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承接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转移的策略研究
党中央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将政府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定位成“宏观管理”职能,并要求“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政府职能转变是科学设定宏观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的关键,而政府将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给有能力承接的社会力量,是实现社会管理权力的让渡、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的最佳途径。在新时代的政府行政改革背景下,研究社会企业在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科技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行动中采取怎样的策略,具有较大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
1 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的权责清单
分析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的内涵,梳理政府在科技管理职能中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是分析和解决政府在繁杂的科技事务管理中哪些应该管、哪些事项应该放权的前提和基础。
1.1 政府科技管理职能的内涵
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本质上是公共事务管理,即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全体提供与科技活动有关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从管理的顶层设计来看, 政府科技管理主要分成两大层次:(1)内部层次。21世纪迅猛发展的科学技术已经演进成了一个涵盖了政治、经济和民生的宏观系统,比如大数据、区块链、AI智能等新技术已经渗透并影响着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催生了例如无人驾驶、无现金支付、共享经济、数字货币等一系列新经济形态;(2)外部层次。政府首先要保障科技的发展能持续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要任务是提供基础性、政策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那些完全可由市场自行解决的或政府可管可不管的事务,都应交给市场自发的去调节,政府要找到行政管理与市场需求之间平衡点。
1.2 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责清单
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能够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政府可以从顶层设计高度与全局视角掌控科技活动的发展态势,尤其对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大专院所的科学研究、企事业单位的应用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科技活动的发展对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外部环境的影响。梳理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责如下:(1)宏观层面:政府充当制度设计者、基础建设者和矛盾仲裁者的角色, 做好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比如顶层设计国家科技发展的大政方针,监督贯彻执行科技政策法规,发布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计划,制定高精尖科技领域发展规划,保障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全局配置科技资源;(2)中观层面:出台和贯彻执行科技政策执行细则,发布和评审各类科技攻关计划,筹措和分配科技研究经费,重点发展生物与纳米先进材料领域、人工智能信息领域、基因生命科学领域,选拔和培养国家层面的科技领军人才,指导、协调不同科学研究机构和科技领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保护知识产权;(3)微观层面:居中协调配置高科技人才、科技经费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源,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成果产业化,推广科技创新创业创效活动,开展全民科普教育,监督管理科技经费的使用,科技成果统计与分析,科技人员职称评定,辅导、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各类科技咨询服务。
2 政府转移科技管理职能的改革方向
在新时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定位是“有限非全能”,政府行使职能的目的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基于以上两点,政府转移科技管理职能可沿着三大改革方向进行。
2.1 转变“大包大揽”的观念思维
目前政府的科技管理领域过于宽泛,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条目过于细化。因此首先要从理念上承认政府不是全能的,要从划桨手的限定中解放出来,勇于担当方向掌舵者的角色。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应摒弃“大包大揽”的观念,从宏观视角统筹全社会的科技发展要素,制定有益于整个社会科技活动公平的秩序和规则,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创新与科技发展提供完善的政策空间和制度保障。
2.2 激活创新主体的协同治理活力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并首次明确政府可以将包括科研和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力量。新时代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在传统的政府部门和商业企业之外,非营利组织(NPO)和社会企业这两类创新社会组织也越来越积极的参加到社会经济民生的共同治理中。因此,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方法激活不同创新主体积极参加社会共同治理的动力与活力,政府自身要把有限的资源和精力更多的用在打造科技活动根植土壤所必需的水分、温度、营养等这些外部的宏观大环境上,其余中微观层面上的事务性和专业性工作职能让渡给社会力量来承担。
2.3 发挥基础科学领域掌舵和主力作用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基础科学研究取得长足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比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超高精度数字加工机床、生物工程、系统软件、先进材料、清洁能源等领域前沿基础科学技术,具有投资大、风险大、见效慢的特点,导致企业踌躇不前、市场金融资本反应冷淡。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虽然政府向社会力量有限度的转移职能、让渡权利的目的是把自身从繁杂的中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但绝不意味着政府就会放任科技管理职能完全“市场化”。在这些关乎国家命运和前途的基础科学领域,以促进经济社会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作为最高目标,新时代政府必须在超前部署科学基础研究系统、打造国家科技计划研究体系、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当仁不让的担当方向掌舵者和主力建设者。
3 社会企业的概念界定
社会企业可以被简约抽象地定义为: 融合企业化机制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群组织,又或者是“一种为了社会目标而在市场中进行商业活动的组织”。传统的社会治理三驾马车分别是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商业企业(第二部门)、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社会企业被学界称之为第四部门。由于社会企业的使命基因显著区别于完全依赖外部捐赠和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和利用经济手段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企业,在高效承接政府转移过来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科技管理职能方面,先天具有克服政府机构大而僵化、商业企业逐利失灵、非营利组织独立性缺失等缺陷的内在优势。
4 社会企业承接政府科技管理职能转移的对策
科技管理职能的转移,必然伴随着政府从执行者变成指导者、社会企业从旁观者变成执行者的角色变化,最终社会企业协同政府、商业企业、非盈利组织共同构成科技公共事务治理和提供增值科技服务的重要力量。
4.1 平衡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
社会企业本质上一种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社会价值目标的新型企业形式。在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企业与政府、商业企业、非营利组织一同构成了平等沟通、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主体。聚焦到政府让渡的科技管理权力及提供科技公共服务职能上,社会企业既是商业企业与非营利企业不同价值属性的兼收并蓄,更要在为公众提供科技公共服务产品及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始终将实现社会价值作为最终使命,企业商业化运营只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必备手段,即社会企业要时刻注重平衡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防止使命漂移。
4.2 提升科技增值服务的公信力
和政府部门和传统NPO组织相比,社会企业能够较少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相对独立的向政府、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推广转化,科技成果统计与分析,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研经费预决算审计等专业增值服务,与盈利至上的商业企业相比,社会企业的服务还具有效率高、收费少的特点。并且,社会企业的从业人员一般来自于知名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其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储备、前沿热点科学领域中的学术能力和现代企业的管理与营销能力明显要高于政府公务员及企业员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所提供的科技专业增值服务更容易获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因此,社会企业要在行使科技管理职能时,要从学术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三方面确保其所提供的科技领域产品及增值技术服务的公信力内核。
本文来源:《企业科技与发展》:http://www.zzqklm.com/w/qk/21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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