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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论下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的现实研究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原创日期:2014-06-14人气:772
城市流动人员,主要是指不在其户口所登记的常用住址的情况下,离开访住地半年以上(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为依据),为了谋求生活经济来源而到该登记的乡、镇、街道范围以外的城市(系指建制城市的市区,不包括城市下辖的县和县级市)的现住地居住的人口。这个概念的界定对时间和空间上都有了界限,是比较科学和适用性的。而青年流动人员,主要是指15-34岁(以中国国家统计局对青年的界定标准)的城市流动人员【1】。他们具有思想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自身约束力不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观念不完善。

1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是法律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

青年流动人员作为农村走向城市发展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意识的情况会影响到城市的安全稳定,法律意识是受法律环境的影响,没有好的法律环境,法律意识只能止于表面。需要在法律环境中不断地学习和再学习,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起到一定的法律效应和法律意识作用。青年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可以失去法律环境的发展。法律环境的建设又会对青年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起到逐步增强。在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青年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好坏直接影响所在城市的法律环境建设,由于他们有的涉世较早,并且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没有约束力,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容易走上不好的方面,从而对整个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青年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在法制环境建设的过程中也会起到驱动的作用。由于青年流动人员在所在居住地的法律需要不断地完善,这就给当地的法制环境建设带来修改和完善的因素,如果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都比较高,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够自觉地拥护和遵守它,就会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当地的安全稳定和法律的健全和有序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

2当前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年来,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普法工作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但是还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律环境和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为此,笔者特针对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问题进行问卷调查,主要是来我市的青年流动人员,发放问卷160份,回收有效问卷142份,有效回收率88.75%。

2.1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存在差异

青年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由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相同,例如青年流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合同涉及的项目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的,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对这些条款有一定的了解,比如涉及到的种福利,薪酬等利益方面的选项,而对于青年流动人员在劳动保障这方面自然而然是十分重视的,在签订的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每一项都要仔细地查对,并且在签订的过程中,要注意用语的准确性,笔迹规范。以免因为这些细微的因素而影响整个细节问题【3】。

根据我市的青年流动人员的抽查调研发现,在“青年流动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态度”这个问题上,六成以上的青年流动人员已经与企业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七成以上青年认为劳动合同与个人权益保障是息息相关的。不同文化程度的青年流动人员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文化程度较低的那部分青年流动人员更注重劳动合同对自己的保障作用。相比之下,文化程度较高的青流动人员对合同的保障作用并不重视,也许他们觉得自己的能力就是保障,再说他们的就业选择机会也更多,没有签订合同流动更为方便。可见对于青年流动人员而言,其法律意识也有差异,不同阶段其法律意识也有所不同,主要是由来自于外界的法律环境的影响【4】。

2.2参与主体性不强

大部分青年流动人员都很较高的政治热度,特别是对反腐败问题比较强烈,但参与主体性不强,一方面,青年流动人员对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不能低估,在一些特殊行业,他们从事着城市青年不可替代的工作。充分发挥这些青年的积极性和潜在力量,是青年思想工作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青年流动人员在融入城市主流文化的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思想意识行为习惯与城市青年的各个群体间存在着一些隔阂,从而减弱了城市文明对他们产生的正面影响。因此,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引导他们关心国家大事,主动参与社会活动,是做好这个群体青年工作的基本内容。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能使青年流动人员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潜能;也能在实施对他们教育的过程中做好引导、交流、沟通工作,以进一步了解这个青年群体的需求,使优化青年成长成才环境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5】。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青年流动人员政治参与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规保障,由于地方政府制定出来的政策是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这些表面看起来没有什么关联,但制定出来的政策会直接影响到青年流动人员就业的压力,和福利方面的保障问题,要将这些因素进行,总结,从而找出青年流动人员政治参与的认识不足问题,力争来自于基层。发出基层强而有力的声音,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其政治参与的热度是非常高的,只要给他们有机会展示最底层的建设和政治热度,肯定要可以给一人满意的回答。

2.3部分青年流动人员认知与实践尚有距离,权益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由于青年流动人员的自制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网吧、游戏机房、KTV等娱乐场所对青年流动人员违法犯罪具有很大的负面诱惑力,在这些地方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调查涉及青年流动人员人生、价值、生活、学习等多方面的问题,从统计结果看,八成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也需要注意到,认知和实践不尽统一。如青年流动人员就业中的合同意识是较强烈的,但调查中仍有26.7%的被调查者没有与企业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签了合同没有用”、“反正老板说了算”、“有合同反而麻烦”。由此可以看出:青年流动人员的认知和实践尚有距离,权益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整体文化素质有待提高。与此同时,青年流动人员的人生价值观、婚恋家庭观已逐渐趋同于城市青年,但他们在生活、恋爱、交友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追求金钱享乐,甚至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客观存在。因此,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法律意识的加强,可以有效地权益保护,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我的权益,特别是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的权益。

3和谐社会理论下加强青年流动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3.1树立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历史上的中国是个“人治”的社会,官和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官贵民贱,老百姓的命运是掌握在当官的手里的,老百姓希望能有“清官”为自己做主,至今仍把“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来卖红薯”作为当官的准则。其实这句话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官本位”的集中体现。旧社会在“官本位”体制下,法是为老百姓制定的,“守法”指的是老百姓。这就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含义与旧社会的法有着本质的不同。现代意义上法治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安全、秩序、公正、正义”。安全,首先是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侵犯,对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坚决抵制。法治的第二个基本价值是“秩序”。法治下的秩序是通过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而形成的社会和平状态,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和谐社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前提必须保证个人权利的落实和国家权力的程序化、规范化。像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滥用权力,随便侵占农民土地的现象就属于个人权利不落实和国家权力的非程序化、非规范化。可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不仅是针对公民要奉公守法,同样也是针对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要程序化、规范化,否则同样也是违法。政府犯法老百姓也可以告。法治的第三个基本价值就是体现公平、公正;这方面的含义大家很清楚,这里不再多说。

3.2强化青年流动人员活动阵地建设

预防青年流动人员犯罪,应当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和青年流动人员活动中心等的辅助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好文化活动中心及配套设施比较健全的优势,引导公共文化设施针对来沪青年流动人员的爱好特点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手段,对青年流动人员免费开放,以优秀文化来感染人、激励人、鼓舞人。此外,还可以利用禁毒教育馆、公安博物馆和各区县的青年流动人员法制教育基地的阵地作用。第三节完善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犯罪预防机制和帮教工作犯罪作为社会制度不够完善的一种产物,在社会生活条件和社会政策尚未达到尽善尽美时,人类无法完全消灭犯罪现象,所能做到的是理性地将犯罪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青年流动人员违法犯罪状况,解决他们给城市社会稳定带来的问题,是犯罪预防中关键的一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的方式,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进行查处,并督促保持整顿的效果。对发现涉嫌经营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者,尤其是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应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6】。

3.3健全立体的社会性综合预防体系

(1)改变青年流动人员管理模式,建立信息档案从青年流动人员进入城市开始,就应当将他们纳入管理体系之内,,应当以属地管辖为方式,将青年流动人员纳入城市管理体系。以社区为依托,借鉴社会力量,监管青年流动人员,融入城市当地社区,获得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通过对青年流动人员管理的长期探索,问题主要出在青年流动人员集中居住的城郊结合部【7】。对这些区域,城市管理者实行以治安防范和出租房屋管理为主的控制性管理方式,结果这些区域长期游离于社区和正常的社会管理之外,社区服务匮乏,这些区域容易成为违法犯罪高发地。因此,应该改变目前的模式,应该按实行居住地人口互动治理,成立本地、青年流动人员共存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并按流动人口比例配备居民、村民委员会委员和党组织成员,实现选举、自治,将青年流动人员的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整合起来,互为一体,走出目前的困境。在此基础上,通过青年流动人员的信息登记,进一步健全完善青年流动人员的个人档案,特别是要由社区对毕业、辍学以后无工作的,以及其他问题青年流动人员统一造册建档,以规范对失业、失管的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的管理和教育、服务。

(2)以社区为重点,要注重青年流动人员犯罪的心理和环境因素。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由于长期工作在外地,自己的行为和语言不受约束,同时也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使得心理发生一定的变化,出于发泄的目标,而会因为某些冲动的心理而产生过激的表现,甚至犯罪,而对这样的情况,社区要对青年流动人员进行沟通式管理,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在面对生活和工作压力时,要主动地与他们进行沟通,安抚,以免因为一个人无法承受过重的压力,而产生思维和心理的变形和扭曲。坚决打击和切实防范各种危害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加强社区预防工作,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安全感,让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的活动中,从而对实现社区的自治和共治有非常积极的作用【8】。对于青年流动人员来说,这种社区的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利于自身的发展,特别是从中能够体现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虽然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从相对意义而言,都属于弱势群体,但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则更需要得到帮助。这部分青年流动人员及其子女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极度贫困且需要及时救助,他们中一部分人是因为失业或疾病所造成的生活贫困;另一部分是因为暂时的利益受损或者某种能力受阻造成的生活贫困。因此,这一部分人中有的人容易走极端,因仇富而心态极度不平衡,进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9】。

3.4建立健全青年流动人员司法救助体系

司法救助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也成为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西方成文法国家,公民享有司法救济权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在宪法原则之中,但在我国,宪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救助究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还是仅仅是司法机关的道义责任,在我国是不明确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定义和范围都作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未明确司法救助的性质,司法救助往往被看作是国家和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当事人的一种施舍。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立法上应该明确地把获得司法救助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规定为国家和司法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体现为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维权的需要。为了真正实现司法救助的价值,必须使司法救助的方式多样化【10】。

结论

总的说来,和谐社会理论下,法治社会与人治是相对立的,法治就是建立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在宪法的原则下,法律至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法治化。当然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很大距离,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懂得了这些道理后,我们进城务工农民就会自觉遵纪守法,用法律武器向违法行为做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朝勇. 农民工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建构[J]. 农业经济,2012,18(5):165-166.

[2] 徐伟,朱伯玉. 《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J]. 求索. 2011(02

[3] 曹纪元,任芳玮.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构建[J].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1)

[4] 陶相根.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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