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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类报纸冤案报道中的内容缺位--以三起冤案事件为例

作者:陈韵来源:《视听》日期:2017-10-21人气:898

一、研究背景与目标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表明,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张辉、张高平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于英生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作为新闻话题出现的冤案事件自带高新闻价值,具备重要性、显著性,新媒体时代传播速度快,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舆论影响范围。

冤案的浮现促使其定义备受关注。陈光中教授指出冤案是“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对无辜者判定为有罪的案件”。①王乐龙认为,冤案是“有案件事实存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错误追究的案件”。②新闻叙事是有严格规定的叙事,其文本结构、语境、语义等都必须契合新闻传播事实信息的要求,它必须立足于客观与公正,通过叙事来揭示事实的真相。③在冤案事件报道中,报纸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不仅充当着对事件陈述、再现的角色,而且还通过其相关报道反映、构建着作为官方代表的司法机关和作为民众代表的冤案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与形象。冤案话题中都市类报纸的相关新闻报道采用怎样的叙事方式以及对现实达到的影响(再现了怎样的双方形象)以及报纸如何报道冤案事件等,都是本文要探究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冤案事件以其独特的新闻价值被媒体视为热点议题进行报道,这些相关报道是构建作为司法机构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与形象的镜子。笔者选择近年发生的三起冤案事件及二份都市类报纸作为具体分析对象。具体而言,冤案事件分别是: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呼格案及聂树斌案中的被害人呼格吉勒图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结果最严重。陈满案的被害人陈满冤狱23年,为高检首次无罪抗诉的案例。故本文选取这三起案例。

《华西都市报》为国内第一份都市报④,《南方都市报》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发行量最大,覆盖人群最多的都市类报纸。这二家报纸在我国都市类报纸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它们的发展较稳、公信力较强,故本文选取了这二家报刊作为研究对象。

笔者在慧科新闻数据库中限制事件的检索时间和关键词,分别对上述三起案件的相关报道做了检索(见表1),另外还查阅了《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报纸的相关报道,三案件总计报道为44篇、21篇和110篇。剔除干扰报道,最终结果:《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对呼格案的报道分别是6篇和38篇。陈满案为15篇和6篇。聂树斌案为《华西都市报》14篇,《南方都市报》96篇(见表2)。这175个文本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文本分析为主,进而探讨都市类报纸在冤假错案报道中的特点与不足。

关键词

检索时间

呼格吉勒图案

1996.06.10-2017.02.2

陈满案

1993.9.25-2017.02.2

聂树斌案

2005.01.01-2017.02.2

(表1)

报纸

呼格吉勒图案

陈满案

聂树斌案

《南方都市报》

38

6

96

《华西都市报》

6

15

14

总计

44

21

110

(表2)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真凶赵志红交代呼格吉勒图被指控的卷烟厂女厕女尸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2年12月25日,海南海口市发生杀人焚尸案。1994年11月9日,陈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1995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称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三、冤案事件报道的叙事分析

通过对总样本进行文本分析,发现三起新闻事件的报道存在明显失衡。

(一)强化冲突

冤案事件本身就具备冲突性和反转性,这也是该议题备受媒体欢迎的原因之一。报纸强化冲突体现在各个阶段,首先是疑点出现、案件未进入再审时期。相关报道就案件疑点对原案件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或另有“真凶”,如聂树斌案。此时期,报道多呼吁重审和真相。而此时的报道中,常见本应客观中立的报纸倾向于案件原被告人的角度,强调权利的不对等和真相被掩盖。如聂树斌案报道中《必须打破法官对司法权的垄断》、《河北“王朝案”:疑云密布,真相何在》、《再审聂树斌案,中国司法面临自救之役》、《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似乎是被命运随机击中的冤案当事人是在替我们受苦 寻访‘无罪归来者’》等文不同程度的叙述了案件存疑,真相需再查,这体现了报纸的社会监督功能。但报纸中的部分言辞过激,更将办案人员、法院与案件原被告人及其家属分插在对立面,如上述报道中将王朝案与聂树斌案相比,直言真凶已落网而聂树斌冤死,正义没有实现。报道出现跳过司法审理程序,直接将聂树斌塑造成无罪的无法归来者和无辜者的身份,而将司法机构没将案件重审视为司法界的集体失语和刻意回避的行为。

其次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常见冲突性话语如“在昨日的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一幕:王书金及其辩护人表示聂树斌所涉奸杀案为王所为,检方对此否认,诉辩双方好像互换了角色”⑤,“他要活到现在,39岁了,我孙子都该上初中了”, “就为这,我也会一直跑到跑不动的那天为止,就算入了土我也会跟孩子说,娘尽力了”,“张焕枝说自己一辈子都忘不了那个法官的名字,“他说:你儿子都枪毙了,你还要骨灰?我说:那是我儿子,我的骨肉,你们家死了儿子不要骨灰啊?”这些报道将案件原审被告人即呼格吉勒图、陈满、聂树斌及其亲属的苦痛与司法部门迟迟不重审或者案件进展缓慢相比较,将代表权威的法院、警察与受苦的民众放在对立面。在具体的报道文本中,法院或当年的办案人员对正义是逃避状态、是处于被动的负面形象,而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则是受害者与积极反抗者阵营。

(二)报道主体缺位

冤案作为影响大且后果严重的新闻事件,其涉及的人物多且关系复杂。为此,媒体应该进行多元的主体议题设置报道。通过分析样本,本研究发现二个媒体对冤案事件的报道主题都局限于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报道视角受限,内容失衡。

对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道欠缺。陈满、呼格、聂树斌案从案发到申诉到最终平反,这条道路充满坎坷,因此报纸对冤案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做了大量采访和报道,但对原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鲜少关注。呼格案中《南方都市报》共38篇报道,对案件存疑、再审、宣判无罪及后期的赔偿追责的过程都有所报道,但却缺少对原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相关情况的报道。陈满案的21篇报道中,原案件被害人家属只出现2次,即陈满回家,被害人家属约见面但被拒以及最终结果裁定后钟某家属主动给该报社记者打电话确认结果。聂树斌案报道数量最多,但仍缺乏对原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道。只在报道聂树斌案中澄清张焕枝收到的复印版判决书时提到其来源为被害人康某的家属。另外,在“聂树斌案被害人隐私名誉侵权案开庭”的消息中,是由于被害人康菊花父母以“聂树斌案”申诉期间侵犯了被害人康菊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起诉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的7名当事人,可见媒体缺乏对原案件被害者及其家属作报道的主动性。

对权威代表司法机构缺乏采访,分析可知媒体的采访对象以案件原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主。样本报纸对案件原审被告如陈满以及三起案件的家属的采访报道有22篇,司法机构负责人的报道为13篇,3篇包含双方的采访。其中司法机构人员的报道主要为道歉和释疑内容,如“内蒙古检察院检察长:吸取呼格案教训,健全办案终身负责制”、“寻找办案者:副局长同事坦言:‘那个年代,不太注重程序和证据’”、“ 总结呼格案错判的原因 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呼格案”错判有五个关键点”。话语分配不平等,容易塑造被动的司法形象。

对真凶追查报道不足。呼格案和聂树斌案的翻案有其特殊性,即真凶招供,而陈满案则是证据不足被翻案。前二案件的真凶已没疑问,媒体对犯罪者赵志红和王书金也做了有关报道。但陈满案中,虽陈满被无罪释放,是好事。但媒体全部聚焦于冤者陈满,只有一篇“死者家属:如果陈满无罪 真凶在哪里”对追凶有所提及。坐实陈满无罪,那当年犯案的真凶到底是谁?陈满需要被重视,但是当初的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正义也需要被呵护。案件不应止于冤案翻供,督促追查真凶也是媒体应尽的舆论监督责任。

(三)情感色彩过度

情感色彩在这类报道中集中体现在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和原被告被宣判无罪之后。案件进入再审后,此时报道的情感呈现集中于强调案件原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不易,配合案件的进展进行,以情感带动舆论。聂树斌案中“要是儿子在,这还用我一个老太太干么”、“她给儿子的坟头拔着草,一把一把地,异常坚决地嘟囔着诸如在阴间要挺住、要跟坏人斗之类的话。”陈满案中“亲爱的满儿:你好!全家想念你!全家爱你!”等话语,容易在社会中营造一个倒向案件原审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受害氛围,将案件进展置身于公众监督视野。

其次是案件重审判决后,案件原被告被宣布无罪后,媒体报道中的情绪再达高峰。如“听到无罪话音落 张焕枝失声痛哭 聂母说会去给儿子上坟,让他知道‘妈这么多年没有白辛苦’”、“他终于不再是‘杀人犯’的父亲”,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我流的不是泪是心里的血!”以及陈满案中的“此时老人格外激动,‘满儿啊,出来就好,还你清白了啊,还你清白了’”、“奔波23年 曾为儿申冤“不敢死” 陈满 83 岁老父病逝”等内容充斥着浓烈的感情色彩,将追求真相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艰辛形象进行了刻画,获得极大的社会舆论支持。

与极力营造的受害者形象相对,报道代表权威的法院和警方中也含情感元素,负面和正面皆有。负面情感在案件前期,即呼吁案件再审期的叙述主要是负面词汇和情绪,如各种“真相”、“申诉”、“痛苦”、“冤案”、“迟到的正义”等字眼。在案件重审期的报道中,如聂树斌案中“在昨日的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一幕:王书金及其辩护人表示聂树斌所涉奸杀案为王所为,检方对此否认,诉辩双方好像互换了角色”、“躺在位于石家庄近郊家里的张焕枝刚刚旁听王书金案回来,事情过去几天了依然余怒未消、‘从来没见过这样的法庭,杀人犯说那人是自己杀的,而法庭却拼命要证明他没杀’”以及“这把骨灰也是张焕枝用了将近两年跑了几个部门才要回来的”等叙述。在案件重判后的情绪主要体现在追责,如聂树斌案“树斌母亲痛哭三分钟:我的孩子回不来了……没人对冤死的生命负责吗”……

分析发现,正面积极的司法形象主要体现在案件重判后。如聂树斌案中,“聂树斌终无罪,司法正义到家”、“聂树斌案代理律师说复查再审过程中真切感受到司法制度的进步”及“这是舆论在尊重法院审判权和监督司法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共同推动个案公正和法治进步的典型”。陈满案中,“辩护律师:最高检‘无罪抗诉’第一案 体现司法进步”、“还相信法律,冤案是少数”、“特别感谢党的好政策”等。这些报道以评论或对话形式为主,主要是原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或第三方(评论员)等以正面的叙事文本,介入之前塑造的对立形象中,凸显正义到家,以消解之前所郁积的冲突形象,但在前期大量受害者氛围之下,此时正面颂扬的话语实质带来的舆论效果存疑。

(四)追责反思道德泛化

冤案的产生是多方因素所致,如“民意对侦查工作乃至整个司法运作的切实影响”⑥、“刑事诉讼的构造、证据、强大的控诉权与弱小的辩护权”⑦、特定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 刑事诉讼制度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⑧等问题。案件重判后,办理原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被媒体拉入报道,此时议题为问责和反思。虽有报道提到案子错判的原因,但对法院方以特定的司法背景和社会环境作为冤案产生的回复时,大量新闻报道对此质疑不断,呼格案中,有“要警惕历史被作为辩解与回避的理由,此种论调盛行的恶果,只能是冤案的生成逻辑被人为忽略、遮掩,成为错案继续产生的隐患”、“用历史的遗憾为当年错误的司法裁量做某种辩解,则错案酿成后的责任追究,并无司法规律可作抗辩”等叙事,有“让刑讯者赔钱”的报道、对追责结果不满的报道“对错案追责结果的质疑,一条被冤杀的生命,彼时为一众办案人员带来立功受奖,现在查实错案,得到的惩罚却只有党政处分”、“河北高院已道歉 谁该为冤魂负责 河北高院将调查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法学专家认为还应追究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责任”。

媒体就追责做了大量报道,其中对政府追责结果与赔偿案件原被告人结果不满的报道极易导致社会负面情绪,加深民众对政府公权力的不满。追责的报道中“刑讯”、“疑点”、“冤死”、“负责”等词高频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的反思报道容易淹没在消极的民意中。呼格案、陈满案、聂树斌案发生到现在经历了较长时间,刑事诉讼法不断更新,以现在的司法标准对当时的办案人员追责,这有失偏颇。在撩起的民怨中,办案人员主动或被动公开道歉,如聂树斌案报道提到河北高院微博道歉,呼格案“内蒙古检察院检察长:深刻吸取呼格案教训 健全办案终身负责制”,陈满案“宣判无罪后海南高院副院长鞠躬道歉”。由于媒体的报道和一些所谓“公知”的介入,过度的社会追责不仅让司法人员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出现了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工作正常开展和司法人员及其家庭正常生活的舆论性暴力。 ⑨极端的泛道德化追责容易引发负面的社会舆论,给司法人员及政府加压,将政府司法部门与民众二分化,甚至最后导致新惨案的发生,如佘祥林冤案,当年的办案民警潘余均用血写下“我冤枉”后自杀身亡。

四、结论和启示

报纸运用大量冲突性话语容易导致公众将冤案受害者与司法机构对立开,一味对冤案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采用受害者话语描述,而对司法机构的话语权则不重视,这容易造成我国社会的司法信任危机。同时,内容和议程设置的错位也与新闻专业主义相悖,应当引起新闻工作者的重视。

(一)建立多元对话型报道

施拉姆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大众媒介的功能。现代报刊必须满足社会的五项要求,提供“真实的、概括的、明智的关于当天事件的记述,它要能说明事件的意义”,应当成为“一个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要描绘出“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⑩报纸对事件的报道选题和角度都带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选择,上述分析中可见,报纸的报道主体与内容单一,导致报道观点一边倒。媒体肩上担当着戳破表象、揭露真相的责任,陈满案、聂树斌案中《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以长时间推出大量的报道成为该案重回公众视野的不可缺的推动力。但过多对立、冲突性的报道,在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同时容易导致滋生负面情绪。另外,在负面情绪滋生后,没有合理的引导反而将过度的情感色彩融入报道,加深了冲突。客观、合理的报道,应该是主体多元化,在冤案中主要体现在对多方人员的采访报道。不仅要关注案件中的原被告人及其家属,还要注意保证司法办案人员和案件中原受害者家属的发声权利,而不是一味的舆论倒逼。

(二)缓和矛盾,建构正面形象

杜威认为,“传播是民主的中心,它不仅扮演着连接公民的角色,而且扮演着解答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矛盾的角色。⑪自带冲突性的冤案事件一旦出现在公众视野,势必引发社会舆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在整个社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报以怀疑的态度时,一方面媒体需要呼吁司法改革,另一面要通过报道积极树立司法的正面形象,要重塑公众对司法职业的信任。这主要在于报道的专业性,即报道的深度与广度。提升采编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新闻素养,只有真正了解司法,了解司法判案的条件局限性,去引导公众正式司法体系现存的不足,体谅相关办案人员,而不是一味的对司法办案人员和政府方追责与舆论倒逼甚至媒体审判。在案件原审被告的冤屈得以伸张之际,也不能就此停步,要监督警方继续追查真相后的真凶,还属于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义。同时,媒体要在贴近民众的基础上,让受众了解专业知识如相关国家政策与法律流程。在公布案件进展的同时,发挥报纸的教化与传播知识的功能。只有对法律对司法办案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有深度理性的认知,考虑各方正义,才能在冲突性的冤案事件中缓和矛盾,建构友善和睦的社会氛围。


本文来源:《视听》:http://www.zzqklm.com/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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