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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研究

作者:王艳娟来源:原创日期:2013-11-27人气:1020

广东是我国最先对外开放的省份,也是我国经济总量最大、开放程度最高的省份。由于其走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所以,早在1989年8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就已成立,设立了专门的预防机构——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处,形成集“举报、侦查、预防”与一体的反贪体系,预防工作成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广东省针对职务犯罪现象突出的国土部门建立了公开透明的窗口式办公制度、听证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可能的剥离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以减少人力因素造成的不廉洁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广东省各地为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积极做到专职专款专用,并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通了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广东省检察机关还将2009年确定为“职务犯罪预防年”,希望通过抓好“职务犯罪预防年”活动,进一步保障政府投资安全,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
(二)四川模式
一直以来,四川省也在努力为职务犯罪预防寻找途径。最为特色的预防办法是:四川省检察机关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以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依托,提升专项预防层次。目前,四川省检察院和各基层院已基本建立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各级院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相应的查询制度。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前,一律要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进行资格预审。这一前置性条件,使预防工作既权威又明了。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该条例系统规定了职务犯罪预防的教育机制、职务管理制度以及完善预防措施。可以说,该条例是目前各地预防职务犯罪最为完善、科学和可行的条例之一。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3月4日四川省乐山市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心挂牌成立,该中心将充分整合公检法系统、院校及从事职务犯罪相关领域的学术力量,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多学科角度,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研究,并结合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提出有效的预防对策。
(三)北京模式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也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机关的做法就是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充分调动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紧紧盯住城建、金融、卫生和药品监管四大高危领域,形成点、线、面、网结合,逐步建立了从机关到基层,从城市到农村的覆盖社会各个角落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形成了具有首都特色的职务犯罪预防体制。
(四)上海模式
上海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且预防工作抓的早。1997年上海成立了“综合治理预防犯罪领导小组”,借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量开展预防犯罪活动。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时从体制机制上创新,降低防范成本,增强预防的时效性。目前,上海预防职务犯罪主要采用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建议施行廉政承诺制和银行保函制等,加强内外监督,预防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第二,建议建立村级财务记账代理制,加强财务监督,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第三,建立由专项预防向系统预防延伸的预防机制;第四,建议建立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动制”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第五,建立预防犯罪协会,问专家,问学者,问人大代表,问政协委员。
以上是我国各地较为典型的职务犯罪预防模式,可以看出,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发展状况和多发职务犯罪类型都提出了专门应对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预防措施并非都落到实地,并非都具有现实可行性,并非都受到了严格的监管。
二、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缺陷
很明显,职务犯罪数量的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我国现有的预防机制。那么,就有必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存在的缺陷,这样,才能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应对职务犯罪。就笔者看来,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缺乏民众参与,预防主体缺少统一的联动机制
首先,以广东省为例,它的预防措施中并没有把民众规定为参与预防的主体。广东一再强调的是公权力的运用,没有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而民众监督的缺位会使监督主体的权力运用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发生异化,众所周知,司法及纪委领域的职务犯罪就是典型的例子。因而,民众作为参与主体的缺位必然导致预防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其次,拿北京来看,北京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是立足基层,并且十分重视人民检察院的积极作用。要想使人尽其职,最好的方法是变被动为主动,然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出于自身业务的压力都只是很被动地参与预防工作,总觉得预防职务犯罪不是自己份内的事。也就是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由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负责。否则,各部门就会缺乏统一的联动机制,最终将导致预防工作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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