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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权利视角下的数据权利:法理证成困境与应对路径

作者:杨紫来源:《河南经济报》日期:2025-01-24人气:132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深入,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资源数据利益不断被提及,多学者针对“是否设定一种新法定权利对数据利益加以保护”进行激烈讨论新兴权利不同于新型权利,它是法定权利之外的、实存的社会权利,且学术界对新兴权利的概念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由于缺乏对其本质特征的深入探讨,相关研究往往局限于对新兴权利现象的表面描述,重点集中在界定“新”的标准上,而对权利本身的内涵与特征缺乏系统而深入的分析。这种倾向导致学术讨论过于偏重形式层面的辨析,而忽视了对新兴权利背后根本性问题的探讨,即“新生利益如何转化为权利”的问题。若要将“数据利益”上升为“数据权利”,需要进行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其证成的逻辑离不开新兴利益—道德权利 (实质根据) —法律权利 (新兴权利)这一论证过程。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新兴权利的数据权利证成标准进行分析,并对证成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及应对路径展开探讨。

一、数据权利法理证成的困境

(一)数据的新兴利益

“新”不指最新兴起的权利,而是那些实际广泛存在并具有现实需求,但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保护的权利。数据利益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双重”新,形式上,数据权利系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保护的权利;实质上,数据的可获取性、可使用性、可再生产性等特性,使数据逐渐成为社会生产、流通和交易的关键要素,数据作为一种新兴利益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体现。一方面,数据权利关系到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自主权;另一方面,数据作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也涉及企业和社会的利益。此外,在现代社会中,数据对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

(二)合理性困境

道德权利的证成是确证法律权利创设的基础。一项新兴的权利要得到正当性证成,首先需要符合权利的基本概念标准,即保护的合理性。在这一框架下,合理性不仅仅体现在利益的正当性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对个人自由选择的保护。首先,笔者认为,数据权利符合利益正当性。正如前文提到的数据权利背后有多重利益的支撑,这些利益在道德、经济等方面均具备正当性,从而推动了数据权利的存在与发展。人格权、财产权等道德权利的正当性,也可以扩展至数据利益领域,为数据利益的正当性提供有力的论据。然后,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数据权利具有的财产权、 人格权等多方面属性使得个人选择与公共利益易发生冲突, 数据权利在个人选择的优先性层面存在证成困境。

首先,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个人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但公共卫生、研究等领域可能需要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在数据权利的确立过程中,权利主体如何决定何时积极主张数据权利,何时选择将数据权利让步于公共利益,这些都是需要论证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其次,个人隐私与经济利益存在冲突。个人对数据的控制权与社会、技术发展中的数据需求之间存在张力。技术企业、机构基于经济利益可能会主张更多的数据访问权,而个人则可能希望更大程度地控制自己的数据。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合理界定个人选择的优先性,既确保个人权益,又不妨碍社会进步,成为一个复杂的法律和道德难题。

(三)合法性困境

有学者指出,要将新兴权利确立一项新型权利,最终应将其纳入国家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体系中。这一思路表明,确定数据权利是否为新兴权利,不能仅仅在理论层面证明其正当性,还需要与现行法律体系相结合,综合考虑新兴权利是否能够通过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有效保护。如果现有的法律体系能够通过解释和适用已有法定权利来有效保障新兴利益,那么没有必要创设新的权利类别。而如果现有法律体系无法满足这些新兴需求,那么才有必要通过新的权利的创设来填补这一空白。新兴权利是否有创设的必要是新兴权利在实证层面的证成中将会遇到的困境。

纵观我国法律体系,数据的控制、存取与使用等方面散见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立法中,分散式立法尚不能将数据利益所涵盖。虽然有学者从“权利动态性”的角度对创设新兴权利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伴随着数据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数据相关的案例层出不穷,如温州数据资源法庭第一案、湖南非法获取抖音用户信息案等。在国内的这一系列数据纠纷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众多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进行筛选和适用,法律适用与裁判呈现出因案制宜的特点。数据以无形性、可复制性、动态性等特征区别于传统权利,使得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数据相关的案例进行才会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继而挑战了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数据的生成、存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往往涉及数据的所有者、控制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在数据共享与交易的背景下,这些主体的利益需求可能存在冲突,如何界定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是否有必要创设新的权利的考虑因素。

(四)现实性困境

在新兴技术的推动下,数据权利在可行性层面上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虽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社会价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研究和推动新兴权利时,我们必须更加关注其现实可行性,站在实践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正如学者指出的,新的权利形式在理论上具有潜力,但它能否真正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还需要综合考虑其现实的可行性与执行成本[7]

首先,一项新兴权利能否最终纳入法律体系,必须评估国家为其实施所需承担的成本。这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需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诸如资源分配、行政管理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的成本。通过分析新兴数据权利的利益与成本,确保数据权利的实施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发展与社会创新,同时也能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推动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大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往往跨越国界和地区,尤其是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数据流动的范围与速度远超传统物理货物的流动。这种跨境数据流动带来了复杂的法律和监管挑战,尤其是隐私保护、伦理标准、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造成了各国在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利方面的法律要求不尽相同。这种法律多样性和差异性使得跨境数据流动时,如何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找到平衡点,避免法律冲突,成为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数据权利法理证成的应对策略

(一)从侧重保护转向保护与利用平衡

合理性困境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个人选择与公共利益、技术发展需求之间的冲突。基于此,笔者认为,数据权利的保护应当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自由的平衡基础上,确保在尊重社会价值的同时,保障个体自主决策的空间。在构建数据权利时,必须明确其对个体自主选择的关键作用,强化数据主体的控制权和参与感,以提升其权益保护水平。同时,应推动动态同意机制的设计与实践,这不仅能够增强数据主体的控制权,还能促使技术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利用个人数据,推动企业和社会的创新与发展。以Apple公司为例,Apple公司长期以来在用户隐私保护方面采取了严格措施。通过使用动态隐私设置,例如在应用程序请求访问位置、相机、麦克风等敏感权限时,Apple提供了多项用户控制功能。用户可以随时通过设备设置来撤回或调整对应用程序的访问权限。这种方式不仅增强了用户对数据控制的信任,也帮助企业确保合规性。

此外,借鉴欧盟在数据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数据的财产权进行谨慎界定,鼓励数据的开放获取,并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与共享,也能有效推动数据的合理使用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障个人隐私和自由,又能为技术创新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最终实现数据治理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二)确立统一的数据立法

伴随数据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趋势,世界各国也在加快对数据领域的立法。欧盟不同于美国等国的对数据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其对数据的综合性立法保护为各国在数据领域发展提供经验。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数据确权刻不容缓。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并结合当前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和欧盟的综合性立法经验,积极探索出一条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路径。具体而言,可以在“包容审慎”“鼓励共享”的理念下,采取综合性立法的方式,对现有的与数据相关的众多法律进行全面整合。在此基础上,制定明确的数据权利概念、主体认定、数据生成、使用、侵权等行为标准时,应当更多体现为对信息的控制、使用、保护和分享。借鉴“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案”确立的公共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厘清了公共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并划清数据权利与传统权利的界限,对数据权属进行明确界定,以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不被侵犯。

(三)强化国家在数据权利保护和全球数据治理中的角色与责任

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框架的制定者,更是社会合作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它通过确保权利的保护、提供纠纷解决机制、实施合理的监管措施等手段,降低了个体在实现权利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数据的成本不仅仅是采集与存储,还包括与数据使用相关的多项成本。因此,国家在进行大规模数据采集和长期存储的成本与效益平衡估算时,首先需要评估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处理的各项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投入、人员成本、存储设备及其维护费用。其次,国家应分析数据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提升生产力、创新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和政策决策等,以及社会效益,如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的提升。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法(CBA)对比成本与效益,评估项目的总体价值。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笔者还建议采取数据最小化、分层存储、定期审查和反馈机制等策略,确保数据采集和存储的长期效益超过成本,并灵活调整以适应市场与技术变化。

然而,要真正推动数据权利的实施,单纯的国内努力并不足够。数据跨国界和跨地区流动是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隐私法规、伦理标准等差异,增加了全球数据治理的复杂性。因此,增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建立统一的全球数据保护标准和治理框架,成为解决跨境数据流动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全球范围内的数据保护与隐私标准的协调与统一,是确保跨国数据流动符合所有参与国法规要求的关键。具体而言,可以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采用的标准合同条款或“隐私盾”机制,通过多边协定或国际条约,推动全球范围内的隐私保护和数据流动规则。此类机制能够在跨境数据传输过程中确保各国遵循一致的隐私保护原则,并为数据流动提供法律保障。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现有的法律冲突,还能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得到全面保障,同时避免因不同国家法规冲突而导致的数据流动受阻。通过这种国际合作与规则协调,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与隐私保护的平衡,推动数字经济的繁荣与全球合作的深化。

三、结论

  数据权利作为新兴权利,其法理证成面临着复杂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现实性困境。数据权利应聚焦在保护个人隐私与促进数据利用之间实现平衡,确立统一的立法框架,并强化国家在数据保护和全球治理中的角色,以推动数据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未来的研究应继续深入探索数据权利法理的实践与理论,特别是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市场化等领域的法律应用。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全球数据流动的加速,如何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建立更加灵活和高效的法律框架,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文章来源:  《河南经济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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