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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剖析

作者:赵瑾来源:《尚舞》日期:2025-03-24人气:307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媒介技术的介入舞蹈作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从引起轰动的“千手观音抄袭案”到舞蹈风暴中涉嫌侵权的作品《传承》再到《唐宫夜宴》与《国家宝藏》之争,无一不反映出在信息膨胀的数字化时代,舞蹈作品抄袭及侵权事件频发,对舞蹈艺术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与音乐、美术、电影等姊妹艺术相比,舞蹈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研究及其实践的推动处于相对缓慢的阶段。当前,我国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基于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深入剖析了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原因。旨在通过这一探讨,为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开辟新的视角与思路。

一.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数字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打破了审美客体与审美主体间的时空限制,舞蹈艺术传播的途径扩增,大众与各类舞蹈作品的距离缩短。而就舞蹈作品著作权领域来说,其所保护的对象也进一步丰富,既包含极具艺术造诣的大型舞剧作品,也包含了展现各地文化风采的文旅性质舞蹈;既包含各类综艺节目、各大赛事中的精彩节目,也涵盖如快手、哔哩哔哩、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各个网络平台上的舞蹈短视频作品;等等。实际上,舞蹈作品的高产和高速传播与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相匹配。值得令人注意的是,近十年来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宏观上呈递增趋势。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有关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共计15篇,而2023年相关的裁判文书则高达95篇。这些案例中的著作权纠纷主要集中于人身权与财产权。此外,还涉及到复制权、出版权、邻接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纠纷。这一数据映射出舞蹈艺术在市场上较高的活跃度,但也极大程度反映了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施效果较差,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舞蹈著作品作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原因

(一)舞蹈作品的独创性难以认定

“独创性”这一概念在著作权中是十分关键的。无论是小型的舞蹈还是大型的舞剧,想要进入著作权保护的领域就不得不围绕“独创性”这一概念展开,其也是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环节中的重要概念舞蹈是以人本身为物质载体,承载着编创者与表演者情思的艺术形式。这种特殊的物质载体是舞蹈艺术的魅力所在,多变的舞姿使得舞蹈作品的呈现极具灵活性,但也为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其一,以视觉感知为主的舞蹈艺术,其所包含的舞蹈语汇难以用语言文字精确描述,导致在版权登记和侵权判定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其二,抄袭的度也尚不明确,致使舞蹈作品独创性难以界定。抄几个八拍算抄?对公用的风格性动作稍加改变是否属于独创行为?判定舞蹈作品抄袭的具体衡量标准暂不明确。其三,舞蹈艺术虽属于“身体的语言”,但其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艺术形式,离不开音乐、戏剧、舞台美术等其他艺术形式的辅助。音乐、舞美设计、编排思路是否原创也是判定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考量因素。多因素的考量加大了舞蹈独创性判定的难度。

关于独创性这一概念,学者们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内容:“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关于“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业内学者认为除了从法律角度考虑外,也需要从舞蹈艺术本身的特性去斟酌。刘洁曾指出:舞蹈作品独创性应从四个方面构成,即舞蹈创意与构思中的独创性、舞蹈本体即动作语汇的独创、舞蹈音乐的独创性及舞台美术和服装方面的独创。郑成思教授认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主要是指舞蹈动作的设计,包括且不局限在以文字形式、舞谱等方式固定下来的设计。

舞蹈艺术的魅力之一在于用肢体畅所欲言的表达,但同时其也决定了舞蹈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高难系数。尽管舞蹈学和法学的业内人士及专家已经从两个学科的交叉角度对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进行了分析与诠释,但在实际应用中,舞蹈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依然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然而,无论争议如何,我们都应该坚持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这是舞蹈艺术的生命线,也是我们舞蹈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

(二)侵权行为隐蔽、侵权主体分散

舞蹈作品侵权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使得侵权事件或不当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与察觉。这是因为侵权行为通常是在较为私密的环境中所进行的,如在个人家中、舞蹈教室或小范围内进行商业排练与传播,这就加大了侵权行为暴露的难度。

随着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升级与普及,舞蹈作品的传播与交流途径更加多样。这使得侵权行为主体扩大化、分散化。只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如社交媒体、视频分享平台、云存储服务等,来传播和分发未经授权的舞蹈作品,侵权行为可以轻松地在不同地区内进行。侵权者还可以通过剪辑、改编或对舞蹈作品音乐重新混音等手段来变形原作品,从而绕过版权检测,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踪与认定,这无疑给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此外,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权力。对于法律素养不高、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的群体来说,很有可能在无意间构成了侵权行为。一些看似合理的行为也隐藏着侵权的风险。例如,舞蹈爱好者在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自己所学的舞蹈视频,若视频中包含了受版权保护的片段,且未经原作者许可,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分享者也许并没有侵权的意图,并且其行为本身具有无害性。因此,该情况通常是难以被及时发现并处理的。从宏观上看,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舞蹈艺术的交流与传播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局限于国内。舞蹈作品的跨国传播和交流日益频繁,虽为舞蹈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与广阔的空间,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跨国侵权案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与司法管辖问题十分复杂,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与打击。针对舞蹈作品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这一特点,我们应采取全面且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版权保护,如加强法律法规与的制定与执行、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与应用、提高公众对舞蹈著作权的保护意识等。

(三)维权成本较高

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原因之一即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较高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方面的大量消耗使受害者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望而却步。首先,舞蹈作品创作者智慧性劳动的结晶,在此劳动过程中也需要主创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舞蹈作品产出的背后是创作者的不懈努力,不仅包括对舞蹈动作的构思、编排,还包括对舞蹈音乐、服装、舞台设计等方面的精心打磨。而将自己创作的成果转化为具有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则需要按照相关流程去进行操作。这属于维权的前提成本。其次,如若原创作品遭受抄袭等不良侵权行为时,主创即权利人需要搜集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除了上述文中所说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追踪侵权行为外,权利人也需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深入理解并在实践中运用法律条款来解决自身的困境、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群体来说,维权之路艰难复杂。当然权利人可以选择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以诉讼的渠道维权。但这对于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可见,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舞蹈作品著作权的维护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成本,这一现象使得许多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感到力不从心,从而放弃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努力。因此,舞蹈著作权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四)未建立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的著作权通过集体形式委托授权于专业的组织进行管理与维护,该组织能够代表著作权人管理并监督作品的使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这里所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示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集体管理的机制可有效保证著作权人的在经济与精神两方面的双权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依法设立,受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这种集体性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极大地简化了著作权的授权流程,使用者能够以较为便利的方式获取授权,而著作权人获取收益的效率也被极大地提升。在这种集体管理模式下,权利人可将自己的作品授权于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对接,签订授权合同、确立使用的费用及条件,同时也监管使用者使用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权利人来说,无需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与使用者协商授权。目前,我国在文学、音乐、摄影、影视等多个艺术领域均已建立了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协会,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然而,舞蹈艺术还未建立起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显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现实困境。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成立开辟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新纪元。随后,其他艺行业也纷纷建立了各自领域的著作权协会。但直至今日,舞蹈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仍陷入方向明确但实施路径不明的困境。舞蹈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缺失致使创作者们在维权过程中单打独斗,不能形成有效合力。同时也面临着缺乏第三方权威委员专业会以及鉴定标准缺失等实际难题。刘洁曾指出建立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在于:“第一, 顺应国家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发展宏观战略,鼓励和尊重舞蹈创作,在舞蹈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搭建具有一定公信力的著作权委托代理平台。第二,架起我国舞蹈艺术作品与世界之间沟通的桥梁,有效助推舞蹈艺术作品“走出去”,有效维护舞蹈作品在海外交流和演出的合法权益。”建立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不仅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作品合法传播与使用,激发各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推动中国舞蹈事业与舞蹈产业的发展。其也应成为推动我国舞蹈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五)舞蹈作品著作权知识普及过程较难

舞蹈作品著作权相关的知识普及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但在舞蹈作品著作权知识的普及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难点。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涉及到版权法、知识产权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因此,其知识普及的难点之一在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与抽象性。对于广大舞蹈爱好者及从事舞蹈专业人士来讲,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法规并非易事。此外,对于大众来说,学习或接触舞蹈著作权的途径相对也较少。与音乐、文学等其他领域相比,舞蹈作品著作权的教学资源相对匮乏,专门开设舞蹈作品著作权课程的院校与机构寥寥无几。舞蹈作品著作权知识普及的难点之二在于人们对舞蹈艺术的认知差异。在当今世界,舞蹈创作与表演的形式多样,舞蹈作品可以是剧场里的大型舞剧和精品剧目、空旷广场上中老年人的广场舞、舞蹈教室里的成品剧目,也可以是短视频平台上的舞蹈片段。有些人重视著作权保护,担心自己被侵权,而有些人认为舞蹈著作权限制了舞蹈的分享与传播。这种认知差异也是舞蹈著作权知识普及较难的原因之一。2023年“上海B舞蹈机构(以下简称“B舞蹈机构”)控诉南京A舞蹈机构(以下简称“A舞蹈机构”)侵权其旗下作品”一案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A舞蹈机构未经B舞蹈机构的许可,对B舞蹈机构的两部原创性舞蹈作品进行了部分改动,并使用其展开了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虽然A舞蹈机构在短视频社交软件上的宣传视频中提及到此作品的原创者是来自B舞蹈机构,但未经授权却将他人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进行改动并商业盗用,无疑是侵害了B舞蹈机构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著作权的相关规定。经过诉讼程序的严格审理,此案件二审的判决结果如下:A舞蹈机构向B舞蹈机构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九千元,并在短视频社交平台上向B舞蹈机构进行公开道歉。这两家舞蹈机构由于在短视频社交平台上拥有庞大的粉丝团体,因此,此案件受到了民众的广泛关注。而B机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行为吸引了众多舞蹈爱好者的讨论。刹那间,网络平台上便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舆论声。第一种“声音”对于B机构的维权行为持赞成态度,认为其应当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声音”却持相反的态度和观点,指出B机构的此番维权行为稍显狭隘,十分不利于舞蹈艺术的传播与交流。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映射出公众对于舞蹈作品创作、交流与传播方面的认知差异。

三、加强舞蹈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舞蹈艺术有序、良性发展的关键一环。加强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法律层面上需完善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加强执法力度,为舞蹈艺术创作者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舞蹈艺术作品虽被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在实操时仍会走进“模糊地带”。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舞蹈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应进一步细化。同时,针对舞蹈作品的侵权行为也应严厉打击。其次,教育层面上需向行业内外人员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从根源抑制侵权行为的诞生。一方面,通过举办普法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及版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开设相关法律课程、专题培训班,也能加强对舞蹈从业者的培训工作,从而提升其维权意识及能力。最后,管理层面上需加快建立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是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的有效途径。借鉴国内外集体管理的成功经验,开设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提高维权效率、加强行业自律。

 

总结

在信息膨胀的互联网时代,舞蹈作品以便捷且迅猛的方式悄然感染着人世间大众的心灵。任何事物或现象的产生都具有两面性。科技的发展使得舞蹈艺术的传播打破时空局限、拓宽了舞蹈欣赏的群体,也扩大了舞蹈艺术的影响力。但与此同时,媒介技术的介入导致舞蹈作品侵权事件屡屡发生,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陷入了困境。深入分析后发现,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困境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舞蹈作品的独创性难以认定、侵权行为隐蔽,侵权主体分散、维权成本较高、未建立舞蹈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舞蹈作品著作权知识普及较难。尊重和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是舞蹈行业秩序发展、健康向上的基本原则。著作权制度使得著作物资源的使用具有实现价值最大化的可能,是所有权者可持续性再创作的基石。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不仅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促进舞蹈艺术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应正视我国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困境,找出突破口,加强对舞蹈著作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舞蹈著作权的认识,共同维护良好的舞蹈创作环境的良性发展。


文章来源:  《尚舞》   https://www.zzqklm.com/w/wy/26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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