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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劳动者全面发展的不良影响

作者:邹湘高来源:原创日期:2013-08-30人气:3070

     我国自1994年《劳动法》出台以来,又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法规,确立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在一定时期还比较突出。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必备条款不齐、内容不规范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实施情况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更解除不规范等问题。在抽查的企业中,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另据2011年北京大学发布的一份关于城市建筑工人的调查报告显示:有75.6%的受调查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受访者中,63.6%的工人自己手上没有劳动合同。此外,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以此盘剥劳动者。许多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仅以口头形式约定,难以兑现。有的劳动合同是典型的霸王合同,只规定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任何权利,甚至有的合同还包含了劳动者“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任何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等违法条款。

2、工资增长幅度过低,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我国一直都以劳动力价格低廉闻名于世,尽管这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但另一方面却使得我国工人的工资始终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状态,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工资标准,也落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标准。进入2010年以来,部分省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让人感觉“提低”捷报频传。但是,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间隔时间长、调整幅度小,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呈现越调越“低”的格局。据广州市总工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广州市从1993年9月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10年,总共调整了8次,平均2年一次。间隔最长的一次是1999年1月至2003年1月,相隔整整四年,标准从450元提高到510元,增幅为60元。调整幅度最小的一次是2004年12月,相隔两年,剔除社会保险缴费等工资结构调整因素后,实际只增加了59元。此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2.44倍,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了6.48倍。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从当年的47.8%,一路震荡下行,2009年降至21.96%。工人的工资与广州经济水平的距离越拉越大。

    最低工资标准越调越“低”的现象,在全国各地大同小异。国内31个省会市、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均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0%的,只有济南、昆明、天津,分别是34.66%、31.54%和31.18%,其余均在30%以下。

    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据有关方面在全国近20多个省区市调查,在城市打工的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基本在1200元至4000元的幅度内,根据工种、劳动强度不同有所差别。而以当前的物价水平和在城市的生活成本看,打工只能解决打工者的温饱问题。

    此外,有些地方还存在着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目前,全国有1亿多的农民工,据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每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有1000亿元左右,并且被拖扣的工资被追讨难度非常大。拖欠工资现象在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尤为普遍、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企业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后恶意逃匿。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据2009年12月29日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公布的《城镇青年就业失业状况与分析(2009)》报告显示,城镇就业人员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大约为44.6个小时,16~34岁的城镇青年加班现象尤其严重。同时,所有60岁以下年龄段的城镇就业者,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也都超过了国家法定的40个小时。综合分析可知,加班已经成为大多数城镇劳动者的一种工作常态。

    此外,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潮湿、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职业病严重。比恶劣的工作环境更为糟糕的则是安全事故频发。以煤炭行业为例,一些小企业、小煤矿、小矿场和小矿山非法生产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甚至是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工人生命,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就敢开工,以致重、特大“矿难”事故屡见不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1年11月公布的年度数据显示,从2007年开始的近5年时间里,我国已经有1.38多万人死于各类煤矿事故。每年死于“矿难”的人数均在2000人以上。这一数字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矿难”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对于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情况,大多数专家认为,我国煤矿事故,超过九成是人为因素所致。如生产设计存在缺陷、安全措施没有到位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等。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企业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仍然较窄,享有社会保险的对象还很有限,突出表现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较少。大量的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权益。青岛市企调队2008年对一批中小企业的专项调查表明,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均低于40%,只有六成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职工参保比例仅占被调查企业职工人数的38.9%,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比例更小,分别为26.2%、20.8%、22.6%和22.8%。

    由于私营企业劳动者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大多数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层次较低,于是就产生了各统筹区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不顺畅的问题,也就不能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大多数私营企业工资管理不规范,缴费工资基数低,有的远低于真实水平,导致参保人数虽然增加比较快,而统筹工资基数低。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通过统筹基金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工资不直接挂钩,降低缴费工资对企业及其职工的直接利益影响小,企业就有降低缴费工资的动机。在医疗保险方面,缴费工资水平低导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减少,基金承受能力减弱。

    上述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使劳动者得不到发展所需的物质基础、发展机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因而对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极为不利。首先,对劳动者权利保护不足会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而生存是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一个人的生存是与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在工作中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意味着他未能享受到做人的尊严,他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一个必须为自己及其家庭的生计而整日奔波的劳动者是不可能去考虑什么个人的发展的,相反,他会因生活、工作的沉重压力而变得麻木、疲倦,逐渐失去发展的欲望和内在动力,严重的甚至会失去生活的勇气和信心。2010年深圳富士康公司连续发生的13起职工跳楼或割腕自杀事件就是活生生的证明。其次,对劳动者权利保护不足会使劳动者丧失其全面发展的机会。过低的劳动报酬,长时间的加班工作,劳动者既没有金钱也没有时间去学习,接受培训,开发自身的潜能,更谈不上享受精神生活、文化生活,劳动者被束缚在生产岗位上,像机器一样没完没了地工作,整日只能待在企业内部,与社会长时间隔离,与外界的交流有限。长此下去,社会上任何有可能使其发展、提高的机会都将与劳动者无缘。最后,劳动者收入过低,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将会造成社会利益结构不稳定,由此可能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会严重肢解社会资源体系,而且还将阻碍社会成员的统一认同,进而导致彼此的敌意与仇视,引发劳资双方的对立,以致引起社会动乱。这会严重影响到劳动者全面发展所必需的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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