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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产业政府规制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州学刊

作者:张秉福来源:原创日期:2013-07-16人气:966
一、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微观管理的关系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方式。宏观调控通过对市场的引导间接影响微观经济主体,政府只改变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环境参数,而不直接干预企业和个人的市场决策和行为。因而,宏观调控既不能解决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规范问题,也不能保证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目标与社会总体福利目标相一致。宏观由微观构成,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要通过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去落实,所以宏观调控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微观规制手段加以配合与辅助。微观规制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共性需要,由特定的政府规制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从外部对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价格决定、服务条件等实施直接的行政管理、监督、激励、扶持、引导和规范,是政府治理经济社会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政府微观规制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外部性、自然垄断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性及消费者偏好不合理等市场失灵问题。微观规制作为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追求的是长期持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弥补宏观调控的不足。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都是为了调节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成员福利,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是互补的关系,宏观调控为微观规制提供宏观市场环境,是“大处着眼”为宏观调控优化微观市场基础,是“着手”所以,应当将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功能。
适宜的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都是文化产业正常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宏观调控已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的足够重视,相关的手段和经验也已经比较丰富和成熟,但微观规制尚未在战略层面受到应有关注。而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力及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微观规制效率过低。因此,应当厘清文化产业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职能关系,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健全微观规制制度,系统消除文化领域市场失衡和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都是政府作为经济社会的中立协调者而实施的管理行为,而微观管理则通常是指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性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依法受到保护,政府不得直接干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政府对企业的微观管理问题,微观管理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在微观规制过程中运用命令和控制手段直接配置资源时,应尽量减少对被规制企业微观管理的不良影响,避免妨碍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政府又要代表国家站在出资者立场上对国有企业实施一定的微观管理。这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经营方式对企业实施的一种内部管理,如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某些社会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等。在文化建设领域,为保障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政府要对某些传统文化、高雅艺术、基础理论研究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行业和单位进行直接投资和经营,并实施相应的微观管理。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微观管理则主要是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当把文化产业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改革与文化企业微观管理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措施选择,使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与企业自身管理目标趋于协调一致。例如,将负外部性内化为企业成本,就会促使企业积极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负外部性。
二、文化事业规制与文化产业规制的关系
在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划分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来的。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最新分类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事业”仅指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文化产业”仅指经营性文化单位的集合。而区分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依据,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否。
要处理好文化事业规制与文化产业规制的关系,必须正确区分和把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性质和功能。实际上,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与经营性的文化产业是基于文化行业的市场属性而非意识形态属性来划分的。文化事业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以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文化事业既属于文化问题,又属于经济问题,但更偏重于文化方面。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公共性、使用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以及投资的高风险性,使得以利润和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不愿介入其生产和经营,因此,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不能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必须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要组织形式,主要着眼于社会效益。而文化产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运用产业化手段和方式创作、传播和经营文化、创造经济价值的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繁荣文化市场,满足公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产业也既属于文化问题,又属于经济问题,但更偏重于经济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文化的经济功能越来越强,经济的文化含量日益提高,文化产业正在成为世界公认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提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支柱性产业。
基于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各自性质和功能的上述认识,政府应当构建公益性文化事业资产和经营性文化产业资产的分类运营体制,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别制定相对不同的政策法规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规制,以适宜的措施纠正它们各自存在的市场失灵。
第一,对于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政府要将其“养起来”。即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多元力量参与,做到财政经费投入足额到账,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确保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满足社会公众读书看报、广播影视、信息获取、公共文化活动参与等需求,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化、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公共文化活动常态化。同时,政府要加强引导和监督,维护文化事业的公共服务性、非营利性和先进文化导向性,并通过其内部改革(如在内部运作和管理上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运营活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使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二,对于经营性的文化产业,政府要真正“放开手”。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将各类文化企业全面推向市场,让其在市场竞争中学会生存,壮大实力。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真正确立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让市场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繁荣。要在国有文化企业、尤其是垄断性文化行业进一步推进政企、政资分开,全面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然,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放开手”并非放任自流和放弃政府职责,政府仍然要对文化产业加以必要的引导和监管,以保证其正确的发展方向,提高文化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文化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尽量减少和避免文化产业化、市场化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三,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尽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两者都是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主要属于第三产业范畴。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为提高文化创作、传播效率和优化文化资源配置而作出的体制安排,并不是、也不可能将两者彻底分开,在实践中它们的划分是相对的。在文化产业中有公益性内容,如图书出版在总体上属于文化产业,但教材、盲文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却具有公益性质;而在文化事业中也有营利性活动,某些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档案馆等,其某些业务也可实行一定的市场化方式运作,以便取得经营收入。因此,政府规制要处理好文化建设中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将政府的文化服务职能与文化管理职能紧密结合起来,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长袖善舞地把政府和市场这两只“手”的功能都发挥好,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为此,应当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制上注重社会效益,实施必要的内容监管和审查;而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复制生产、销售传播的规制则注重经济效益,促进文化资源优化配置。同时,要综合运用命令型和激励型规制政策工具,增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服从规制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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