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婚”“妻”与古代的婚姻习俗-民俗论文
作者:宁夏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余淑荣来源:原创日期:2012-03-31人气:4177
《诗经’豳风’伐柯》“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这里的“取”显然是“娶亲”的意思。那么“取”与“娶”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准确地说,它们应该是一对古今字。“取”字的甲骨文左边为耳朵形,即后之“耳”字,右边为“又”,即人的手,整个字形描绘的是一个人用手割取另一个人的耳朵。金文和小篆的“取”字均与甲骨文“取”字的结构相同,从又,从耳。《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所谓“取左耳”,是指古代打仗时,抓住俘虏或杀死敌人,割下他的左耳作为记功的凭证。“取”字的左耳右手,正是像用手割取耳朵的样子。当然,这种“取”是以武力获取。
“取”字的构形反映了古代一种习俗。先秦时,双方交战,获胜的一方常以割取所杀敌人的左耳的数量来计算功绩。可见“取”的本义就是割取耳朵。所谓的“获者取左耳”就是割下被俘者的左耳朵。
据《左传‘宣公二年》记载,郑国公子归生接受楚国的命令攻打宋国,结果宋军大败,郑军囚禁了宋国的元华,俘虏了250人,割下了被打死敌人的100只耳朵。这种割取记功的做法虽然到战国时代逐渐被废止了,但“取”字的结构将这一历史事实记录了下来。
“取”字在甲骨文中还与后来的“娶”的意思相同,即娶媳妇,有的学者认为“取”字用作娶媳妇之“娶”,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抢婚习俗。
至于抢婚习俗古籍中多有记载。《易“睽》:“上九,匪宼昏媾,往遇雨,则吉。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这些材料说明先秦时代存在过一种劫夺婚。
以“取”表示“娶”的意思,透露出古代婚俗中存在的掠夺婚,即抢婚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古代每当部落或民族间发生战争,妇女就成了被掠夺的对象,抢来的妇女或做奴隶或做妻妾。以“取”为“娶”,正反映了抢夺女人以成婚的往事。
“取”后来专指捕取、获取、争取、采取的意思,而“娶亲”之义古人则在“取”字下另加一意符而成“娶”,以此来表示。《说文“女部》:“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取”与“女”会意为:把年轻的女子抢或接到自己的身边作妻。“女”表示“娶”的对象是女性,“取”既表示“娶”的行动,又表读音。
“昏”与“婚”也是一对古今字,“昏”字的甲骨文其下为‘‘日”,其上为‘‘氐”,‘‘氐”即“低”也,即落下的意思。造字意义是太阳已经落下,也就是夜幕降临之时的黄昏时候。《说文“日部》:“昏,日复也,从日,氐者,氐者,下也。”许慎的解释与“昏”的甲骨文的结构完全一致,如《诗经“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由于日落之后,天色已经黑下来,所以“昏”引申为黑暗模糊的意思。如《红楼梦》第五回:“忽剌剌似大厦顷,昏惨惨似灯将尽。”“昏”喻指人的头脑中黑糊糊的,什么也分不清,
所以“昏”引申为昏馈、昏迷等
古代娶亲常在天黑时进行,这在周代几乎成为习俗。娶亲为何要在天黑时进行呢?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因为上古时代的婚姻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的,而是带有强迫性的,也就是抢婚。既然要抢,只有在黑夜里进行,所以“昏”又引申为结婚的意思,如《诗经^邶风^谷风》:“宴尔新昏,不我屑以。”
刘申叔《古政原始论》中解释说:“其行礼必以昏时者,则以上古时代用火之术尚未发明,劫妇必以昏时,所以乘妇家之不备,且使之不复辨其谁何耳。”这正反映出从母系制度向父系制度过渡的历史时期中的“劫夺婚”制度。可见,上古的“昏”有结婚的意思。其后,“昏”专指日落黄昏之时等意义,而结婚的意思古人用“婚”字表示,应该说“婚”更准确地表达了结婚的意思。《说文“女部》:“婚,妇嫁也,礼,娶妇以昏时,古文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可见从女的“婚”字,仍可作为古代先民抢婚习俗的旁证。不过,“婚”表示的“抢婚”习俗不同于“娶”表示的“抢婚”习俗,“娶”表示的“抢婚”,不论时间,随时都可以进行,而“婚”表示的抢婚是凭借着夜色的掩护而进行的小规模的抢婚。
甲骨文的“妻”字一望便知有一个或跽或跪的被奴役的女子形象,这个女子的头发显然是飘散的,另加一只罪恶的手,这只手伸向女子的头部将她的头发抓起。古文的“妻”字生动地描绘了上古社会中抢夺别人的女子作为自己配偶的一种风俗。
抢别人的女子为妻这在古代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在古代抢妻的方式是很多的,有的是通过战争公开夺取,将战败部落的女子抢来作为配偶,也有的暗抢,或者是夜间去抢另一部落的女子为妻。可见古代的婚姻是无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一种野蛮的婚姻,而“妻”正是这种野蛮婚姻的见证。
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抢婚习俗当然要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在人们的婚姻中,还保持着一种假抢的情形。所谓假抢,就是这种婚姻是得到女方和女方家长同意的“抢”。现在许多地方流行的娶亲要在天亮之前,或者是在天黑时的习俗,就留下了古代抢妻习俗的痕迹。
《说文解字“女部》:“妻,与夫齐者也,从女,从屮,从又。又,持事,妻职也。”许慎的说解告诉我们,“妻”与“齐”是两个读音相近的字。与夫齐者”的意思是:在妻妾之中,唯有妻才与丈夫有同等的地位。从字形看,“妻”从“又”,“又”就是手,所以可表示秉持妻职之义。古人造“妻”字之所以千方百计表明其比较尊贵的身份和主子的地位,当然是因为在家庭中还有比妻子更低贱的,被妻子支配的妾的存在。不过,在古代的家庭中,妻子对于丈夫来说又永远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也就是说“妻”不可能与丈夫“齐”,不可能享有平等的地位。直到今天,在我们的许多家庭中,婚姻一方的男子,仍有不少人还要极力维护“夫权”。看来,妻子在家庭中真正要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还有一段路要走。
“取”字的构形反映了古代一种习俗。先秦时,双方交战,获胜的一方常以割取所杀敌人的左耳的数量来计算功绩。可见“取”的本义就是割取耳朵。所谓的“获者取左耳”就是割下被俘者的左耳朵。
据《左传‘宣公二年》记载,郑国公子归生接受楚国的命令攻打宋国,结果宋军大败,郑军囚禁了宋国的元华,俘虏了250人,割下了被打死敌人的100只耳朵。这种割取记功的做法虽然到战国时代逐渐被废止了,但“取”字的结构将这一历史事实记录了下来。
“取”字在甲骨文中还与后来的“娶”的意思相同,即娶媳妇,有的学者认为“取”字用作娶媳妇之“娶”,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抢婚习俗。
至于抢婚习俗古籍中多有记载。《易“睽》:“上九,匪宼昏媾,往遇雨,则吉。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这些材料说明先秦时代存在过一种劫夺婚。
以“取”表示“娶”的意思,透露出古代婚俗中存在的掠夺婚,即抢婚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古代每当部落或民族间发生战争,妇女就成了被掠夺的对象,抢来的妇女或做奴隶或做妻妾。以“取”为“娶”,正反映了抢夺女人以成婚的往事。
“取”后来专指捕取、获取、争取、采取的意思,而“娶亲”之义古人则在“取”字下另加一意符而成“娶”,以此来表示。《说文“女部》:“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取”与“女”会意为:把年轻的女子抢或接到自己的身边作妻。“女”表示“娶”的对象是女性,“取”既表示“娶”的行动,又表读音。
“昏”与“婚”也是一对古今字,“昏”字的甲骨文其下为‘‘日”,其上为‘‘氐”,‘‘氐”即“低”也,即落下的意思。造字意义是太阳已经落下,也就是夜幕降临之时的黄昏时候。《说文“日部》:“昏,日复也,从日,氐者,氐者,下也。”许慎的解释与“昏”的甲骨文的结构完全一致,如《诗经“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由于日落之后,天色已经黑下来,所以“昏”引申为黑暗模糊的意思。如《红楼梦》第五回:“忽剌剌似大厦顷,昏惨惨似灯将尽。”“昏”喻指人的头脑中黑糊糊的,什么也分不清,
所以“昏”引申为昏馈、昏迷等
古代娶亲常在天黑时进行,这在周代几乎成为习俗。娶亲为何要在天黑时进行呢?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因为上古时代的婚姻男女双方不是自愿的,而是带有强迫性的,也就是抢婚。既然要抢,只有在黑夜里进行,所以“昏”又引申为结婚的意思,如《诗经^邶风^谷风》:“宴尔新昏,不我屑以。”
刘申叔《古政原始论》中解释说:“其行礼必以昏时者,则以上古时代用火之术尚未发明,劫妇必以昏时,所以乘妇家之不备,且使之不复辨其谁何耳。”这正反映出从母系制度向父系制度过渡的历史时期中的“劫夺婚”制度。可见,上古的“昏”有结婚的意思。其后,“昏”专指日落黄昏之时等意义,而结婚的意思古人用“婚”字表示,应该说“婚”更准确地表达了结婚的意思。《说文“女部》:“婚,妇嫁也,礼,娶妇以昏时,古文曰婚,从女从昏,昏亦声。”可见从女的“婚”字,仍可作为古代先民抢婚习俗的旁证。不过,“婚”表示的“抢婚”习俗不同于“娶”表示的“抢婚”习俗,“娶”表示的“抢婚”,不论时间,随时都可以进行,而“婚”表示的抢婚是凭借着夜色的掩护而进行的小规模的抢婚。
甲骨文的“妻”字一望便知有一个或跽或跪的被奴役的女子形象,这个女子的头发显然是飘散的,另加一只罪恶的手,这只手伸向女子的头部将她的头发抓起。古文的“妻”字生动地描绘了上古社会中抢夺别人的女子作为自己配偶的一种风俗。
抢别人的女子为妻这在古代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在古代抢妻的方式是很多的,有的是通过战争公开夺取,将战败部落的女子抢来作为配偶,也有的暗抢,或者是夜间去抢另一部落的女子为妻。可见古代的婚姻是无感情基础的婚姻,是一种野蛮的婚姻,而“妻”正是这种野蛮婚姻的见证。
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抢婚习俗当然要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在人们的婚姻中,还保持着一种假抢的情形。所谓假抢,就是这种婚姻是得到女方和女方家长同意的“抢”。现在许多地方流行的娶亲要在天亮之前,或者是在天黑时的习俗,就留下了古代抢妻习俗的痕迹。
《说文解字“女部》:“妻,与夫齐者也,从女,从屮,从又。又,持事,妻职也。”许慎的说解告诉我们,“妻”与“齐”是两个读音相近的字。与夫齐者”的意思是:在妻妾之中,唯有妻才与丈夫有同等的地位。从字形看,“妻”从“又”,“又”就是手,所以可表示秉持妻职之义。古人造“妻”字之所以千方百计表明其比较尊贵的身份和主子的地位,当然是因为在家庭中还有比妻子更低贱的,被妻子支配的妾的存在。不过,在古代的家庭中,妻子对于丈夫来说又永远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也就是说“妻”不可能与丈夫“齐”,不可能享有平等的地位。直到今天,在我们的许多家庭中,婚姻一方的男子,仍有不少人还要极力维护“夫权”。看来,妻子在家庭中真正要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还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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