即使对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就此纠纷提起诉讼,即无回旋余地。
综上述,在实践中制订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非仲裁为唯一,控制纠纷产生的风险扩大化。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不能进行。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实践工作中订立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1)争取在争议发生前签订仲裁协议。原因首先是该阶段双方目标是共同达成一致合同,故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在订立仲裁协议条款中,尽管比较简单,但协议中可包含合同发生争议解决办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作用。
(2)注意涉外仲裁中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故我方当事人除应遵守特别规定外,还应尽量指定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我方当事人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规则和做法比较熟悉,对国内的有关法律也比较了解,且无语言障碍,沟通方便,还可节省许多其他如差旅费用等,符合国际上仲裁的习惯做法,对方当事人一般也愿意接受。
综上,在制订仲裁协议条款前应认真考虑仲裁风险,制定有利于己方的仲裁机构及仲裁条款。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风险及对策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双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注意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所以,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应对上述规定熟练掌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制定仲裁条款事项与上逐一对照,防范无效条款的发生及风险的产生。
(五)仲裁协议的失效风险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前者是原来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其效力。后者是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主要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来的仲裁协议;
2.一方当事人的默示表示行为,如表现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发生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补救措施的加强,如重新订立仲裁协议或采取其他方式防范仲裁协议失效风险的产生。
(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具有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核实后,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上述证据,注意相关期限及时申请对裁决的撤销。
(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风险
如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上述规定,收集有利证据,以合法形式对抗被执行裁决。
(一)民事仲裁的特性分析
仲裁的独特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2.专业性。由于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经常会遇到许多复杂的、前沿性的、经贸及专业技术性的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当事人可从所涉及行业专家中指定仲裁员。这样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权威性,是仲裁的一大特色。
3.灵活性。仲裁过程中的许多具体程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且程序灵活,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
4.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载终局,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二审终审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利于纠纷得以迅速解决。
5.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世界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的保密义务,这样便于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
(二)仲裁制度的风险及防范
1.仲裁虽快速,但目前仲裁最低收费较高,仲裁费用总额相对较高,相比其他方式不具有经济性。所以小额纠纷不建议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2.凡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即使对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就此纠纷提起诉讼,即无回旋余地。
综上述,在实践中制订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非仲裁为唯一,控制纠纷产生的风险扩大化。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不能进行。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实践工作中订立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1)争取在争议发生前签订仲裁协议。原因首先是该阶段双方目标是共同达成一致合同,故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在订立仲裁协议条款中,尽管比较简单,但协议中可包含合同发生争议解决办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作用。
(2)注意涉外仲裁中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故我方当事人除应遵守特别规定外,还应尽量指定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我方当事人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规则和做法比较熟悉,对国内的有关法律也比较了解,且无语言障碍,沟通方便,还可节省许多其他如差旅费用等,符合国际上仲裁的习惯做法,对方当事人一般也愿意接受。
综上,在制订仲裁协议条款前应认真考虑仲裁风险,制定有利于己方的仲裁机构及仲裁条款。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风险及对策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双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注意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所以,在拟定仲裁协议时,应对上述规定熟练掌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制定仲裁条款事项与上逐一对照,防范无效条款的发生及风险的产生。
(五)仲裁协议的失效风险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前者是原来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其效力。后者是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主要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来的仲裁协议;
2.一方当事人的默示表示行为,如表现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发生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补救措施的加强,如重新订立仲裁协议或采取其他方式防范仲裁协议失效风险的产生。
(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具有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核实后,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上述证据,注意相关期限及时申请对裁决的撤销。
(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风险
如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上述规定,收集有利证据,以合法形式对抗被执行裁决。
热门排行
推荐信息
期刊知识
- 2025年中科院分区表已公布!Scientific Reports降至三区
- 官方认定!CSSCI南大核心首批191家“青年学者友好期刊名单”
- 2023JCR影响因子正式公布!
- 国内核心期刊分级情况概览及说明!本篇适用人群:需要发南核、北核、CSCD、科核、AMI、SCD、RCCSE期刊的学者
- 我用了一个很复杂的图,帮你们解释下“23版最新北大核心目录有效期问题”。
- 重磅!CSSCI来源期刊(2023-2024版)最新期刊目录看点分析!全网首发!
- CSSCI官方早就公布了最新南核目录,有心的人已经拿到并且投入使用!附南核目录新增期刊!
- 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换届,我们应该熟知的10个知识点。
- 注意,最新期刊论文格式标准已发布,论文写作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文字版GB/T 7713.2—2022 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 盘点那些评职称超管用的资源,1,3和5已经“绝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