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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体会

作者:翁文耀来源:原创日期:2013-10-08人气:2157
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关于抢救费用垫付问题
由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未明确垫付抢救费用限额,使得救助基金存在“无限负担”风险,且对其他需要救助的受害者显失公平。建议省里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如垫付的抢救费用以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或24个月计算的总额等,或者规定只垫付抢救期限为7天以内的抢救医疗费用等。
(二)关于抢救费、丧葬费等问题
一是时效问题。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机构,但由于公安交管部门对每起案件,特别是肇事逃逸案需要鉴定、收集证据侦破过程,直至无法侦破才会联系救助中心要求对受害者救助垫付,受害者在责任方逃逸时只得自行垫付医药费等,过了十几二十天、一个月后才来申请垫付呢。那该如何区别他们是否有能力自行垫付或经济困难的。二是丧葬费垫付问题。目前规定丧葬费垫付只包括四项费用,对必须配套的骨灰盒、尸体袋、卫生费等审核时是否包括进来没有明确。此外,由于丧葬费用中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证明,但对于受害者属外省籍务工人员,若要求他们回去提供证明,则增加其负担,且有些证件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三是受害者中已参加新农合或医保等符合报销的可否再来申请救助基金。
(三)关于救助基金资金来源问题
建议省里出台政策,规定各地县市均应按省里拨付的基金进行比例配套,并列入年度预算。同时,鼓励地方通过制定政策,允许对车辆的特殊号牌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救助基金。
(四)关于申请人主体问题
《试行办法》规定,受害人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肇事车辆未投保的,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在内的受害人是否属于基金救助范围。有关电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符合《试行办法》中的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五)关于基金追偿问题
救助基金垫付追偿难度大,单靠基金管理机构难以做到。建议省里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促使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及时偿还已垫付的救助基金,以确保基金的流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六)关于经费问题
目前各县级大部分都成立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由于县级财力十分有限,基本上只确保人员工资、及正常经费,无力再安排更多经费用于救助基金培训、宣传、追讨、交通、代理等诸多费用,建议省里厅能对上述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以确保基层救助中心工作顺利开展。
二、下一步打算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按照省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顺利推进。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依规办事。在省里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相互衔接配合。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筹集资金。努力拓宽救助基金筹资渠道,大力做好社会捐赠参与救助基金工作,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四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加强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员、参与救助工作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更好服务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尽可能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受众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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