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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劳动者权利保护,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作者:邹湘高来源:日期:2016-02-18人气:2219

1、完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劳动者权利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妥善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必备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核心的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但在完善劳动立法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修改完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有关条款,弥补其中一些法律漏洞,明确认定并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第一条确定立法宗旨时,只是强调要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却只字未提。再如《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应按50%以上100%之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这种规定表面看来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很大,但却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诉权,等于取消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而该条并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

(2)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取消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定,实行类似于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样能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确保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得到尊重和体现。同时,在劳动仲裁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关拖欠工资、职业病及T伤的劳动争议都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为劳动争议发生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强于原告,同时举证倒置制度可以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3)建立完善的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包括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劳动就业、具有保障就业机会功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监管、劳动执法监察等法律制度。建立结果公平的劳动利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利益分享法律制度及机制。这可以确保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获得公平的待遇,避免就业歧视,清除劳动力流动中不合理的制度性障碍等。

2、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

    在现有的法律、政策下,劳动者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程度与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义务的状况成正比关系。政府有关部门越积极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越能得到充分保障;反之,政府有关部门消极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则难以或得不到保障。政府部门要转变以往过度追求GDP,只重视当地经济发展而忽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首先,鉴于目前劳动执法监督机构级别不高、执法监督力量不足、执法监督措施不力和执法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应该提升监督机构地位,确保监督权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健全执法监督培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强化过程监督等,构建和完善劳动者权利的执法监督机制。其次,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扩大、畅通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政府有关部门应经常深入企业,检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劳动报酬发放、职工加班、安全生产等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合力解决。这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不受侵犯,也有助于避免企业因劳资纠纷而陷入发展困境。最后,南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当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等案件而陷入经济困难时往往维权无力。政府、工会应对劳动者进行法律援助,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或者建立一支公益律师队伍为劳动者排忧解难,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此外,在司法领域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考虑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庭和劳动法院,这是有效的及时保护劳动者群体利益、维护地方稳定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有效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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