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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贸易中“电放提单”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作者: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孙晓林来源:《中国商贸》日期:2012-07-21人气:1816

电放提单主要针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贸易伙伴,双方本着充分配合而善意行事,但是国际上并无成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电放提单,因此如何防范上述风险的课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1.针对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企业,慎重选择电放提单

所有市场调查都必须建立在贸易伙伴信用调查基础之上。对于出口商来说,电放提单要承担可能无法收款的风险,因此在交易之前应认真甄别贸易伙伴的交易记录,甚至有必要委托对方国内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全面动态性地观察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从长期的贸易实践来看,欧美企业相对比较重视信誉,而非洲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汇紧张等原因而信用观念较为淡薄,因此在针对不同的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放货方式。同时电放货物的金额不宜过大。在支付方式上,可以要求对方预付部分款项以增加信任度。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必要时购买出口信用险

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出口方应尽量选择CIF和CFR,而不要选择FOB。因为FOB是由买方来租船定舱,买方就成为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电放货物,出口方则被隔离。CFR和CIF是由卖方租船定舱,卖方为提单上的托运人,承运人必须要听从卖方的指令,卖方就可以全程掌握自己的货物,在有收款把握时才会发出电放指令。

在结算方式上,出口方尽量选择用预收货款的方式,提高预收货款的比例,必要时也可购买出口信用险。

3.选择实力雄厚的货代公司,逐步以海运单(Sea Waybill)代替电放提单

在我国的众多中小外贸企业中,多采用寻找货代公司来租船定舱,在电放提单下,会出现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货代公司有可能和进口方勾结,在货代提单中以出口方为托运人,在船东提单中以货代公司为托运人。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电放货物,使得出口方落得财货两失,所以出口方在选择货代公司时要特别注意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衔接,首先应由出口方选择货代公司,不可由进口方选择货代公司。其次应国际范围内选择规模大,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货代公司,例如TNT、UPS、NIPPON EXPRESS、德国邮政世界网等全球性的货代公司。

在外贸实际操作中,倡导用海运单逐步代替电放提单。虽然海运单在本质上与电放提单差别不大,均非法定的提货凭证,但是电放提单到目前为止尚无相应的法律来调整,而国际商会 《2010INCOTERMS》和《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对海运单的使用、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依据。使用海运单交货,程序简单,交货快捷,费用低廉,满足交易需求;对于承运人来说是认“人”不认“单”,海运单本身不是提货凭证,即使海运单遗失,也不会出现非法的第三方冒领货物的情形,因此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近年来也大力推广用海运单来避免贸易诈骗,降低贸易双方的风险。

近年来,电放提单交货在对外贸易中占到了较高的比例。虽然电放提单交货方便快捷,但其本身的风险也提示我们在日常贸易中,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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