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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过程、机制与风险  

作者:王爱华来源: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日期:2020-04-15人气:1197

当今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特征,跨界合作成为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及公益主体在内的所有社会部门的共同选择[1]。一方面,由于财政预算压力和提供社会服务的有限性,政府不得不选择放权和私营化,将其部分职能转移给私营部门,包括社会组织和企业;另一方面,尽管社会组织已呈现出激增态势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但由于受到传统资金来源和机构能力等问题的限制,社会组织不得不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并提高组织绩效,这一努力使得社会组织与企业整合到一起。这一融合同时要归因于企业对其以往公益实践的再思考,并寻求新的战略以更好地融入其社区并提升其社会影响力[2]。有学者将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跨界合作根据跨界合作的诉求及跨界维度划分为三种形式,即垂直维度的跨政府部门合作,水平维度的跨政府、市场、社会边界合作,以及空间维度的跨越组织空间边界合作[3]。本文所指的跨界合作,是指水平维度上的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及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通过整合多方力量与资源,实现资源交流与共享。公益跨界合作,则是指政府、市场、社会中的多元主体通过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优势互补,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协商一致行动。

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共享性、开放性、交互性及多向连通性,为跨界合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技术支持。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早在1996年即预言,人们的生存方式将呈现出一种数字化的全新状态,这种数字化生存的载体就是数字化平台[4]。Web 2.0时代的到来,使得尼葛洛庞帝的这一预言变成现实。瑞丽和蒂姆最先尝试定义Web 2.0,认为Web 2.0的本质就是互联网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连接一切[5]。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及优势包括:作为传输软件为更多的用户提供持续的数据更新服务;整合多样性数据资源,包括个人用户的数据信息,进而通过人工智能产生网络效果。由于有着广泛的用户触达度,互联网平台大大提高了公益组织接触潜在对象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基于互联网平台,使得多元主体间(如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与无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等)的跨界合作更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如腾讯“99公益日”、新浪微公益、阿里巴巴“公益宝贝”等。然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如何展开、何以实现,互联网平台在合作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有何作用,以及合作过程存在怎样的风险、如何规避等,这一系列问题亟须系统厘清。本文选取腾讯“99公益日”作为案例,探析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的过程、机制与潜在风险,以期为今后相关实践的有效开展提供些许启示。

二、理论回顾:关于跨界合作研究的理论视角

关于组织间的合作动机、机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相当丰富,较为成熟的理论视角包括:(1)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选择合作策略是为了满足其对特定稀缺资源的需求,该理论同时关注了组织对资源提供方的潜在依赖性及自主性的部分丧失[6]。(2)社会交换理论,该理论更加关注相互性,即每一个合作者均从合作过程中获得大致对等的价值[7]。(3)合法性理论,认为组织合作的动机在于,借助合作者的威望来提升其自身的声誉与公信力[8]。(4)效率理论,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合作的动机在于通过整合资源与能力,降低交易成本[9]。(5)战略管理理论,强调了合作行为对组织战略的贡献,与公益跨界合作(尤其是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最为相关的是企业社会绩效理论,特别关注了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与责任[10-12]。

以上理论从不同的视角来解释跨界合作的动机与机制,均有其合理性。考虑到在公益跨界合作中,首要解决的是公益资源(尤其是资金)问题,且合作主体间往往存在非对称性的资源依赖关系[13-14],本文选取资源依赖理论作为理论视角来观察和解释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

资源依赖理论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组织研究开放系统流派中的一支。杰弗里·菲弗和杰勒尔德·R.萨兰基克是资源依赖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们在《组织的外部控制——对组织资源依赖的分析》一书中对资源依赖理论进行了较为全面且系统地梳理。资源依赖理论的基本假设认为,组织最为关心的是其生存问题,而任何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是需要资源的,通常情况下,这些资源组织本身无法自给自足,必须从组织所处的环境中获得,表现为组织与环境中的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建立与维持。

决定一个组织(可称其为目标组织)对其他组织的依赖性时,有三个因素比较关键:首先是该组织所具备的资源对目标组织的重要性程度,即目标组织运转和生存对这种资源的依赖程度。其次是该资源的集中化程度,即目标组织所需的这一资源在环境中的分布情况——是相对分散地所属于多个组织,还是相对集中地为某个组织所持有?若为后者,则目标组织对这一资源集中持有的组织的依赖性将非常大。最后,还要看特定组织所持有的资源是否存在替代资源,如若存在,则目标组织对其依赖性将大大降低。总而言之,组织对外部资源的依赖程度受制于资源的重要性和可替代性,而依赖程度越高,则其控制权越小,进而组织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限制就越大。因此,为了保障组织自身的控制权,同时保障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组织就必须努力控制从环境获得资源而造成的限制因素和不确定性。

在资源依赖理论看来,降低组织资源依赖的策略包括三大类:一是改变组织的依赖关系,如合并或兼并,既包括消除竞争性依赖的横向兼并,也包括消除共生性依赖的纵向兼并;二是创造协商一致的环境,建立组织之间的集体行动框架,这就包括了合作、合资、联合董事会、建立相互依赖的有组织的协调(如协会、联盟、卡特尔等);三是创造或者改变环境,组织可以通过政治参与的方式,改变或影响制度安排,进而使得制度所规约的资源为己所用。

组织间合作是组织为了生存与发展,建立组织之间集体行动框架,从而克服资源依赖问题,它是解决资源依赖问题的重要且普遍的策略。因此,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视角出发,公益跨界合作可以看作是公益组织、政府与市场主体通过合作策略,创造协商一致的环境并建立组织间的集体行动框架,以解决资源依赖问题的努力。

三、案例描述:腾讯“99公益日”跨界合作过程

本文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以腾讯“99公益日”为例,对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过程进行立体描述。本文选取腾讯“99公益日”作为案例的原因有二:(1)案例本身的典型性与代表性。该项目发起于2015年,是较早运用互联网平台推动公益跨界合作的公益实践,项目已相对成熟,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实践方面,既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暴露了潜在问题,在同类实践中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2)案例资料获取的可行性与便捷性。腾讯公益官方网站公布了有关“99公益日”较为翔实的活动信息,体现了“互联网+公益”在公益透明化、公开化方面的优势,同时也为研究者获取相关资料数据提供了可能性与便捷性,这也是本文选取“99公益日”作为案例的原因之一。

案例资料分析方面,为了清晰地呈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过程,本研究将所搜集的案例资料从四个维度进行了编码,即平台方、合作参与者、合作过程及合作结果;同时,结合资源依赖理论,在每个维度中,均侧重对资源的关注,如平台方及合作参与者在合作中的供给资源与诉求资源、合作过程中资源的交流渠道、合作结果侧重描述各主体资源诉求的达成程度等。接下来就从以上四个维度呈现该案例。

(一)谁发起:腾讯在推动公益跨界合作中的优势

腾讯结合自身的互联网平台和产品优势,通过移动化支付、社交化场景和趣味化互动,整合社会各界力量与资源,以期打造全民参与的互联网公益日。腾讯作为互联网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将自身视为“互联网+公益”的连接器,它在推动公益跨界合作中的特殊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先进的移动互联技术。腾讯自1998年成立以来,不断开发和推出移动互联产品,如即时通信工具QQ、移动社交和通信服务微信和WeChat、门户网站腾讯网、腾讯游戏、社交网络平台QQ空间等。正是依托于这些不断累积和开发的移动互联技术,腾讯在“互联网+公益”中才能对传统公益有所突破和创新。例如,运用互联网平台技术解决公益领域的公开透明问题、运用移动社交技术推动公益宣传及人人公益进程、运用数字化支付技术降低公益捐赠成本等。

第二,广泛的公众触达范围。腾讯以提供社交平台与数字内容作为两项核心服务,把“连接一切”作为战略目标,据统计,截至2017年3月31日,QQ的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61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2.66亿;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9.38亿。腾讯的公众触达范围可见一斑。公益来源于公众、服务于公众,公众触达范围是一个社会公益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腾讯基于自身广泛的公众触达范围,在推动公益发展中优势尽显。

第三,丰富的外部关系资源。腾讯作为一家经营近20年的企业,拥有良好的外部关系,既包括与政府、公众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的关系,也包括与诸合作企业之间的关系。相较于一般的社会组织而言,这一外部关系网络成为腾讯开展公益活动的重要资源,它成为连接受助人、捐助人、公益组织、项目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重要渠道。基于外部关系资源而构成的关系网络结构,成为公益跨界合作的重要结构基础。

第四,长期的公益经验积淀。腾讯关注公益已达十年之久,从最初关注个别公益项目,到后来成立专门的公益慈善基金会,在不断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腾讯公益也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益慈善众筹平台。截至2017年5月,腾讯公益捐赠额已达18.5亿元人民币。腾讯还将自身定位为互联网与公益的连接器,积累了丰富的互联网公益经验,腾讯公益平台也因此成为民政部指定的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

(二)谁参与:政、企、社的跨界参与

在“99公益日”这一活动中,呈现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互动参与过程。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为“99公益日”提供了的政治认同与支持。据了解,该活动得到了民政部与网信办的协力推动。一方面,民政部门对于“99公益日”的认同与支持,是对于该活动的合法性及活动参与主体(主要是指各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肯定。另一方面,“99公益日”突出了互联网平台特色,通过“线上线下互动、以线上为主”的形式,体现了“互联网+”的新型公益形态,全过程体现了互联网特色与优势,因此,网信办的协力推动,既是网信办对该活动审核监管的保障,也是该活动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体现。

其次,企业成为“99公益日”的重要参与主体,且不同企业存在参与角色与参与深度的差异。从参与角色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行动性公益主体而参与,例如作为公益项目的发起者,宣传自身公益理念,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二是仅作为资助性公益主体而参与,为公益项目进行定向捐赠或配捐,为公益发展助力。从参与深度来看,有些企业仅参与线上配捐,有些则带动企业员工及其客户一起参与捐赠,还有一些企业不仅参与捐赠,还利用实体场地,设计线下公益体验活动。

再次,社会组织是“99公益日”的当然主力。既包括一些大型的、正式的、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包括众多草根社会组织。以2016年为例,共有超过200家公募机构参与“99公益日”,既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阿拉善基金会等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也包括2 000多家无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共计有3 642个公益项目参与其中①。“99公益日”为日常活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社会组织提供了集中展示的平台,让社会更加立体、全面地了解它们,了解它们的公益项目和公益理念,让公益不再遥远。

最后,公众既是“99公益日”的重要参与主体,也是该活动旨在影响的目标对象。在此,“公众”既包括具备广泛社会动员力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又包括芸芸众生中的你、我、他。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关注公益、投身公益,作为一种回馈社会并塑造自身良好形象的途径;另一方面,普通公众通过腾讯的各种平台与产品,如腾讯QQ、微信等,可以实时参与、跟进活动,实现了公益的指尖触达。

(三)何形式:以社交与互动对接公益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特点——强大的社交、互动基因,实现以社交与互动对接公益。

以社交平台对接公益,是实现基于互联网平台公益跨界合作的主要形式。在“99公益日”中,有三大社交平台,它们分别是微信平台、QQ平台和腾讯公益网站的PC端平台。三大平台被设计为主会场功能,在整合参与主体方面各有侧重:微信平台主推社交劝募,整合了公众、企业与社会组织主体之间的互动;QQ平台主推明星领捐,整合了公众人物、企业及社会组织主体间的互动;腾讯公益网站的PC端平台则更多地承担宣传角色,呈现所有参与主体在该公益活动中的动态概况。

以多渠道合力联动对接公益,是促进基于互联网平台公益跨界合作的重要工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流量成为竞争标的。各参与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并利用“公益”这一高关注度的内容,提高自身曝光度与知名度。同时,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项目设计,促进公众参与——表现为特定的网络流量,与此同时,公益项目与其理念能够触达公众,实现了高频次的公益互动。腾讯“99公益日”中,借助微信朋友圈、手机QQ、QQ浏览器、腾讯应用宝等多种渠道,为公益引流,腾讯超过20款核心产品(包括社交类、娱乐类、应用类和资讯类)参与了该活动,共同助力活动突破上亿级曝光、千万级互动,使得该活动中的公益传播与互动得到全面保障。

(四)何结果:助推全民公益,实现合作共赢

无论就规模而言,还是就效果而言,“99公益日”在我国当前的公益领域均可圈可点。就影响范围而言,可以将其界定为全民公益。以2016年为例,在9月7—9日三天内,通过腾讯公益平台,共有677万人次参与捐款。从社会参与的覆盖面来看,截至2016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6.56亿②,相当于每一百个手机网民中,就有一个参与了“99公益日”的公益筹款活动,除了直接参与捐款的网民之外,还有大量公众通过关注、转发活动信息等形式间接参与了这一过程,因此,将其定义为“全民公益”并不为过。就影响效果来看,它实现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的合作共赢。政府通过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公益,使得其社会福利负担得以分流,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中得以实践;企业通过资金、人员的投入,一方面塑造了积极向上的企业形象,赢得了社会声誉,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带动了企业文化的发展,使得其员工及客户更具有归属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了企业凝聚力。对于公益领域而言,它激发了公益市场活力、促进了公益理念的共享与传播,并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公益资源、实现了公益资源的再分配,当然,资源再分配的效果有待进一步商榷。

四、机制解释:基于共识的资源依赖与交流

透过“99公益日”,我们基本了解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是什么”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将运用资源依赖理论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即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如何达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对该理论进行一定修正。

(一)合作基础:共享的公益理念

跨界合作实施的基本前提是主体间共识的达成。对于公益跨界合作而言,由于不同部门主体之间的生存发展逻辑不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各异,因此更需要探讨和寻求合作共识。

不同部门间对公益文化理念的认同是公益跨界合作主体的共识基础。虽然对于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不同部门主体而言,其生存发展逻辑与价值目标并不同,但是在同一社会内,各主体对公益文化的认同却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说社会整体对“什么是好、善、公正,什么是坏、恶、不公正”的评判标准基本一致。对于政府而言,作为社会文化领导权的掌控者,它不仅是公益文化内涵的重要界定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着公益文化的内涵),也是重要的宣教者与践行者;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其成立宗旨即是利他主义的,并体现在其组织目标、项目设计、实施逻辑之中;对于市场部门而言,虽然利润最大化是组织的发展目标和价值追求,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其利润最大化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且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合作动力:主体间的资源依赖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得以实施的根本动力在于合作主体间存在的资源依赖关系。合作是主体间寻求共赢的方式,通过资源交流,各取所需,满足生存或发展需求。明晰基于互联网平台公益跨界合作的主体间资源依赖关系,是理清其合作机制的关键所在。相关主体的资源依赖关系建基于各主体的诉求资源及供给资源之上,而每一组相对应的资源诉求与供给关系,即构成合作动力的一部分。

1.相关主体在合作过程中的诉求资源与供给资源

资源依赖理论揭示了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组织作为环境的一部分,既需要从环境中源源不断地进行资源索取,同时也要为环境中的其他组织提供资源。前者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后者是组织存在与延续的价值,二者缺一不可。资源依赖关系建立在相关主体之间的资源诉求与供给基础之上。表1呈现了公益跨界合作中主要参与主体的诉求资源与供给资源情况。

可以看出,平台方所提供的是跨界合作的基础性资源,即互联网平台,进而为其他主体提供了丰富的关系网络,平台自身的目标在于社会影响力资源和绩效的提高;政府是这一合作过程的合法性认定者,提供了相关的政策和政治资源,在威权主义政体下,这一资源是社会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而通过支持这一社会公益性活动,政府希望其社会公信力得以提升;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在合作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公募资格是其核心资源,作为社会公众捐款的承接者和资金管理者,在这一活动中扮演了“收银员”角色,并同时担负起资金管理责任;众多无公募资格的草根社会组织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公益项目,当然,其参与的最大吸引力在于筹资,因为根据《慈善法》第26条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企业通过参与这一合作,不仅能够达到极好的品牌宣传效应,而且能够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提升社会声誉,而其供给资源主要是资金;除公众外,其他参与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均有对社会影响力或社会声誉这一资源的诉求,而公众恰恰是这一资源的供给者。

2.相关主体的资源依赖关系

相关主体之间因资源的“供给-诉求”关系,形成了资源依赖驱动下的合作动力。在公益跨界合作中,各主体的供给资源和诉求资源不同,此主体的供给资源恰是彼主体的诉求资源,而此主体的诉求资源又是另一主体的供给资源,互联网平台的优势与价值即在于实现资源的对接。如表1所示,互联网平台是这一跨界合作达成的基础设施:通过互联网平台,各主体之间实现了诉求资源与供给资源的交互对接——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的连接作用,获得公益参与渠道,使得公益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有公募资格的NGO与无公募资格的NGO亦达成资源对接——通过互联网,后者得以借前者的公募资格获得社会捐赠,前者通过“代理”接受后者的项目捐赠间接实现组织绩效的提升,但后者对前者的资源依赖程度更强。此外,依托平台本身的传播功能,企业、NGO的影响力均得以提升,政府间接提升了其社会公信力,而平台提供者在整合各方资源时,也实现了自身组织使命,提升了其影响力。

(三)合作渠道: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资源交流

公益跨界合作的实现还需要有畅通的合作渠道。在我国当前的公益领域中,公益资源并不匮乏,匮乏的是资源的连接与交流渠道。以捐赠款为例,据统计,2016年全年慈善领域共接收社会捐赠款827亿元,比上年增长26.4%③,如此高的增长比例预示着我国潜在慈善资源的巨大,因此,问题不在于捐赠款潜在资源不足,而在于潜在捐赠主体有没有捐赠渠道。此外,众多公益组织因资金不足而发展受阻。最终结果是,公益市场中,供应方与需求方因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接而无法实现高效沟通。科技的发展为上述公益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就在于连接与沟通。

图1呈现了互联网平台在公益跨界合作中的资源传递作用。阿里巴巴集团高级研究员梁晓春在第四届“中国慈善文化论坛”(2017)的发言中指出,互联网时代的平台化,逐渐成为除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之外的“第四部门”,在各部门跨界合作中发挥着“连接、参与、激活、创新”的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首先是一个信息交流平台,解决公益市场中供应方与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资源连接平台,将政府、企业、NGO、公众之间的诉求资源与供给资源一一对接,降低了跨界合作成本。因此,互联网平台为政、企、社三个部门的信息与资源提供了交流与连接的渠道。

(四)对资源依赖理论的修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中,合作的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平台的资源连接与传递作用,各合作主体对于平台方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依据资源依赖理论,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有三个理论命题:(1)组织A所掌握的资源对组织B的生存与发展越重要,则组织B对组织A的依赖程度越高;(2)组织A对该资源的垄断性越高,则组织B对组织A的依赖程度越高;(3)该资源的替代资源越少,则组织B对组织A的依赖程度越高。然而,本案例中,互联网平台方所提供的平台资源本身并非各参与主体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资源,且各主体对平台方的依赖强度并非建立在平台资源的垄断性与非替代性基础上,因此,已有研究假设并不能有效解释本案例合作主体间对互联网平台方的高度依赖现象。

为此,本文引入“渠道资源”概念,以期对资源依赖理论予以修正。互联网平台方所提供的是一种渠道资源,即合作主体间通过该资源实现供给资源与诉求资源的连接与传递(如图1所示)。渠道资源在跨界合作中普遍存在,这种普遍性体现在渠道资源并非因互联网的产生方才产生,前互联网时代的跨界合作也需要渠道资源(我们或可将之称为传统渠道资源)。相较于传统渠道资源,互联网平台使得合作过程中资源的连接与传递变得更加可行、便捷与高效,它在合作中的作用也显得更加突出与明显。但无论是前互联网时代还是互联网时代,跨界合作中合作主体对渠道资源的依赖是普遍存在的。据此,我们可以对资源依赖理论关于组织间依赖关系的理论命题提出两点补充与修正。补充1:组织A提供的渠道资源对组织B获取生存与发展所需资源越重要,则组织B对组织A的依赖程度越高;补充2:组织A提供的渠道资源所能连接与传递的组织B诉求资源越多,则组织B对组织A的依赖程度越高。当然,由于上述假设是从个案研究中归纳而来,因此其有效性有待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检验。

五、反思与展望:潜在风险及其应对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是当前公益转型的重要方面,给公益的资源来源、供给方式、实现形式等方面都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并非完美无瑕,来自技术的、法律的、权力的挑战潜行其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有效应对,方能促进互联网平台公益跨界合作的可持续性开展。

(一)潜在风险

1.跨界合作主体间权力的非平等性

合作主体间资源依赖的不对称性造成了合作过程中权力的非平等性。公募资格是公益行业的关键资源,无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要依赖拥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公开募捐,这就导致合作过程中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占有更多的主动权。此外,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中,几乎所有的参与主体均依赖于互联网平台这一基础性资源,且如果合作过程中涉及网络公开募捐,那么就目前而言,能够提供公开募捐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有且只有20家。因此,互联网平台提供方,成为关键且稀缺资源的拥有者。根据资源依赖理论,此时,互联网平台提供方相对于其他主体的权力更大,其他参与主体很难与其相抗衡。所以,合作规则的制定权、更改权几乎完全掌握在平台资源的供给方手中。例如,虽然一些社会组织对于腾讯在过去两年不断修改配捐规则、不向公益组织公开公众捐赠人的相关信息等存在异议,但并未得到腾讯回应[15]。合作主体间权力的非平等性将造成部分合作主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合作主体之间的监督效果不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合作的可持续开展。

2.互联网平台法律职责的不完备性

对于提供公开募捐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职责,《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给予了明确规定,即承担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前的资格审查和违法举报职责——根据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可以看出,已有规定仅对提供募捐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了规范,但是,当互联网平台在公益跨界合作中承担更多角色时,如当平台作为公益跨界合作的关键合作方,甚至是发起者时,已有关于互联网平台法律职责的规定显然不够。公益项目的前期宣传与后续跟进情况均需要在互联网平台呈现,对于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督查验责任。

3.互联网平台技术的不稳定性

技术是不断发展的,这意味着当下永远存在不足与缺陷,互联网技术也是如此。当前,互联网平台既有突发技术性故障的可能性,也有不可避免的技术漏洞,这使得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处于不确定与不稳定的风险之中。例如,2017年腾讯“99公益日”的第一天,腾讯公益平台发生故障,使得配捐无法进行;而后续两天,由于存在机器人刷单现象,配捐在半小时内一抢而空,使得预期的配捐激励效果无法实现。

(二)对策建议

未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既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合作主体间的平等协商,又需要在技术层面进一步优化,从而使公益跨界合作更加有效、更加规范。

1.推动建立公益行业性组织,促进合作主体间平等互动

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中,由于对互联网平台方与市场方的资源高度依赖,原子化社会组织的力量相对薄弱,其在合作中很难与其他主体平等互动。因此,有必要推动建立公益行业性组织,在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的同时,提高行业凝聚力,整合公益资源,提高其在跨界合作中与其他主体间互动的话语权。此外,还应建立无公募资格社会组织的联合型组织,如无公募资格社会组织联盟,通过力量整合,提高其与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之间合作中力量的平等性,维护其合法、合理性权益。总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规则应当是各参与主体平等协商的结果,合作过程应当是各方平等互动的过程。

2.强化互联网平台法律责任,实现合作的“全过程”信息审核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平台应当对利用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根据这一规定,相应的,当互联网平台方利用其平台为公益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募捐活动时,其责任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募之前对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核,互联网平台应对在平台上发布的所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具体而言,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中,平台应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审核——包括公益活动前期宣传信息的真实性、公募之前对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核、公益项目后续开展的跟进信息等。此举既能提高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也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在公益跨界合作中的法律边界。

3.加快完善互联网平台技术,保障公益跨界合作有序进行

一方面,对于在公益跨界合作中已出现的技术问题进行修复与完善,如腾讯“99公益日”中的机器人刷单骗取配捐问题,应尽快通过技术升级,自动筛选并排除非法刷单现象;另一方面,应该对潜在的技术问题提前加以防范,防患于未然,尤其是涉及公益公信力的问题,如募捐款的转接、善款使用进度的追踪等。此外,还应努力在技术层面实现互联网平台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对接,提高各方在跨界合作中的参与感,提升公众对于公益跨界合作的获得感。

本文聚焦于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这一新公益实践,以腾讯“99公益日”为例,从发起主体、参与主体、合作形式及合作结果四个维度较为详实地呈现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过程。在此基础上,运用资源依赖理论,围绕合作基础、合作动力与合作渠道三个递进层面阐释了这一跨界合作的内在机制,并揭示了互联网平台在跨界合作中的角色与作用。此外,文本进一步从技术角度、法律角度及权力角度对当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潜在风险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研究的现实意义明显——对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益跨界合作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办等问题的回答,不仅能够为决策者正确引导“互联网+公益”的创新实践提供启示,而且有助于相关主体明晰其在推动新时代公益领域发展的着力点。此外,本研究亦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即通过引入“渠道资源”这一概念,拓展了资源依赖理论在解释组织间依赖关系方面的理论命题,进而提高了资源依赖理论的解释力。当然,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这一理论修正的尝试是基于个案研究得出,因此其有效性还需在未来研究中做进一步检验。

①数据来源:2017年99公益日项目介绍,http://ssl.gongyi.qq.com/201799/2017pcmain.html(访问时间:2017年7月22日)。

②数据来源:《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8/t2016080354392.htm。

③数据来源:《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08/20170800005382.shtml(访问时间: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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