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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濮恒学来源:原创日期:2012-07-26人气:1689
公民的切身利益受行政部门的的公开信息直接影响。新时代的社会,信息化高速公路迅猛发展,现代科技手段——互联网产生大量的信息,可以使每个人对自身的行为和处境做出推理判断。多变的生活每天都产生大量的信息,与生活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只有了解和掌握这些方面的信息,每个公民方能做出相应判断和相应行为。例如人们在购房时需要了解的是该地近期有无拆迁的计划、环境污染是否严重的相关信息;人们出国旅行时,目的地的治安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内乱等信息都需要进行了解预知。而这些信息都是依托于当地政府的公开信息而得。浙江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中,公众对于信息报道的不及时和对于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质疑态度,表明了政府信息公开化的重要性和公民知情权的渴望。
知情权的信息范围不应该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掌控的信息,立法机关的信息公开是一个国家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不需要通过知情权来保护。我国上半年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说明我国立法公开在不断进步。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也不应该纳入到公民知情权。一般案件公开审判,判决理由的公开、审判结果的公开,都在相关诉讼法中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三、公民知情权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公民获知行政信息的法律基础都是分布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各种法律文件中,公民的知情权只是其相关文件综合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使公民知悉、获取有关行政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得到认可和保障,国家陆续出台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1996年修正后的《档案法》第四章第19条规定了以30年为期限,国家部分档案向社会公开开放,国家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等档案少于30年即可开放;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开放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上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我国公民和组织须持合法证明,才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以及提供方便。
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界定了国家机密的范畴,所有不属于这一范围内的,国家都应当信息公开化,每个公民都有了解的权利。保密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行政信息保密事项作为不公开示例,从而阐述了向公民保密的范围提出了非常明确的限制。一些符合公开原则的事项,包括档案信息的国家行政信息要向社会及公众公开,国家保密法是调整公民的知情权与国家豁免性文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正式实施的一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行政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此部法律第五条规定了行政人员在实施法律相关规定行为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布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了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之外的,都应当作为公开信息。第30条的规定中,又强调了行政机关办公人员应当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程序、数量、条件、依据、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本和全部材料的目录在公众场所给予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政府行政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准确的,可靠的信息加以阐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2003年颁布,是国务院制订的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对发布主体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国家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向社会发布,必要时授权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且要具有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建立信息公布制度,能够使全社会和广大公众迅速、及时、准确地了解突发事件的真相及相关信息,有助于动员社会公众投入到处置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中,减少因信息闭塞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四、知情权在我国的立法日趋完善
知情权应当列入宪法制度,人权在不同的国家的各个时期的范围和形势是不同的,立宪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人权,这已经成为了各国立宪进程中的价值取向。知情权的确认也必将是宪政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一些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强,公民知情权已经提升到了基本人权的范畴概念中。确立在宪法制度中更能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知情权是公民实现表达自由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信息的掌握和了解,就不能够实现表达自由的目的,想得到宪法对表达自由的相关规定和保障也就成了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因此,公民知情权也应该作为一项宪法权利规定下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社会生活变化,各类信息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公民的生活种种。从而产生了公民对信息知情权的强烈渴望。公民知情权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将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列入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中。在宪法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其基本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排斥国家权力干涉的特征,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确认公民的知情权,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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