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监狱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当代学术论坛
作者:周治平来源:原创日期:2013-05-21人气:1147
一、存在的问题、原因
1、部分规定不明确:一是暂予监外执行一经批准即交付执行,检察机关即使提出纠正意见,由于罪犯不在监狱的控制之下,监督意见往往难以落到实处。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暂予见外执行决定不当,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纠正,但如果在法定期限过后发现决定不当,是否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怎么纠正?三是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是哪个检察院?法律规定不明确。
2、暂予监外执行法规存在疏漏: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期,这位个别罪犯逃避服刑提供了机会,不利于改造那些主观恶性深、危害性大的罪犯。二是《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病残标准和尺度难以把握,如对于29种疾病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规定难以把握。三是收监执行的规定有疏漏:其一,法律对收监执行的情形规定不全面;其二,法律对收监主体和时间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监狱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收监?何时才算及时?不及时收监的责任如何追究?法律没有规定。四是法律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期限,导致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过长,耽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但给罪犯及其亲属带来痛苦,也给监狱增加管理难度。
二、提出的对策
1、细化明确相关规定。特别是完善和强化纠错机制。对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要制定有效的纠错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做到及时收监。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明确规定,保外就医期间不算入自由刑的期限内,不让钻法律空子的罪犯有机会逃避处罚。二是明确保外就医疾病具体种类和标准,把那些不易监督、不容易制定标准的疾病排除在保外就医的范围之外。三是明确收监情形、收监机构、工作机制,以及明确收监、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依法做好罪犯的保外就医工作,促进执法上台阶、上水平。
1、部分规定不明确:一是暂予监外执行一经批准即交付执行,检察机关即使提出纠正意见,由于罪犯不在监狱的控制之下,监督意见往往难以落到实处。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暂予见外执行决定不当,应当在接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纠正,但如果在法定期限过后发现决定不当,是否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怎么纠正?三是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检察院,是哪个检察院?法律规定不明确。
2、暂予监外执行法规存在疏漏: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期,这位个别罪犯逃避服刑提供了机会,不利于改造那些主观恶性深、危害性大的罪犯。二是《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病残标准和尺度难以把握,如对于29种疾病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规定难以把握。三是收监执行的规定有疏漏:其一,法律对收监执行的情形规定不全面;其二,法律对收监主体和时间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监狱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收监?何时才算及时?不及时收监的责任如何追究?法律没有规定。四是法律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期限,导致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过长,耽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但给罪犯及其亲属带来痛苦,也给监狱增加管理难度。
二、提出的对策
1、细化明确相关规定。特别是完善和强化纠错机制。对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要制定有效的纠错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做到及时收监。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明确规定,保外就医期间不算入自由刑的期限内,不让钻法律空子的罪犯有机会逃避处罚。二是明确保外就医疾病具体种类和标准,把那些不易监督、不容易制定标准的疾病排除在保外就医的范围之外。三是明确收监情形、收监机构、工作机制,以及明确收监、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依法做好罪犯的保外就医工作,促进执法上台阶、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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