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理论下加强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1树立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历史上的中国是个“人治”的社会,官和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官贵民贱,老百姓的命运是掌握在当官的手里的,老百姓希望能有“清官”为自己做主,至今仍把“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来卖红薯”作为当官的准则。其实这句话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官本位”的集中体现。旧社会在“官本位”体制下,法是为老百姓制定的,“守法”指的是老百姓。这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含义与旧社会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安全、秩序、公正、正义”。安全,首先是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侵犯,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法治的第二个基本价值是“秩序”。法治下的秩序是通过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而形成的社会和平状态,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和谐社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前提必须保证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像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便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就属于个人权利不落实和国家权力的非程序化、非规范化。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针对公民要奉公守法,同样也是针对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要程序化、规范化,否则同样也是违法。政府犯法老百姓也可以告。法治的第三个基本价值就是体现公平、公正;这方面的含义大家很清楚,这里不再多说。
2强化青年流动人员活动阵地建设
预防青年流动人员犯罪,应当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和青年流动人员活动中心等的辅助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好文化活动中心及配套设施比较健全的优势,引导公共文化设施针对来沪青年流动人员的爱好特点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手段,对青年流动人员免费开放,以优秀文化来感染人、激励人、鼓舞人。此外,还可以利用禁毒教育馆、公安博物馆和各区县的青年流动人员法制教育基地的阵地作用。第三节完善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犯罪预防机制和帮教工作犯罪作为社会制度不够完善的一种产物,在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政策尚未达到尽善尽美时,人类无法完全消灭犯罪现象,所能做到的是理性地将犯罪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青年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状况,解决他们给城市社会稳定带来的问题,是犯罪预防中关键的一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的方式,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进行查处,并督促保持整顿的效果。对发现涉嫌经营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者,尤其是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应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6】。
3健全立体的社会性综合预防体系
(1)改变青年流动人员管理模式,建立信息档案从青年流动人员进入城市开始,就应当将他们纳入管理体系之内,,应当以属地管辖为方式,将青年流动人员纳入城市管理体系。以社区为依托,借鉴社会力量,监管青年流动人员,融入城市当地社区,获得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通过对青年流动人员管理的长期探索,问题主要出在青年流动人员集中居住的城郊结合部【7】。对这些区域,城市管理者实行以治安防范和出租房屋管理为主的控制性管理方式,结果这些区域长期游离于社区和正常的社会管理之外,社区服务匮乏,这些区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高发地。因此,应该改变目前的模式,应该按实行居住地人口互动治理,成立本地、青年流动人员共存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并按流动人口比例配备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和党组织成员,实现选举、自治,将青年流动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整合起来,互为一体,走出目前的困境。在此基础上,通过青年流动人员的信息登记,进一步健全完善青年流动人员的个人档案,特别是要由社区对毕业、辍学以后无工作的,以及其他问题青年流动人员统一造册建档,以规范对失业、失管的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的管理和教育、服务。
(2)以社区为重点,要注重青年流动人员犯罪的心理和环境因素。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由于长期工作在外地,自己的行为和语言不受约束,同时也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使得心理发生一定的变化,出于发泄的目标,而会因为某些冲动的心理而产生过激的表现,甚至犯罪,而对这样的情况,社区要对青年流动人员进行沟通式管理,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在面对生活和工作压力时,要主动地与他们进行沟通,安抚,以免因为一个人无法承受过重的压力,而产生思维和心理的变形和扭曲。坚决打击和切实防范各种危害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加强社区预防工作,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安全感,让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的活动中,从而对实现社区的自治和共治有非常积极的作用【8】。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这种社区的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利于自身的发展,特别是从中能够体现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虽然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从相对意义而言,都属于弱势群体,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则更需要得到帮助。这部分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极度贫困且需要及时救助,他们中一部分人是因为失业或疾病所造成的生活贫困;另一部分是因为暂时的利益受损或者某种能力受阻造成的生活贫困。因此,这一部分人中有的人容易走极端,因仇富而心态极度不平衡,进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9】。
4建立健全青年流动人员司法救助体系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也成为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西方成文法国家,公民享有司法救济权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在宪法原则之中,但在我国,宪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救助究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还是仅仅是司法机关的道义责任,在我国是不明确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定义和范围都作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未明确司法救助的性质,司法救助往往被看作是国家和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一种施舍。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该明确地把获得司法救助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规定为国家和司法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体现为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维权的需要。为了真正实现司法救助的价值,必须使司法救助的方式多样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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