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下农村宅基地纠纷及其解决措施分析
宅基地纠纷是由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或者多个当事人之间,因其取得、行使和消灭而产生的争议。从建国至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着大量的宅基地纠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开展,广大乡村地区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宅基地纠纷问题也不断增加。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为破解这一“毒瘤”,不同的学者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建议。本文重新对现行政策下农村宅基地纠纷展开梳理,希望能够为我国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和助力。
一、宅基地纠纷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成因探析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他们对住房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与此相适应的是,宅基地纠纷也有增多的迹象。通过识别了农村宅基地运行过程中各子系统要素,可以发现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宅基地纠纷的根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未获批准而产生争议
这一原因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经批准就建设。由于擅自使用,未妥善处理邻舍关系进而引起争议。二是乱圈乱占。这导致土地的无序占用,不但对周边农民的居住环境、照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也使本来就狭窄的公路显得更为狭窄,使得公共通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三是临时用地逾期未拆除,这会影响他人对宅基地正常使用或者对他人的生产生活造成阻碍进而引发争议。
(二)违章用地而引发争议
经过审批的宅基地如果使用不合理也会引发很多的争议,主要体现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私下互换宅基地、侵占共有面积四方面。另外,也有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的争议。由于挖地基、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以及施工爆炸等原因对别人的宅基地或者建筑安全产生影响,进而引发争议。除此以外,乱堆乱放建材,占用道路等也常常引发宅基地纠纷。
(三)宅基地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生争议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城乡结合部、集镇或工业区附近,由于周围有良好的商业环境因此不少农民会将住宅用房转变为商业用房,或者改为企业用房。这使得近年来在城乡结合部、集镇或工业区附近的农民中产生了一类新的宅基地纠纷。甚至还有一些农民在国家明令保护的农民自留地上修建了住宅或商业用地,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另一类新的纠纷是农民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相关部门发生的争议。在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土地价值的增加,大量的老旧住宅改建与拆迁工作也随之展开,而在此过程中,政府势必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与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刺激了少数农户违法变更土地用途,肆意扩建村体建设更多住房,以在将来获取更多经济补偿。
(四)历史遗留问题
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历史悠久,早期的宅基地分配往往缺乏严格的规范和标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部分地区的宅基地分配过程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分配时没有明确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证明文件不完整、不准确。这种不规范的分配方式导致了宅基地权属的模糊性,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宅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可能因各种原因遗失或损坏。这些文件是证明宅基地权属的重要依据,一旦遗失或损坏,将使得宅基地的权属变得难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五)社会心理因素
宅基地私有观念源于我国数千年的农耕社会历史。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土地一直都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他们对于土地普遍有着十分深厚的感情与依恋,这就导致虽然现代法律已经明确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仍有许多农民降宅基地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其有着十分强烈的维护意识。因此,当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农民便会进行激烈抗争,从而导致一系列纠纷的出现。例如部分农民对于宅基地转让征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担心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失,从而不愿意配合政府工作。此外,农民之间也容易发生一些邻里摩擦,这些摩擦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更大的纠纷。例如排水通道使用、宅基地边界划分等。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法理思考
农村宅基地纠纷因其发生的地域、当事人等多种因素,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有其不同之处:其发生范围广,历时长,家族参与性强,上层对抗激烈,解决起来十分困难,如得不到妥善解决,极有可能演变成违法犯罪。
(一)健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机制
其一,制定申请标准:明确申请主体范围,基于法律法规对主体资格进行限定,只有村集体成员享有申请资格;规定申请次数,原则上一人享有一次申请资格,如果成功获得审批,再次申请,就不满足申请条件。其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废除土地所有权初次取得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等法律的规范下,建设更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我国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就包括在其中。但基于《土地管理法》62条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需要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两者存在冲突,与土地所有权原则背离,并且不利于保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这项行政审批制度应当废除,在不违背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宅基地使用权。
(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物权法》颁布以来,有关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一直争议不断。但其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流转基本上则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于村集体之外。这一问题牵扯到各方面利益,必须慎重处理。针对这一争议,本文提出了几点看法,对明确了具体的做法:其一,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制度。首先,我国应从立法层面上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认,并对不同情形分别设置相应的权利规则。如果发生了房屋继承,则要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处理。其二,完善我国《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当前相关登记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未来相关部门需要在《物权法》的指导下继续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建设统一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并将其交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健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
积极规范和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制度。为了切实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并切实贯彻实施。尤其是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制度,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农地流转是农地流转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农地产权制度走向科学化的必然选择。要使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此,有关部门应从多方角度出发,以保障农户基本利益为核心,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农村宅基地补偿制度。在我国,宅基地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如果农民丧失了自己的土地产权,则其就丧失了生活的安全感。因此,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建设过程中,政府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农民安全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加大对政策的宣传,提高有关政策的透明度
要针对国家在各个阶段的宏观政策以及不同地区在土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因地制宜地选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切中要点,以保证问题灵活、高效地加以解决。政策宣传方式应当通俗易懂,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接受、遵守党的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宅基地有偿使用政策的运行机制以及对乡村治理影响,使他们在宅基地纠纷中维护好自身利益,同时也有效避免宅基地纠纷的出现。通过加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政策的宣传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封堵宅基地纠纷。此外,面对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求,相关部门还要尽快制定符合乡村实际的村镇建设规划在,并将其以群众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尊重与融合地方传统文化
首先,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传统习俗和观念,往往对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在解决宅基地纠纷时,简单地套用现代法律法规可能难以得到村民的完全认同和理解。因此,在法治框架下,适当考虑农村的传统习惯和社会实际,有助于增强纠纷处理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其次,融合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忽视法律权威,而是要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寻找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契合点。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尊重和维护传统习俗和道德观念,形成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良好氛围。最后,尊重与融合传统文化还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平衡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可以减少因文化差异而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增强村民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为农村社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结语
当前乡村存在着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这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这也是乡村治理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基于现行政策探究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机制,成为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乡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研究后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机制、流转机制、退出机制以及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工作四项措施,为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文章来源: 《河南经济报》 https://www.zzqklm.com/w/qt/3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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