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改革与战略
作者:姚珉、张晖来源:原创日期:2013-03-26人气:1308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1国家,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项目的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中国目前的碳金融业务主要为CDM项目的投融资以及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现状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发展碳金融业务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应对,不断进行碳金融产品创新,做出了许多有益尝试,详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积极创新,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国外银行相比,发展仍然较为落后。其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对于绿色信贷的创新比较活跃,涌现了一批绿色信贷产品。对于绿色信贷模式进行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产业专业化、贷款标准区别化、贷款项目分类管理化;二是与绿色信贷相关的金融服务上。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余额已逾1.9万亿元。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势头良好,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效果突出,所发挥的杠杆作用十分明显,为环保产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尽管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争相试水碳金融业务,但是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对利润更加丰厚的碳交易二级市场领域涉及非常少。与国外大型商业银行所进行的丰富碳金融业务创新相比,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还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浅层次上,仅有少量的低碳理财产品出台,而且低碳理财业务还只是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业务范围很窄,仅仅局限于推出面向个人的理财产品,而潜力巨大的面向企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还没有发展起来。碳交易中介服务、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则基本没有涉及。
3.直接针对CDM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只有农业银行与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书,民生银行推出了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浦发银行则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但这些产品并没有深入的介入碳减排,且远远不足。
4.直接参与碳减排购买的银行,其购买目的并不单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更多的可能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市场形象。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交易情况
1.碳金融交易对象。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碳金融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绿色信贷产品;二是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三是直接针对CDM项目的金融产品。产品的数目相当有限,各种产品名称相近,内涵相似,相似度比较大。
2.碳金融产品交易规模。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交易规模虽然逐年增长,但总体来说还很小,与我国碳市场潜力不相符,还远不能适应碳经济发展的需要。
以绿色信贷为例,我国银行业中开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较早,发展较成功的有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截止到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融资余额620.72亿元,较2010年末新增229.37亿元,增长率高达58.61%。虽然增长速度较快,但规模占贷款总额比例较小,仅为6.68%(见图-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坚持对节能重点工程、环保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等大力提供信贷支持,近年来节能减排项目贷款额逐年增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2011年8月,绿色信贷余额已突破250亿元,较年初增长逾15%,但占贷款总额仍不足2%,其2007-2010年四年间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情况详见图-2。
由以上两家银行的数据可以看出,兴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绿色信贷的领先者,虽然在此领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较快进展,但节能减排贷款规模仍旧较小,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比较没有竞争优势。同样,我国其他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也存在交易规模不足的问题。这就说明了碳交易量在银行碳交易中的实际份额十分有限,没有起到主导或重要的地位。
3.碳金融交易主体。目前,我国碳金融交易主体还很稀缺,主要由国有银行和部分大型股份制银行的总行和少部分分行组成,其他大部分中小银行都还未加入进来,整体市场表现不够活跃。
结论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碳金融有关业务,提高竞争力,为业务转型与创新把握机遇。为实施低碳金融战略,应明确方向,坚决落实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要大力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要寻求突破,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还应控制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其中,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一是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交易,应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在交易中可以增强银行盈利与抗风险能力,扩大交易规模,也可以深化交易产品。可以以买家身份参与CDM项目,商业银行可以在附件I国家注册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不仅可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而且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就会消除,企业盈利能力会大幅提高。二是发展碳交易代理、财务顾问、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银行CDM顾问咨询业务可以为企业提供从CDM初期项目评估到最终交易、收款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利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市场规模、投资范围、还是产品种类都发展迅速的市场优势,继续深度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现状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发展碳金融业务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应对,不断进行碳金融产品创新,做出了许多有益尝试,详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积极创新,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国外银行相比,发展仍然较为落后。其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对于绿色信贷的创新比较活跃,涌现了一批绿色信贷产品。对于绿色信贷模式进行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贷款产业专业化、贷款标准区别化、贷款项目分类管理化;二是与绿色信贷相关的金融服务上。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余额已逾1.9万亿元。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势头良好,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效果突出,所发挥的杠杆作用十分明显,为环保产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尽管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争相试水碳金融业务,但是并没有广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开展的业务模式也相对单一,对利润更加丰厚的碳交易二级市场领域涉及非常少。与国外大型商业银行所进行的丰富碳金融业务创新相比,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还停留在“绿色信贷”的浅层次上,仅有少量的低碳理财产品出台,而且低碳理财业务还只是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业务范围很窄,仅仅局限于推出面向个人的理财产品,而潜力巨大的面向企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还没有发展起来。碳交易中介服务、碳指标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则基本没有涉及。
3.直接针对CDM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缺乏,只有农业银行与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书,民生银行推出了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浦发银行则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但这些产品并没有深入的介入碳减排,且远远不足。
4.直接参与碳减排购买的银行,其购买目的并不单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更多的可能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市场形象。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交易情况
1.碳金融交易对象。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碳金融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绿色信贷产品;二是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三是直接针对CDM项目的金融产品。产品的数目相当有限,各种产品名称相近,内涵相似,相似度比较大。
2.碳金融产品交易规模。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产品交易规模虽然逐年增长,但总体来说还很小,与我国碳市场潜力不相符,还远不能适应碳经济发展的需要。
以绿色信贷为例,我国银行业中开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较早,发展较成功的有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截止到2011年6月末,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融资余额620.72亿元,较2010年末新增229.37亿元,增长率高达58.61%。虽然增长速度较快,但规模占贷款总额比例较小,仅为6.68%(见图-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坚持对节能重点工程、环保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等大力提供信贷支持,近年来节能减排项目贷款额逐年增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2011年8月,绿色信贷余额已突破250亿元,较年初增长逾15%,但占贷款总额仍不足2%,其2007-2010年四年间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情况详见图-2。
由以上两家银行的数据可以看出,兴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绿色信贷的领先者,虽然在此领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较快进展,但节能减排贷款规模仍旧较小,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比较没有竞争优势。同样,我国其他碳金融产品与服务也存在交易规模不足的问题。这就说明了碳交易量在银行碳交易中的实际份额十分有限,没有起到主导或重要的地位。
3.碳金融交易主体。目前,我国碳金融交易主体还很稀缺,主要由国有银行和部分大型股份制银行的总行和少部分分行组成,其他大部分中小银行都还未加入进来,整体市场表现不够活跃。
结论
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碳金融有关业务,提高竞争力,为业务转型与创新把握机遇。为实施低碳金融战略,应明确方向,坚决落实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要大力创新,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要寻求突破,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还应控制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其中,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一是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交易,应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在交易中可以增强银行盈利与抗风险能力,扩大交易规模,也可以深化交易产品。可以以买家身份参与CDM项目,商业银行可以在附件I国家注册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不仅可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而且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就会消除,企业盈利能力会大幅提高。二是发展碳交易代理、财务顾问、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银行CDM顾问咨询业务可以为企业提供从CDM初期项目评估到最终交易、收款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利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市场规模、投资范围、还是产品种类都发展迅速的市场优势,继续深度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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