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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拆迁,最艰难的利益调整-社会科学论文

作者:中州期刊来源:原创日期:2011-11-06人气:1014
背景:中国式拆迁,最艰难的利益调整
“在这种没有规划、没有资质的拆迁运动中,政府的承诺是需要付出信用成本的。”社会要进步,城市要发展,就必然少不了拆迁。新拆迁条例即将颁布之时,地方政府正迫不及待地与时间赛跑,其背后隐含的官民利益之争越发暴露出中国式拆迁悲剧的根源,也折射出社会矛盾重重的利益博弈。

然而,这部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诞生,却被广为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足足实行了9年,也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保护权两者间关系的巨大扭曲。此次“新拆迁条例”的修改扩大了补偿范围,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房屋价值被低估的问题,以及被拆迁人提供一整套程序救济。在拆迁中,引入监察和审计部门以约束政府依法拆迁,并为被拆迁人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条维权途径。

1.1城市化围裹下的拆迁经济

这场变革的起始点,被舆论更多的定格在2009年11月四川成都。47岁的唐福珍站在自家楼顶上,面对拆迁大军的咄咄气势,点燃了悲凉的身体。她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捍卫着自己的一点点权利,但不久,其行为被定性为暴力抗拒拆迁,数名家属也因此受牵连。

在我国拆迁浪潮中,官与民的争斗历来演绎着各种荒诞的剧本。如今,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唐福珍事件给媒体无限放大,直至将要决定一项法规的变革。无形的利益链条背后,是政府之于拆迁经济的最大化追求,使得地权的暗战愈演愈烈。

1989年,财政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的20%留给地方,用作城建和开发费用,其余80%按四六分成,中央仅占40%。之后,再以85%-99%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土地成为其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大幅度提高中央财政的比重,与此同时,土地使用和分配也开始完全列入地方的管辖范围内。在大规模的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拆迁成为一种常态的手段,并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1.2暴力拆迁中的政府逻辑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一直饱受争议。而随着2004年修改宪法和2007年出台《物权法》,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由此可见,《拆迁条例》已经与新的精神和原则背道而驰,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利益面前,地方政府的拆迁逻辑永远被赋予了“发展大局”的标签,隐瞒“商业开发”的事实,城市规划为强制拆迁提供了有利的依据。一旦以规划的名义把一个居民区变成公共利益项目,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就很难被保障。没有公众源头上的参与,到拆迁的末端就只有暴力抵抗。

另外,旧条例指出:房屋拆迁,是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及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所谓房屋的所有权,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针对目前各地正进行的突击拆迁行为,亦缺乏必要的问责制度相配合,因而在拆迁的利益博弈中,被拆迁人(一般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往往占据下风,无力抵抗野蛮拆迁的袭击。

1.3恶性拆迁凸显法律混乱

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如今却将两者分开,本在征收过程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打乱补偿与拆迁的法律顺序。换言之,拆迁人可通过毫无关联性的文件,取得拆除房屋的资格,为拆迁矛盾频发埋下隐患。拆迁法律使用极为混乱,导致当被拆迁人试图以《物权法》维权的时候,拆迁队伍一边高高举起作为下位法的旧条例,行政裁决由被拆迁人的常规救济渠道变为逼迫其就范的手段。一个是现实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且有强制力保障的公权,一个是空有宪法文本保障但失却具体保障措施的私权,如何能达成平衡?首当其冲的就是拆迁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

“真正出于公共目的的公益拆迁,才能成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把《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急需装上“条例修订”这个引信。当旧条例依旧仍作为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时,拥有“行政强制权”的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发的贪婪自然不会被遏止,不能阻挡被利欲驱动以致“疯狂”的铲车,一个个“铲车和汽油瓶”对抗的带血拆迁纠纷继续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拆迁条例》“变法”要点对比

 

现行《拆迁条例》

《首次征求意见稿》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征求意见程序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二、公共利益界定

按照先发、物权法、土地管理发和市场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无具体规定。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 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1.4“拆迁”变为“搬迁”之后

强权与暴力屡屡突破法律规范、消解对它的敬畏时,原本指望通过法律救济自身权益的民众,得到的无疑只能是失望。如此一来,拆迁所拆掉的就不仅仅是普罗大众赖以安身立命的住所,还有他们对于法律公正的信仰、对于人权至上的理念——而这无疑是在拆除中国“和谐社会”的根基。

国家信访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06年的上访中,有近一半涉及拆迁问题。“和谐拆迁的前提应是政府要让利于民,为民谋福祉。”于是,去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一稿适时登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及反复论证后进一步修改,12月15日形成二稿再问民意。旨在从核心切断拆迁背后的“利益链”,克服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和屏障,保障公民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次拆迁条例涉及五大方面: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关于补偿的标准;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搬迁”一词取代了“拆迁”。一字之变的背后则是对“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暴力威胁、补偿环节等都做了相当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拆迁”的历史结束了,搬迁的历史才刚刚开始,新的《条例》能否扼制之前“拆迁”乱象的延续,仍有待时间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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