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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出轨在婚姻家庭中的过错与责任

作者:唐晓玲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1人气:1086

在法定的离婚事由上,我国现行《婚姻法》主要对这样几项做出了明文规定,认为这五项可以作为离婚的事由:(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4)由于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导致事实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中没有将精神出轨现象——例如网络婚姻,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在具体的发展实践中当事人仅以精神出轨这个概念和事由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通常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由于精神出轨导致离婚,过错方是否应该承担精神赔偿
由于过错方导致婚姻破裂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国的《婚姻法》在认定事由上也做了对应的规定,《婚姻法》在第46条中就规定了这样四种事由:(1)重婚;(2)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同居;(3)存在家庭暴力现象;(4)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现象。很明显,精神出轨不在其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当夫妻的一方当事人仅仅是出现了精神出轨,例如网络婚姻,而没有给另外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时,这种情况不能作为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由此看来,由于精神出轨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损害赔偿的难度相当大。
(三)精神出轨是否违反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的条款
我国的《婚姻法》在其第4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但是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内涵及具体的含义,却没有具体的司法与法律解释,难以对之加以界定。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我们可以将之分为狭义与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理解为夫妻不会发生婚姻之外的性行为,在性生活上相互保持贞操与专一。而广义的理解包括在道德范围内的忠实,不仅包括身体上的忠实,好要求在精神上的专一。由此看来,精神出轨不能通过法律方式予以解决,不能单独的作为不忠实行为的诉讼事由。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精神出轨在婚姻家庭中的过错和责任更多的应该是从道德领域和角度来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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