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地定义及法律关系构成
作者:中州期刊www.zzqklm.com来源:原创日期:2013-07-01人气:1355
(一)占有的定义
1.传统物权理论与实践中的占有权,是指占有权能或有权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形式或合法占有形式而存在。
二元结构物权理论则将占有权作为与所有权并肩而立的物权,系非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的物权的总和或概括,用以表述财产利用关系。因此不能以传统物权理论的眼光看待这里的占有权。从占有权的特定含义和功能出发,可以对占有权作以下定义:占有权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物权,非所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允许的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
第一、占有权主体是特定的非所有人。财产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有权而且实际占有和控制财产,这种状况在法律上被表述为占有权。
第二、占有权以占有他人财产为前提。占有是实际握有的事实,在实物形态的财产中,实际握有表现为对实物的掌握和支配,在价值形态的财产中,实际握有表现为对财产交换价值凭证的掌握。
第三、占有权以允许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权能。占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可以表现为多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同样是占有权的权能形态,因为占有权也是支配物的权利,而权能作为物的具体支配形式和方法,并不因为其所表现的权利不同而有本质区别。
第四、占有权是财产利用性质的物权。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有具体的原因和目的,但占有权设定的一般意义是合理地、充分地利用财产资源。
(二)占有权的法律关系构成
1.占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种物权设于同一物权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双务、对等和互不干涉的特点。占有权虽设于他人财产之上,但与他人的所有权没有主从关系,传统物权理论将一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看成是所有权的派生或所有权权能的转化,不肯赋予其他物权以独立的地位,是其无法摆正所有人与其他物权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因。占有权的设立尽管离不开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能产生占有权,没有占有人一方的参与和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权不可能产生。占有权是设立于财产之上而不是设立在所有权或所有人之上的,其设立的方式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有权仅仅是所有人在占有关系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依据,在这里谁是所有人,占有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有权,占有权在同一物上如何平等相处。占有人、所有人的关系说到底是同一物上的不同物权之间的关系。
2.占有人于一般非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物权排他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履行不作为。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完全不受一般非物权人的干预,有权要求一般非物权人像尊重所有权那样尊重占有权,或者说要求一般非物权人将自己等同于所有人。不管占有财产的是所有人还是占有人,对于非物权让人而言,都是同一个法律状态,即一般非物权人在物上没有任何可以主张的权利,即使是所有人唆使或默许一般非物权认去干预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也必须认定这种行为侵权。对非一般物权人的侵权行为,占有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这也是占有人对所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占有权并不非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而是以占有人为中心形成的占有人、所有人和一般非物权人之间的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
1.传统物权理论与实践中的占有权,是指占有权能或有权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形式或合法占有形式而存在。
二元结构物权理论则将占有权作为与所有权并肩而立的物权,系非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的物权的总和或概括,用以表述财产利用关系。因此不能以传统物权理论的眼光看待这里的占有权。从占有权的特定含义和功能出发,可以对占有权作以下定义:占有权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的物权,非所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的基础上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允许的方式实现的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
第一、占有权主体是特定的非所有人。财产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有权而且实际占有和控制财产,这种状况在法律上被表述为占有权。
第二、占有权以占有他人财产为前提。占有是实际握有的事实,在实物形态的财产中,实际握有表现为对实物的掌握和支配,在价值形态的财产中,实际握有表现为对财产交换价值凭证的掌握。
第三、占有权以允许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权能。占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可以表现为多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同样是占有权的权能形态,因为占有权也是支配物的权利,而权能作为物的具体支配形式和方法,并不因为其所表现的权利不同而有本质区别。
第四、占有权是财产利用性质的物权。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有具体的原因和目的,但占有权设定的一般意义是合理地、充分地利用财产资源。
(二)占有权的法律关系构成
1.占有人与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两种物权设于同一物权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双务、对等和互不干涉的特点。占有权虽设于他人财产之上,但与他人的所有权没有主从关系,传统物权理论将一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看成是所有权的派生或所有权权能的转化,不肯赋予其他物权以独立的地位,是其无法摆正所有人与其他物权人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因。占有权的设立尽管离不开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能产生占有权,没有占有人一方的参与和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权不可能产生。占有权是设立于财产之上而不是设立在所有权或所有人之上的,其设立的方式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有权仅仅是所有人在占有关系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依据,在这里谁是所有人,占有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有权,占有权在同一物上如何平等相处。占有人、所有人的关系说到底是同一物上的不同物权之间的关系。
2.占有人于一般非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物权排他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履行不作为。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完全不受一般非物权人的干预,有权要求一般非物权人像尊重所有权那样尊重占有权,或者说要求一般非物权人将自己等同于所有人。不管占有财产的是所有人还是占有人,对于非物权让人而言,都是同一个法律状态,即一般非物权人在物上没有任何可以主张的权利,即使是所有人唆使或默许一般非物权认去干预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也必须认定这种行为侵权。对非一般物权人的侵权行为,占有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这也是占有人对所有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占有权并不非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而是以占有人为中心形成的占有人、所有人和一般非物权人之间的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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